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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监督及修订;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验收,建立公司级特种设备台帐;
3、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检修与改造;
4、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与定期检验;
5、负责指导各单位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
6、负责组织各单位建立、维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主持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五条设备处
1、负责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厂家筛选(相关资质证件)及采购;
2、协助各使用单位收集供货厂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并上交特种设备监检报告。
第六条使用单位
1、负责编制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操作安全;
2、负责建立单位内部各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管理台帐;
3、负责特种设备的备件计划申报、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检修、改造等工作;
4、负责收集、整理进场特种设备各种资料,上交公司资料室统一管理;
5、负责及时上交特种设备监检报告;
6、负责编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维修计划,保证特种设备的在线安全运行;
7、负责申请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
8、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9、负责参与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
第七条安全处
1、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
3、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修理、改造
第八条特种设备由设备处实行招标采购,产品必须是由具有国家相应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由取得相应国家许可的单位进行,且不可同时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安装、修理、改造前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
(二)安装、修理、改造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机动处及唐山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三)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机动处,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内,由机动处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及操作证书,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建立本部门所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等原始资料。
特种设备所属单位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附属配件登记建档,安全处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未经检验合格并登记建档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未经机动处许可,各单位一律不准擅自动用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各所属单位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自查。
机动处、安全处定期对特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所属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需上报机动处和安全处。
第十六条机动处组织编制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使用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实施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机动处、安全处,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于事后书写安全事故报告,机动处、安全处负责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实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对特种设备进行常规巡检;
每月对易损零部件及主要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特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日检、月检由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年检由机动处和各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所属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须保留以下记录:
1、巡检记录:
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2、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包括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
第五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各单位应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上报机动处,由机动处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
每3至6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三)在用压力管道每年进行一次在线检验,全面检验根据在用压力管道的级别进行;
(四)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当发现气瓶有损伤或腐蚀时,应提前检验;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必须安全可靠,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测温装置、测压装置、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等定期检验,安全阀每1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六)新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在安装前,应根据其特性及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七)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电梯限速器每2年至少校验一次;
(八)起重设备:
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冶金起重机1年检验一次。
(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每1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可调整、缩短检验检测周期,但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启用已停用1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经过移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也应进行全面检验。
第六章特种设备的报废、注销与拆除
第二十五条报废、注销
经确认,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上报财务处、机动处特种设备科做报废处理,由特种设备科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拆除
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后需要拆除的特种设备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拆除。
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特种设备的拆除,必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必须履行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七章考核细则
第二十七条未对特种设备登记建档或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不等。
第二十八条对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和自查或维护保养不到位的,将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机动处制定并负责解析。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附件一:
特种设备目录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300
气瓶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7120
焊接钢管
7130
有色金属管
7140
球墨铸铁管
7150
复合管
71F0
非金属材料管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非金属法兰
7500
补偿器
7510
金属波纹膨胀节
7530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3000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10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2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400
其它类型电梯
3410
防爆电梯
4000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
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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