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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
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
第一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第一十一条授信审批中心设受理岗,受理岗负责接收授信申报资料,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确认申报业务的终审决策机构、申报业务处理流程的完整性、申报业务资料的齐备性等。
第一十二条受理岗认为授信项目资料齐备后,将项目转至授信审批中心专职审批人进行审查。
第一十三条专职审批人经过审查发现授信业务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可根据情况要求申报单位补充资料。
材料补充工作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补充材料的,授信审批中心可退件处理。
第三章双签审批
第一十四条双签审批,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由两名授信审批人组成双签组,分别对同一笔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决策的方式。
第一十五条双签组主要负责简单业务的审批。
双签组权限由牵头审批人权限确定,具体授权由审批授权文件另行规定。
本行开业一年内,双签组权限为低风险业务和简单零售信贷业务;
一年后将根据行业、产品、客户等维度进行授权,进行一般风险业务双签审批。
第一十六条双签牵头审批人由分管风险副行长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初审由授信审批中心专职审批人担任。
双签审批业务,须得到双签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如双签组有条件同意,以牵头审批人意见作为授信业务审批意见。
如双签组中一人同意一人否决(或再议),项目提交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议。
如双签组两人均不同意,则项目否决。
第一十七条如双签牵头审批人认为权限内个别授信项目情况复杂,难以决策的,可提交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
第一十八条双签流程
(一)业务提交与受理。
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发起信贷业务,提交授信审批中心受理岗。
(二)初审审批。
专职审批人对业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牵头审批人。
(三)牵头审批人审批。
牵头审批人签署意见后,由授信审批中心秘书汇总审批意见,并交牵头审批人确认。
(四)按审批授权提交有权批准人作最终批准。
第一十九条对现金、准现金足额担保的低风险业务,总行可授权事业部自行组成双签组进行审批,并以事业部总经理作为牵头审批人。
第四章 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由5名审批人以集体讨论、独立表决形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决策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负责审批如下业务:
(一)超过双签审批权限,但未达到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权限的授信业务。
(二)双签组意见不一致或否决项目复议的审议。
(三)双签组牵头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报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议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委员构成
总行授信审批中心会议由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专职审批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牵头审批人和项目主审人
总行授信审批中心会议牵头审批人原则上由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轮流担任。
牵头审批人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会议。
控制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
牵头审批人应保障贷款审批会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会议讨论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
(二)整合授信业务审批意见。
对各委员的风险控制建议,牵头审批人须高度关注。
项目主审人一般由专职审批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单个项目的重点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牵头审批人原则上不在审批表决前对审批的授信业务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但如果牵头审批人认为有其他审批人可能不了解的业务背景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在审批表决前向其他贷款审批人说明。
第二十五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的召开,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有1名牵头审批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有5名委员出席(含牵头审批人);
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议事规则:
(一)项目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制,每个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授信项目通过,至少必须获得参会委员2/3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议事流程:
(一)提交审议。
专职审批人授信审查完成后,如属于授信审批中心会议权限或需上会讨论的,由授信审批中心秘书负责安排议程,至少提前一天将授信材料发给其他参会委员,并通知业务申报部门派员参加(一般为事业部负责人、团队经理和主办客户经理);
(二)业务交流。
以项目主审人为主并会同其他参会委员向业务申报部门提出专业问题,由后者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
(三)集体讨论。
业务申报部门回避后,参会委员对业务进行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项目主审人须就审批方案做具体说明。
(四)独立表决。
参会各委员在业务交流和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独立签署本人意见;
(五)整理确认审批意见。
授信审批中心秘书负责审贷意见综合,并由牵头审批人进行归纳整合;
(六)按审批授权提交有权批准人作最终批准。
第二十八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一般采取现场讨论、表决方式。
必要时经牵头审批人同意,可采取视频、网络、电话会议等远程方式召开。
第五章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九条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委)是负责全行授信业务及授信事项审议的专业委员会,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专业支持,由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网络金融部、国际业务部、投行业务部、同业资金部负责人和专职审批人组成,主要受理超过授信审批中心会议权限以及牵头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提级审批的授信项目。
总行信审委牵头审批人原则上由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轮流担任,每次开会须至少有7名委员参加,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授信项目通过,至少必须获得参会委员3/4的同意。
信审委审批会议的召开,须满足如下条件:
(二)有7名委员出席(含牵头审批人);
除牵头审批人外的其他参会委员构成,可根据会议议事内容安排出席;
除风险管理部外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可安排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信审委办公室设于总行授信审批中心。
第六章会签审批
第三十条会签审批,是指由审批人分别独立审阅申报材料形成审批结论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会签审批适用于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和信审委审批权限内,背景清楚但时效要求较急,未能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项目:
(一)总行战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项下成员企业授信;
(二)同业授信业务(限于银行类);
(三)简单修改或变更部分审批条件的业务;
(四)其他背景清楚但时效要求较急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会签议事规则
(一)会签必须经足额委员(授信审批中心会议5名,信审委7名)审批。
(二)会签项目的通过须至少获得会签委员2/3(信审委为3/4)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会签流程
(一)业务发起。
由授信审批中心秘书报会签牵头审批人同意,并确定会签人后,将相关资料分别提交会签人审核;
(二)单独表决。
会签人单独审查授信项目,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单独签署本人意见;
(三)整理确认审批意见。
授信审批中心秘书负责审贷意见综合,并由牵头审批人进行归纳汇总;
第七章 审批时限与沟通机制
第三十四条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完成授信审查后应及时安排授信业务审批。
原则上应按照授信业务通过审查时间顺序依次安排审批。
对重点客户授信业务以及对我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授信业务可以优先安排审批。
第三十五条实行审批时限制。
对受理审查完成后项目,原则上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审批并下达审批结论,但补充资料时间不列入审批时限要求:
(一)一般流贷类项目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如属于绿色通道的项目,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等复杂业务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八章审批意见
第一节审批意见类型
第三十六条按审批意见形成过程区分,审批意见分为审批人审批意见和授信业务审批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批意见应采用以下统一表述:
(一)同意。
是指贷款审批人认为符合授信标准,允许给予该业务授信,并明确借款人、授信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等基本业务要素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方案等内容。
对于上会审批的业务,须至少获得参会委员2/3(信审委为3/4)的同意票,审批结论才为“同意”;
(二)否决。
是指贷款审批人认为授信业务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规范要求,或业务预期收益不能完全覆盖成本和风险等情况因而不同意申报单位办理该笔授信业务。
对于上会审批的业务,有1/3(信审委为1/4)的参会委员投否决票,审批结论即为“否决”;
(三)有条件同意。
审批人签署“有条件同意”意见,必须明确列明在现实条件下可执行的附加条件。
经营部门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该业务。
对于上会审批的业务,至少有2/3(信审委为3/4)的参会委员投同意票或有条件同意票,则审批结论为“有条件同意”。
(四)续议。
是指审批人认为申报材料信息不充分,不能满足决策所需,要求经营部门有针对性地作进一步的信贷调查;
或者授信方案不合理,需要调整授信方案。
经营部门完善申报材料或调整授信方案后,可再次上报,否则不能上报。
项目没有否决,但不能视为同意的,审批结论即为“续议”;
审批结论必须明确表述“同意”、“否决”、“有条件同意”、“续议”。
不得签署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等容易产生歧义或误解的审批意见;
不得签署缓议、无附加条件的再议等单纯拖延决策的意见;
对签署诸如“同意上报”等无明确结论的一律视为“同意”。
第三十八条结论内容须具体。
对同意的,须明确授信业务基本要素,包括授信对象、授信敞口或金额、期限、担保条件、用途、贷款定价、贷款支付方式及标准等;
对不同意的,贷款审批人应在审批结论中明确提出否决的具体理由;
对有条件同意的,应列明具体的附加条件。
第三十九条其他条件要求规范且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授信审批结论其他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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