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020年)(2016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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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1
第二条 指导思想 1
第三条 规划范围 1
第四条 规划期限 1
第二章 区域概况 1
第五条 市域概况 1
第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 1
第三章 规划目标 2
第七条 约束性目标 2
第八条 预期性目标 2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
第九条 总体结构 2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2
第十条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2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 3
第六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4
第十二条 加强耕地保护 4
第十三条 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4
第十四条 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5
第七章 生态用地保护 5
第十五条 对重要生态用地实施永久保护 5
第八章 建设用地管控 6
第十六条 城乡统筹发展用地布局 6
第十七条 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6
第十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7
第十八条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重点和要求 7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模边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7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8
第二十条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8
第二十一条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8
第二十二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 9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机制 10
第二十四条 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 10
第十二章 附 则 11
第二十五条 规划文件 11
第二十六条 规划实施 11
第二十七条 规划解释 11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效力 11
第一章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调控 13
第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及调控目标 13
第二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3
II
第三条 土地利用分区 13
第二章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调控 14
第四条 中心城区控制线范围 14
第五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调控目标 14
第六条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14
附表1 浏阳市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15
附表2 浏阳市2015-2020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16
附表3 浏阳市2020年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分解表 17
附表4 浏阳市土地用途分区统计表 18
附表5 浏阳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统计表 19
附表6 浏阳市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20
附表7 浏阳市2006-202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表 26
附表8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27
附表9 荷花街道和集里街道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28
附表10 关口街道和淮川街道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29
附表11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用途分区统计表 30
附表12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统计表 31
附图
图1-浏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图2-浏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图3-浏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图4-浏阳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图5-浏阳市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图6-浏阳市土地整治规划图
图7-浏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图8-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图9-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土地利用规划图
图10-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淮川街道土地利用规划图图11-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关口街道土地利用规划图图12-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集里街道土地利用规划图图13-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荷花街道土地利用规划图
浏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修订版
第一条 规划目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区域概况
第五条 市域概况
浏阳市位于湖南省东北部、湘江支流浏阳河流域,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地
32
合理确定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为浏阳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规划调整完善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评估成果,结合“十三五”发展要求,在保持土地用总体规划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浏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4997.35平方公里,辖4街道25镇3乡。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2014年为修改基期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处东经113°10′~114°15′,北纬27°51′~28°34′之间。
其东邻江西省宜春市及铜鼓、万载、上栗三县,南接醴陵市和株洲市,西与长沙县交界,北与平江县毗邻,地处长沙、株洲、湘潭“金三角”区域。
随着长浏、大浏、浏醴三条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浏阳已融入长沙半小时经济圈,并形成了“西融长株潭,南接珠三角,东
连长三角”的发展格局,区位优势空前提升。
全市2014年户籍总人口145.3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79.69万人,农村人口
65.63万人。
2014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为1012.8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是2005年的
3.49倍,年均递增率14.91%。
三次产业结构比由2005年的15.4:
58.5:
26.1调整到2014年的7.4:
72.8:
19.8。
2014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4684元,是2005年的
3.18倍,年均递增率13.71%。
在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排名,由2005年的92位跃升至2014年的36位;首次入选中国全面小康十大示范县(市),成功跻身福布斯中国大陆最佳县级城市榜第28位。
第六条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末浏阳市土地总面积为499735.25公顷,各类用地构成如下:
农用地面积445776.3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9.20%,其中耕地面积77663.74公顷(含基本农田67308.28公顷),占15.54%。
建设用地43460.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0%;其他土地10498.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0%。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七条 约束性目标
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97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67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595公顷以内。
2006-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495公顷以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量不低于4137公顷。
第八条 预期性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339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3572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1722公顷以内,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11105公顷以内。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九条 总体结构
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用地;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城乡生产和绿色空间,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规划到2020年,全市农用地面积减少到445538.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89.85%下降至2020年的89.15%;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到43384.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7.78%提高至2020年的
8.68%;其他土地面积减少到10812.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
2.38%下降至2020年的2.16%。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十条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规划期内将市域范围内土地划分为6个用途管制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全市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76787.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37%。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
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者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者调整的,可以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全市规划一般农地区面积为16872.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8%。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者调
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者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油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以及不宜在建设用地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
全市规划林业用地区面积为345852.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21%。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农类型的
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以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全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2324.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7%。
1、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与经批准的城镇规划相衔接;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全市规划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5901.14公顷,占土地总面的5.18%。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与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相衔接;
2、坚持农民建房向中心村集中的原则,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星分布的农村居民点向本区集中,严禁在本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独立工矿区
全市规划独立工矿区面积为1345.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7%。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允许建设区
全市允许建设区规划面积为40138.3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03%。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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