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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所成」,不是我们认知想法加给它的,而是它自己方面成立的。
常法
「非刹那性之法」、「非刹那变火之法」,与「无为
法、非实有法、世俗谛、非谛实成立、不作、共相、分别
心的显现境」同义
刹那
自己让自己刹那刹那变化坏火,不依他力
无为法
与有为法相违者,非由己之因缘所生之法
显现境
分别心以排除一法以外的其他法的特色去看这一法,这个特色就是显现境。
这是分别心自己的特色。
非谛实成立
量识所缘之非真实(不是于现前识发现的情况下而成立或
存在)
非实有
不能起作用之法
世俗谛
不能真实成就功能之法。
(分别心安立的法,存在于分别心中的法)
由分别心成
立的法
补特伽罗无我(粗者,常一自在我;
细者,独立头有我),
能力与所立,一与异,能表与所表,一切法的反体,灭谛
(择灭,非择灭),无为法(虚空,择灭,非择灭),一切常法
不作
非生之法
非质
非物质所成之法
所知的分类
有为法除了分为色法、心法、不相应行法外,尚可分为五种,即五蕴。
色
堪称为色(即五根能接触到的东西,这是粗浅定义不可深
究),与物质同义(典型下部见)。
色法又能分为两大类:
能生与所生。
触处的四大种是能生,其他一切色法是所生。
同义
范围大小完全致,并非意义相同。
反体
切的法,若存在的话,这个法上面定要有这种能将自己与他者区分幵来的体性。
若无此体性(反体),就不算存在。
瓶子的反体,即「排除非瓶」的体性。
因
能生;
能饶益
亲因
亲能生
间接因
间接能生
近取因
能生物自身之质流
俱生缘
非是物自身之质流而主要能生质者
能作因(可以
是真正的因,
可以不是)
「谓与瓶既是质异,于瓶之产生又不作障碍之相符事,为瓶之能作因性相」从言诠门分为有力之能作因(必是有为法)与无力之冃匕作因(必是无为法)
俱有因
相应因
(不是真正
的因)
谓彼此同时又属质异,彼此之生起又不为障之相符事,为俱有因之性相。
通心及境;
俱有因定是能作因,反之不
宀
「谓彼此既相互具五相应,而彼此生起又互不障碍之相符事,为相应因之性相。
」相应因唯是心王心所,同时具足所依、所缘、行相、同时、同事完全致,故称相应。
相应因定是俱有因,反之不定。
遍行因
遍行和异熟因全是轮回中的因。
同类因中存在涅盘的因。
为能生后念变成自果之与自同地烦恼之烦恼,是遍行烦恼。
遍行烦恼中,前一个烦恼与后一个烦恼必须是同地(三界随)、同类(贪生贪,嗔生嗔……)。
遍行烦恼能带动其周围的一切烦恼,故令烦恼越来越大而迅速;
善则没有这个功能。
同类因
谓能生出自之后续亦是同类,为同类因之性相。
如闻思修
慧,又如瓶。
遍行因定是同类因,反之不定。
异熟因(以上
三者都是真
正的因)
谓由不善及有漏善随一所摄,为异熟因之性相。
即恶业及有漏善业。
带来二苦。
异熟,臧文意为无法掌控的果。
业就是思心所。
果
所生
异熟果
五取蕴
等流果
心,智力,性格
增上果
身心所依之处所。
是外在能作因的果报。
士用果
直接能观察的外在果
离系果
谓诸择灭
总相(类总)
随自身之显示之后而行之法
义总
有境分别心的对境(义)上面的总,或它上面能关联的力量或作用。
执着瓶分别心对非是瓶而见为瓶的增益部分,是瓶义总的性相。
聚总
聚集自之若干支分粗色(由四大种所生,具色香味触之粗
色法)
别相
能遍(总)所入之具自类(总)之法
质法
与和无常法同义的那个“质”不同。
那个质是指有为法。
这个质是指:
“是法,它是它本身,不是它者就不是它”。
是自身之体
是法,它是它本身,不是它者也是它。
「所表、常、总、
别」
非自身之体
是法,它不是它自身,不是它的就不是它。
「性相、异、
与瓶是一、柱与瓶二」
介于二者之
间之体法
是法,它不是它自身,不是它的也是它。
「物之总」
能表
具有实有二法(性相)
【1,是性相。
2,有事相。
3,是它
自己的名相的性相。
】
所表
具有假有(假名安立)二法(名相,但并非所有名相都是所表,如瓶柱二者。
)
【1,必须是名相(“能表功能”就不是)。
2,必须存在它的事相(瓶柱二者就不是,没交集,
举不出事相)。
3,必须是它自身性相的名相(你、我、他、物与瓶一者就不是了。
物与瓶有父集,但无性相。
)】
相依
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二法之能表功能;
(后面这个“能表功
能”指具有前面那种作用)。
即事相,即能表与所表之所依法。
或,谓以性相及时显示彼所表之依处也。
相违
是异,无相符事,与互相相违同义
互相相违
右能决疋某者是什么之时,就疋要放弃另者。
即
是A就不是B,是B就不是Ao
直接
「谓彼此直接不顺相处(没交集),为直接相违之性相。
二个法之间,没有第二者,没有交集,要不是在A,就疋在B,要不疋在B,就疋在A,它必疋落在A或B的范围里,不会有那种既不是A也不是B的情形发生,也就是,「不是A」与「不是B」中间,没有东西,此即「直接」之意。
即:
不是A就是B,不是B就是Ao直接相违,是基道果的基上来谈,大部分指对境上。
而下面两个则大部分指有境,虽亦不尽然。
间接
「谓非是直接之能害所害(不是不同时并存相违)、而
于事不顺相处(没交集),为间接相违之性相。
如我执
与无我慧,在八地前都可并存。
(道)
不能共存相
违
「谓从所断质流及能断方面不顺相处」(道和果)
同体相属
谓尔与彼法从同体方面相异,彼法若无尔亦必须无之法
从生相属
谓与彼法从本质相异方面,属于彼法果之种类
一切法分四:
污染,异熟
生,余,初圣
染污这个法,乃去除掉异熟因之后的其余五因会产生染污之法;
异熟生,则是除了遍行因之外的其余五因会产生异熟生之法;
余,则去除异熟因与遍行因二者之后剩下的四因会产余法。
第四项「及同类余生」,则是去除前面异熟因与遍行因二者之后,再排除掉同类因,
最后剩下的三因(能作因、俱有因、相应因),会形成初圣,即第一刹那的见道。
因缘
因的缘,就是缘(即除能作因之外的其他五因)
所缘缘
「所缘缘,谓主要能直接生起执青色现量之青色相分,
为执青色现量所缘缘之性相
或谓主要能直接生起执青色现量自身之相分,为执青色现量自身所缘缘之性相。
」P49
等无间缘
「等无间缘,谓执青色现量主要仅能直接生起领受明了之心识,为执青色现量等无间缘之性相,其相依,谓如执青色现量前念无间所生之注意青色之识。
」P48。
「等
无间」词,即主要表达「前续定要火掉」之意。
增上缘
「增上缘,谓执青色现量主要能直接自在生起,为执青色
现量增上缘之性相。
其相依,谓如变成执青色根现量不共增上缘之眼根及变成彼不共增上缘之意根。
」除了能作
因之外的五因外,一切皆是增上缘。
增上缘,分「共」与
「不共」。
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等,各自有自己的增上缘,此即「不共增上缘」。
五根,都得依靠
第八的意根才能运作,因此,意根,是「共的增上缘」。
、鈕、申.遮遣
谓以执自分别,由直接阻止所遮而了别,为遮止之性相
无遮
即「谓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既是投
执自分别之
所量,又无是成立之相符事,又为缘是遮止之相符事,为
遮自身无之排他性相。
【无能表功能存在,是无为法】
所破存
在的无遮
无瓶
所破不存
无自性
非遮
两种分类:
谓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既是投执自分别
之所量、又是成立之相符事、又为缘是遮止之相符事,
为遮自身非是之排他性相,遮非是之排他与遮非是二者同义。
义自相之排
他
谓既是遮非之排他,又是缘是胜义能表功能之相符事,为义自相排他之性相。
其相依,如否定非是瓶。
【是有为法】【义,指分别心的有为法趋入境】
知觉之排他
谓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别增益之相符事,为知觉
排他之性相。
【属义共相的遮止法,是无为法】
直接成立
无山的田
间接成立
胖子天寿白天不吃饭
直接间接成
、立
胖天寿白天不吃饭,不瘦
以时分影响
而成立
已知国王是婆罗门或刹帝利随一,说:
国王不是婆罗门。
成立
谓非以执自分别心由直接阻止所遮而了别。
一切法分成立与遮遣一。
成立中有有为无为。
无遮与知觉之排他是无为。
义自相之排他是有为。
义共相是无为,分成立与知觉之排他二。
排入
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为排入的性相。
分别心认识境的时候都是排入
立入
如是趋入对境。
无分别心。
有境分三:
补
特伽罗,识,
能诠声
补特伽罗和识有排入立入之别,能诠声只有排入
应成论式八门分别答辩
法:
应成论式不需要宗法
有一个都不符合的(如声是常,名相故。
名相有常法与无常法。
),直到有八个都符合的(声有法,应是常与物二者之一,且应是补特伽罗无我,是瓶与柱之一,是补特伽罗无我故)
后遍
疋因疋疋后陈
往下周遍
疋后陈疋疋因
遣遍
不是后陈就不是因
违遍
是因就定不是后陈声是常,名相故。
与倒后遍冋义。
颠倒后遍
是因不是后陈
颠倒向下周
遍
后陈不是因
颠倒遣遍
非后成疋非非因
颠倒违遍
是因就非非后陈
应成论式
谓建立应成论式。
真应成论式
能压服自所遣除之倒执、遍计执现行的应成语,即真应成的性相。
射理由
谓真应成论式之一,驳义具足二支。
即没有正因的应成论式,能射出正理。
驳义具足二支:
后陈和正因颠倒过来满足因三相。
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自己所投论
式之因,当列举时,真正论敌必须承认,但又必须是未由量识成立。
」第二个「而周遍已由量识成立」,第三个「宗由量识危害者」
谓射自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
谓真应成论式之一,是射与自体相续一类者
与射他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
不射理由
有正因的的应成论式,不再射出正理
似应成论式
不能压服自所遣除之倒执、遍计执现行的应成语,即似应成的性相。
射自体种类之应成论式
应成
正因
与自性相违
有大火处有法,应无大火,有寒触故
有大火处有法,无寒触,有
寒触自性,与有大火自性相违,即无
缘自性射自
大火。
大火故。
相续(正因),与自性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
直接相违角度
大火自性,与寒触自性相
违,即无寒触
与因相违缘
果射自相续,
与因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
从生相属角度
有浓烟处有法,应无浓烟,有寒毛故。
寒冷的果寒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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