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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被告乙代理律师:
张瑜,润超律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审级:
一审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一、张瑜律师的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中,经常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一个联系介绍的中间人,出借人将款项交付中间人,中间人再转交借款人。
此时,中间人更要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否则当借款人欠钱不还时,中间人很可能就变成了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间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促成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并保留原件。
实践中,中间人往往不希望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接触,其扣留借款人少量的利息后将剩余利息支付给出借人,以此作为自身介绍联系的好处费,这就留下了法律风险的隐患。
二、如果中间人在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一定在姓名前注明是中间人或见证人,防止事后被出借人认定成借款人或担保人。
三、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录音、短信等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
二、基本案情
案外人丁与被告乙系朋友关系,由于被告乙时任公司财务经理、负责融资,丁让乙帮其对外放贷挣取利息。
8月7日,实际用款人戊找到被告乙,让被告乙联系个朋友借200万元给戊周转,被告乙就找到丁说明戊想借钱的事,丁同意借款给戊。
当日,丁经过其亲属原告甲的账户将借款200万元转账到被告乙的账户,被告乙又于当日将该借款转账到戊的账户。
以上借款事实,只有转账凭证,没有签订借款合同。
另,被告乙与被告丙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月9日。
后实际用款人戊欠钱不还,原告甲将被告乙、丙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乙、丙是共同借款人,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外人丁
原告甲
被告乙
实际用款人戊
三、原告主要观点及证据
1、原告主要观点:
8月7日,原告甲与被告乙、丙口头达成借款协议,由原告甲出借给两被告现金200万元,该款项于当日如约打入被告乙的账户。
后两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2、原告主要证据:
证据一:
8月7日原告甲账户向被告乙账户转账200万元的打款凭证。
证据二:
3月3日案外人丁之妻和被告丙的录音一份。
证据三: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说明案外人丁与被告乙于8月7日打电话联系借款的经过。
证据四:
案外人丁与被告乙、丙的短信记录。
四、被告主要观点及证据
1、被告主要观点:
第一、被告乙与原告从未订立借款合同、出具债务凭证,也从未达成借贷的合意。
本案中,被告乙与原告从未签订借款合同,也从未出具过任何借条、欠条等确认借贷关系的凭证,双方从未达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
第二、本案的实际借款情况是:
经过乙的介绍联系,丁经过原告和被告乙向实际用款人戊提供借款,该笔借款经过原告和被告乙中转。
即本案实际出借人是丁,用款人是戊,原被告账户仅走账使用。
第三、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在原告本人未到庭,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第四、被告乙和被告丙已经离婚,丙对借款经过根本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丙不是适格的被告。
第五、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明甲与乙之间联系往来的证据,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经任何接触就建立200万元的借贷关系,不符合常理。
原告庭审提交证据无法确保真实性、客观性,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综上,被告乙与原告根本没有建立借贷关系,是丁与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主要证据:
证据一、8月7日被告乙账户向戊账户转账200万元的银行凭证。
证据二、实际借款人戊出具的证人证言。
五、法院裁判结果
原告甲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六、本案适用的
《》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它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山东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会议纪要》第(三)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1号》〔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它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
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1号》(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评说
七、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从起诉到撤诉历时五个月,历经两次开庭,最终原告认为自己证据不足而主动撤诉。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代理过程中正好赶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对本案情形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本人就9月1日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即欠缺借款合同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浅谈以下观点:
1、适用前提
本条司法解释所适用的前提或者说适用的情形,应当限定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
因为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一般不存在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困难,此时关注的是合同的履行情况。
2、被告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被告一并对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不存异议,因为真伪容易核实清楚。
但对于转账目的,被告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它理由,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的主张。
在此情况下,被告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是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对于其主张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之因此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原告,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应认定原告完成了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它事实基础,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3、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它借款关系或其它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其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可是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的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举证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主张是否真实进行准确判断。
4、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性的评价的最低要求。
实践中,精确认定证明标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与其本身具有强烈的主观性特定密切相关。
民间借贷中,原告所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是否真正发生,原、被告一并均会提交相应的证据或作出相应的陈述予以证明,而这些证据可能均不能直接而充分的证明当事人所持的主张。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对证据予以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在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即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5、法律后果
当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仅予以否认,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支付系双方因存在其它借款关系或者其它债权债务关系时,解释17条规定被告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即包含了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时,应当对其主张事实不能确定承担不利后果的含义。
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它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证据证明时,此时举证的结果责任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篇二:
邻居经过我向我们亲戚放款12万中间还了三次利息我给邻居打的借条我们亲戚给我们打的借条后来亲戚业务倒闭一直拖着不还贷款邻居把我告上法庭这几天说要强制执行没办法我准备起诉亲戚可是法院要求付1说是财产保全和诉讼费...邻居经过我向我们亲戚放款12万中间还了三次利息我给邻居打的借条我们亲戚给我们打的借条后来亲戚业务倒闭一直拖着不还贷款邻居把我告上法庭这几天说要强制执行没办法我准备起诉亲戚可是法院要求付1说是财产保全和诉讼费我不想再交钱该怎么办?
请各位专业人士帮我说一下谢谢!
【篇三:
王先生去年卖了温州市区的一套房子,得到300多万元现金。
因为身边的亲戚朋友都有把钱放在外面“吃利息”,而且也没有合适的投资机会,王先生也打算把钱放出去“吃利息”。
多方打听之后,她决定经过一个亲戚放出去。
这个亲戚有一个朋友在银行上班,对哪些人、哪些企业要借钱都比较清楚,对借钱方的底细也比较清楚。
钱应该是借给了某个企业,月利息不算高,一分五。
300万的话,一个月能拿4.5万元利息。
以前朋友放那里是1分,但比较安全,不太会有“被卷走”的风险。
采访中,记者发现,“吃利息”在温州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很多人都把钱放在外面,多的几百万,少的几十万。
但把房子卖掉去“吃利息”的人在温州并不多,很多人采取的是比较稳妥的做法,把房子拿去抵押,经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到现金,然后再交给中间人、或者中介公司进行民间放贷,获取中间的利差。
为了解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记者以客户的身份,咨询了一家民间借贷公司。
业务员听说记者是普通的生意人,因为投资太多,需要资金周转,就没有多问什么,只是告诉记者:
“如果直接贷款给你,利息很高的,要8分以上,周转十天半个月是能够的,可是长期用,一般做生意的人是用不起的,不可能赚那么多钱来还,只有赌博或者做别的事情的人才用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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