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文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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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部门在履行考察职责时,是否客观深入地对考察对象的德才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所掌握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
⑤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酝酿,每位班子成员是否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⑥党委向人大、政府、政协推荐干部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办事,等等。
这些方面无论哪里出现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甚至有可能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失。
其中,“人选提出、组织考察、党委决定任免”三个环节尤为关键,应该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
第一,关于对人选推荐、提出过程的监督。
推荐、提名是干部提拔使用的第一个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中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给干部选拔的整个过程埋下隐患。
作为组织部门,实施对这一过程的监督,重点是了解推荐工作的组织者是否严格按照《条例》中有关民主推荐的各项规定办事;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否及时、如实向党委作了汇报;
是否遵守了保密纪律,有没有向外泄露推荐情况的问题,等等。
从实践看,推荐、提名环节中最为常见的问题有两种:
一是,在某个岗位出现空缺后,党委主要领导往往不是通过民主推荐和集体酝酿提出人选,而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认为某某同志可以从事该项工作,并就此意见直接与班子部分成员进行沟通,或委托分管的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在有的地方,这种领导意图的表达更加直接了当,主要领导想要安排某个干部,就会亲自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考察。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领导的推荐往往胜过其他班子成员和众多群众的意见。
主要领导的推荐很可能会成为其他班子成员及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开展工作的最终目标,从而使大家自觉不自觉地迎合主要领导的意图,保证领导意图的实现。
有时就连上级组织部门派去参与考察的同志,也会在考察过程中按主要领导的意图行事,通过组织考察的形式维护“一把手”的“权威”。
二是,虽然人选的提出按规定进行了民主推荐,但推荐工作是依照领导意图,根据拟提出人选的情况制定推荐方案、介绍推荐要求、确定推荐范围等,把领导意图以特殊的程序强加给群众。
看似程序完备,事实上不代表民意(当然,这里还要区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对参加推荐的同志作适当引导,这样做也是必要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既没有进行民主推荐,也没有进行酝酿,上级组织部门只要检查一下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干部问题的会议记录、纪要或请下级党委组织部门介绍一下任用过程及工作程序,就可一清二楚。
而对于后一种情况,要进行有效监督则有一定难度。
个人认为,要真正加强对干部提名过程的监督,除了对提名程序进行监督外,最主要的是要加强对党委主要领导的监督。
组织部门作为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在干部的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与各个层次的领导同志接触,与主要领导及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接触更多,对他们的情况相对了解较多,容易发现一些领导同志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在发现问题时,一定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通过谈话提醒、诫勉等形式提出明确要求,促使其在干部任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事。
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就提名和推荐环节来讲,必须严格按《条例》办事,任何人选的提出,都必须通过民主推荐产生,并且经过班子成员的充分酝酿。
即使是交流提拔的,也应在干部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进行民意测验。
如果发现不按《条例》规定办事,不向上级党委如实汇报推荐情况,或者向外泄露推荐情况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用人失误的,要依照《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关于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监督。
对干部考察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干部考察工作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
②考察组成员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自觉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是否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了考察对象的表现;
③在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核实;
5考察结束后是否将考察中掌握的情况如实进行了汇报;
⑤形成的考察材料是否准确、清楚地表述了考察情况;
⑥是否存在给考察对象通风报信或跑风漏气,泄露干部考察工作秘密的情况。
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在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比如,我部在今年下半年的市级党委换届考察中,普遍实行考察预告、人选公示、发放征求意见表,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向考察对象反馈考察情况等措施,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
把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是对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
把党的干部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尽可能地参与到干部考察中来,有利于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接受群众的监督。
应该说,这既是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考察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人情关系的渗透,是保证考察工作质量的需要,也是对考察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不可缺少的环节。
在这个问题上,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专职考察队伍至关重要。
现在,在一些大型的考察工作中,往往抽调方方面面干部共同参与,并把这种做法当成经验加以推广。
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存在不少弊端,至少不利于考察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因为从其他部门或单位抽调干部,人员素质很可能参差不齐,即使每个个体都非常优秀,但大家从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走到一起,互相间了解不多,很多人存在临时思想。
另外,一些抽调来的同志对参与干部考察工作有一种“畏惧”心理,认为组长说什么就是什么,个人不轻易发表意见,即便是对某个问题有不同看法,也不说出来,更谈不上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了。
还有个别人可能会利用工作之便为熟人、朋友或自己比较感兴趣的人说情,有时还有可能泄密。
这都会导致考察工作的失真、失实。
因此,加强专职队伍建设,包括增加专职考察队伍人数、领导职数等,是有效实施对考察工作监督,提高考察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监督职能,还必须逐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干部考察工作真正有章可循。
也就是说,将那些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这样,如果还有人明知故犯、不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就可以据此对相关的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三,关于对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环节的监督。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最后一道关口。
加强对此环节的监督,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
①党委(党组)对干部的任免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有没有临时动议,个人、少数人或以书记办公会形式作出决定,有没有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情况;
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是否充分听取和考虑了考察情况和考察组的意见;
③到会成员是否结合各自分工和掌握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对任免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
5有没有违反《条例》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⑤是否存在借工作调动、变动之机突击提拔干部的问题,等等。
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两种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一种是把书记办公会与常委会的关系搞颠倒了。
现在干部任免议项在上常委会之前,一般都要在书记办公会上议一下。
很多常委觉得,经书记办公会议过的干部,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好说。
这样往往使常委会形同虚设。
另一种情况是把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搞颠倒了。
常委会上往往是主要领导说了算,除非是矛盾激化了,否则,其他同志也不便发表不同意见。
还有一种不正常的情况是,如果在常委会上有一名常委对某个干部提出不同意见,这个干部往往就会被搁置下来。
如何有效克服和防止这两种情况?
首先,应该明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其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书记办公会不属于干部任用决策机构,其主要责任是对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前的程序和拟任用人选资格把关。
其次,在讨论干部任免过程中,每位班子成员无论是书记还是常委,都有责任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发表意见,不能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知情不报、有意隐瞒或有意夸大其辞。
第三,在通过任免决定时,每位班子成员代表自己的一票,决不允许任何人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或以某种形式影响他人的决定,更不能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如果发现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干部任免;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等情况,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坚决进行批评和纠正。
第四,为更好地实施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必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记实制度。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其目的在于客观、真实地反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责任运行轨迹。
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应该能够如实反映一个干部从提名到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情况。
即:
对该干部由谁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的依据是什么,由谁具体考察,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如何,讨论决定任免的情况怎样等,都有详细记载,并由有关责任人签字署名,一旦出现用人失察失误,便于进行责任追究。
这就要求在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推荐的组织者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民主推荐的情况,包括参加人员、推荐程序、推荐结果等及时进行汇总,形成民主推荐报告,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时,要将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党委会议研究情况及使用建议形成推荐报告,并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要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说明被推荐者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提出推荐承诺。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对会议研究讨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主持会议者对会议记录审阅后签名。
考察组在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撰写考察材料,并附考察工作程序、个别谈话范围、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时,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记录讨论决定情况,主要包括参加会议人员、讨论决定程序、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的意见和讨论结果等,会议记录要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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