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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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
主要支持“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等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
(三)科技服务类。
主要对科技人员通过“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开展的科技服务给予事后补助。
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现场指导、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示范推广等。
科技人员须在“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登记注册。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产业发展类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前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等程序,并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
第六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或定向委托方式。
市(州)、县(市、区)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按照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安排项目并上报科技厅备案。
省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按照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科技服务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管理。
科技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市(州)、县(市、区)申报。
各地组织科技服务,并通过“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予以记录。
科技厅对逐级审核汇总的服务记录进行复核认定,按资金管理程序对科技人员进行事后补助。
该类项目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不签订任务合同书,不需验收,被补助人可申报年度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根据本管理细则作相应修订。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产业发展类项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和科技服务类项目,由科技厅提出项目补助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产业发展类项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经费除《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目外,根据乡村振兴项目特点,产业发展类项目增加“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科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增加“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科目;
间接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核定比例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其他资金管理要求,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等发生的费用。
(二)信息化系统建设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运管中心维修改造、运行以及信息化设备购置、升级和维修等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项目支持的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其他财政科技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科技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省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川科农〔2018〕24号)废止。
附件2
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发各地创新创业活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依托“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参与科技服务,根据《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以及《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川科农〔20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以下简称“服务类项目”)是指信息员、专家通过在线平台解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农业科技问题所获得的后补助项目,包括信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和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三类。
服务类项目不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第二章信息员服务补助
第三条信息员服务补助是指信息员通过在线平台,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服务对象采集、上报需求,传达专家解决方案并协助专家解决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四条信息员有效信息服务完成量小于5条/年的不予补助,达到5条/年的补助300元/年/人,超过5条按30元/条累加补助。
信息员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人。
第五条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实效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对信息服务作出是否满足补助要求的判定,判定时应突出有效性。
对符合要求的信息服务纳入申领范围;
科普性、常识性的咨询信息不作为有效信息,不纳入申领范围。
第六条信息员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三)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五)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三章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
第七条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依托在线平台,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成功解决产业技术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八条对符合补助要求、质量较高的有效技术服务按100元/条给予补助,对科普性、常识性的技术咨询不予补助。
专家技术服务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人。
第九条对须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租车费,省、市(州)专家由市(州)运管中心支付,县(市、区)专家由县级运管中心支付。
第十条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对技术服务进行综合评判,评判时应突出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二)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
(三)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科技专家申领名单;
(五)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后,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四章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
第十二条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个人或团队,面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对象,或面向整市、整县、整乡(镇)、整村,解决了重大产业科技问题,影响面较大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补助。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可以是单次服务,也可以是多次服务的集成,不局限于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中择优遴选。
第十三条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原则上每2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0项,分0.5万元/项、1万元/项、2万元/项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二)各级专家均由县级运管中心推荐,并按申领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三)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并向省级运管中心推荐;
(四)省级运管中心组织评选审查,并报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拨付
第十五条信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视不同类型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不同比例分摊。
不同类型县(市、区)的具体分摊比例为: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50个,省、市(州)、县(市、区)按100%、0%、0%分摊;
其余农产品主产区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43个,省、市(州)、县(市、区)按70%、30%、0%分摊;
城市主城区和重点开发区县90个,省、市(州)、县(市、区)按50%、30%、20%分摊。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由科技厅负责。
省级项目经费属乡村振兴项目经费,单位不得按一般纵向项目进行管理,不得计提间接费。
第十六条信息员、专家(含具有财政工资收入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的补助核增计入工作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十七条信息员服务补助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每年划拨一次,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原则上每2年划拨一次。
按以下渠道拨付补助经费:
(一)信息员及没有工作单位的专家的补助,按属地原则拨付到县级运管中心。
县级运管中心按照补助清单和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拨付手续。
(二)有工作单位的专家及少量具有信息员、专家双重身份的人员,其补助按归口原则拨付到专家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支付到专家个人。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将支付结果向同级运管中心报告,逐级上报到省级运管中心,省级运管中心向科技厅报告。
各级运管中心应督促协调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位。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
第十九条对服务业绩突出的专家、信息员、运管中心工作人员,优先推荐评选科技特派员等先进个人,并优先推荐专家为科技部“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员选派对象;
对组织工作得力、成效显著、服务量排名靠前的各级运管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先推荐评选科技特派员等先进集体,并在乡村振兴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鼓励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科技人员参加在线平台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鼓励各地、有关单位在年终评优中拿出专门指标,用于对参与在线平台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人员;
鼓励有关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中,将在线平台服务成效显著的视为服务基层、推广服务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一条将各地“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运管中心、科技专家、信息员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对骗取、套取、虚报、伪造信息服务者,依法依规追回资金。
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七章工作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运管中心是服务类项目执行主体。
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县级运管中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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