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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开始将“洋垃圾”进口纳入依法管理的阶段。
F1996年,平谷“洋垃圾”事件引起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
环保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列出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规定凡列入目录废物经审批同意允许进口,否则禁止进口。
F1997年施行的新刑法设立非法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F200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共有八条,其中“洋垃圾”问题就占了三条。
F入世后,货物进口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旧固废法在废物进口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不少缺陷,鉴于此,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固废法的修订案。
修订后的新固废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F新固废法从管理角度重点增加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从而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F(第二十五条):
F1、将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类,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F2、规定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进口许可;
对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F3、明确规定海关总署是固体废物进境管理的主管部门之一。
进口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制定、调整并公布由海关总署与其他部门共同办理;
F(第二十六条):
F4、赋予了海关认定进口货物是否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的权力。
以往由于此权力不明确,给海关正常执法带来了一定影响,固废法修订后使海关执法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F5、增加了争议解决程序,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F(第七十八条)F6、按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对非法运输进口固体废物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针对进口者逃避、无人承担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情况,追加承运人作为固体废物退运的共同责任人(第八十八条)F7、对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但新固废法还存在以下问题:
F
(一)未列入目录的废物如何管理F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F该条没有具体明确未列入目录的废物如何管理,F
(二)废物进口的鉴定主体问题F新固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但未对进口废物的鉴定主体明示,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留下了法律空白。
导致废物定性困难。
F受检验手段和检验水平所限,商检部门在对海关怀疑是废物的进口货物进行鉴定时往往仅出具标明元素含量的货物品质证书,不能对所鉴定商品作出不属于废物或属于限制进口废物或禁止进口废物的鉴定结论。
F新固废法第二十六条赋予海关认定进口货物是否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的权力。
因此海关既是国家环保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固体废物进境管理的主管部门之一。
F海关对固体废物的认定主要靠送检化验,根据化验结果确定商品编码,如仅以商品编码决定是否允许进口,存在较大监管风险。
尤其在国检部门、环保部门、海关三家部门认定不一致的时候,海关无法拿出商品属性鉴定对企业进行解释。
因此涉及固体废物的复议案件处理比较困难。
F3、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处理问题F在实践中针对责任主体的制约机制相对薄弱,执行的最终保障措施尚未建立,海关的执法行为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F如果海关的强制退运指令因种种客观原因难以执行,或一时难以执行,特别是针对处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有害废物,相关部门将面临如何进行控制、作无害化、合理处置的问题。
新固废法第八十条仅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作为执法部门,没有手段、技术和资金处理。
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残次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出区的监管问题F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F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11号)F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89号)F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F新固废法实施后,相应配套的管理办法一直没能出台,在执法实践中海关仍执行1996年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不配套导致海关执法依据不足。
F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F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F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F2005年10月10日,环保证件联网核销系统正式启用,有效杜绝证件伪造、变造等情况。
F2006年,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2006年第11号)F2008年,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环发200818号)F2009年,发布关于修订和增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36号),首次以公告形式明确“其他未列名固体废物”纳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管理范围。
F2009年9月,环保部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送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会签。
2011年3月完成会签。
F2009年,针对进口固体废物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署吕滨副署长带队赴广东地区进行专题调研。
在调研基础上,总署先后召开专题署办公会和署党组会,研究提出3项重点措施:
F一是要出台对进口固体废物实行“分类装运、限制混装”的管理公告,提高申报的正确性与准确性,消除混合装运带来的监管风险;
F二是鼓励和推动“圈区”管理,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再生资源园区,海关要派员入区集中监管。
对区内区外企业要分别对待,不允许区外不具备海关查验条件的企业开展进口废物加工业务,引导企业入区发展。
推动园区主管部门按照海关要求配备卡口、集装箱检查设备等;
F三是加大机检力度。
对“圈区”管理的进口废物全部实行非侵入式查验。
F政法司针对固体废物通过人为混合装运以伪报,、瞒报等方式夹藏走私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出台加强进口重点固体废物分类装运管理的公告,对固体废物进口装运提出明确要求。
F关税司发布关于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申报有关规定的公告,在审单环节进一步规范重点固体废物进口申报,降低执法风险。
F监管司制订了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措施,对进口固废实施“三个100”;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进口固体废物口岸核定工作;
会同相关司局深入全国9个海关20个主要进口固体废物口岸和国家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进行调研。
F缉私局严厉打击海上和非设关地偷运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摧毁了一批走私固体废物团伙。
F广州海关销毁3吨走私进口医疗垃圾,F2010年7月,海关总署政法司、监管司共同举办“广东地区海关固体废物进口监管执法研讨会”,全面总结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认真研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进口固体废物监管面临的形势,明确了下一步主要工作任务。
F2011年4月8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F海关职责:
严格凭国家环保部门制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和质检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口废物的口岸通关手续,并实施查验。
海关对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简介,F监管模式:
“分项装运、逐项申报”模式,即严格要求企业进口报关时分别申报各类固体废物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以便于海关归类、估价、查验。
一要详细填报中英文名称,二要严格填报实际进口数量和所装货柜号,三是严格按要求填报固体废物的种类、含量,四是要提交齐全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等。
F监管重点:
申报是否属实,价格和归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夹藏走私。
F查验途径:
大型X光机检、人工查验、取样送检等。
部分固体废物通过机检及人工查验等方式即可进行初步判定,大部分需通过取样送检,由专业化验、鉴定机构来确定其成分、含量、来源、用途等,进而做出是否为固体废物的结论,鉴定时间较长、费用较高F如果固体废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则由现场通关部门立即移交给缉私部门处理,待缉私部门处理完并要求其退运出境后,再由企业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F1、在进口固体废物中混杂不符合规定的废物。
常见的是环保超标尤其是辐射超标物质,需要质检部门进行专业鉴定,仅依靠海关工作人员肉眼目测验货是很难发现的,这类物资主要从国外垃圾场直接收购而来,然后由一些“地下作坊”用简单原始的办法“加工”获利,给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巨大伤害。
固体废物海关监管存在的风险,F2、在固体废物中夹带垃圾,这多发生于进口废塑料中,一般认定为货物的品质问题,作退运处理。
该类情况主要是由于进口公司未能严格控制进口货物的质量而造成的。
F3、以固体废物名义夹藏进口正品商品,逃避海关监管,偷漏税收。
F4、将旧机电未经分解或切割甚至是成套的二手设备申报为废金属进口。
混运入境后,经过一些地下“洋垃圾”组装厂进行拆解、清洗,再重新组装之后即流向市场再使用或充当境外资金投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投资效用以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F5、各种固体废物混装进口,报关时模糊笼统,不便于海关归类、估价、查验。
F6、环保定点进口废物利用企业的非规范运作。
部分拥有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固体废物后,将一部分废物料件高价转手给不具备拆解能力、没有污物处理设备和能力的非定点企业或个体户获利。
这些受转企业往往是加工工艺落后、作业原始、环保意识差,不按环保要求处理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
海关贸易管制体系,国家贸管法律体系要求多部门共同管理目前海关贸易管制涉及的主管部委达31个,法律法规130部、公告300余件,涉及的监管证件、批件证明达57种,其中履行国际公约设置的监管证件达16种。
国家外贸体制要求多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国家外贸管理体制中,各政策主管部委各司其职,按职能分工牵头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进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签发相关许可证件;
海关作为边境执法部门,负责判定货物属性、核对证件真伪、核对单货、证货一致性和合法性,并做出是否同意放行的决定,对存疑的问题会同主管部委协商解决,形成了一个众多环节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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