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担保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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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担保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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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担保规则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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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担保规则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担保担保规则
篇一: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债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
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
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
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
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保证人自愿
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乂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
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
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虽、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
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
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乂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乂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
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
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
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
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
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
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
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乂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
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
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
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
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
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
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
立文件或
篇二: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一、担保性质
1、附属性:
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
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
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
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
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
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d;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
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
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
物的名称、数H、质H、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
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虽、质虽、状况;(4)
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6)当事人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
可以补正。
保证
一、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
作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
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彳丁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
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
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
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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