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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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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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
县水务局
乙方:
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44
本特许经营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3月署:
日在县水务局签
甲方:
县水务局(下称“水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
“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职能部门;
乙方:
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经县政府批准,县水务局决定以PPP模式实施自治县回水库工程项目(下称“项目”),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社会资本方。
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自治县投资并设立项目公司;县政府授权县水务局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在此基础上,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为:
中央、省级及各级专项补助资金约为70%,约30%的资金由项目公司向金融
机构贷款,发改基金等融资方式获取。
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全部资产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移交方式完好、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根据《施工合同》及《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确定的项目施工方即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该项目;在运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经营。
由于本项目属于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项目购买服务的费用。
甲方根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协议》给予乙方运营补贴费用;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负责全部资产的维护和维修。
2.补充原实施方案变更的相关说明:
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邀请招标程序后确定为中标人;社会资本方(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明确:
年投资回报率为7.85%,工程造价下浮率(工程总价和工程单价同比例下浮)6.05%。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以下定义适用本协议:
序号 术语名称 定义和解释 简称
1.项目名称与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
1.1
项目名称
临沧市县回水库工程
本项目
1.2
合同主体
甲方:
自治县水务局
授权方
1.3
合同主体
乙方:
县回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
1.4
发起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
1.5
PPP项目
自治县水利投资经营开发有限责
实施机构
任公司
项目公司
中标社会投资人联合PPP项目实
(县回水
施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
SPV公司/项
1.6
库建设管
理有限公
建项目运营公司,负责临沧市县回
水库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
目公司
司)
交。
政府和社
指由甲方与社会投资人签署的项
1.7
会资本合
作PPP项
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
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
PPP项目合
目合同协
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
同
议
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1.8
特许经营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
经营权
权 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或有)、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
的收益的权利。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
1.9 政府部门
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
“服务范
2.1
围”、“技术标准”、
“服务标准”等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细节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
3.1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由县水务局依法授予SPV
项目公司14年(含4年建设期)
PPP服务期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融资、各项招标采购和工程建设,再由SPV公司委托PPP项目实施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营及维护运作。
3.2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协
3.3合作期
议终止之日止,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所指的
3.4
日、星期、
月份和年
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
3.5
生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
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
3.6
工作日
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
任何日期。
3.7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3.8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
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
施的其他日期。
3.9 运营日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细节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4.1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如地震、台风、洪
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
4.2法律变更
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
4.3批准
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
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5.其他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支出的,建设
5.1
全部建设成本
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包括建设期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协
5.2
项目文件
议及附件;2.投融资文件;3.招标及投标文件;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5.3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
5.4融资文件
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与项目相关
5.5
项目设施
的设施。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
为实现供水项目运输所需的全部
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5.6
项目资产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
识产权;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
文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
5.7
中国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
5.8
法律
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
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
律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GovernmentPayment),是指政
5.9
政府付费
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
(Availability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
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以上应由双方律师团队补充定义相关术语)
1.2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
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2.1.1经县政府批准,甲方依照本协议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
(1)建设、运营和维护县回水库工程,向甲方收取购买服务的费用。
(2)在特许期终止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机构;
(3)经甲方同意后,以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权年限内的收益权向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偿还担保。
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及本协议下所授予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出租、抵押、质押或担保;
(4)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2.1.2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具有全部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县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1.3除非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或发生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的提前终止(解除)事项,甲方须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2.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9.1.4(ii)条款延长或根据第11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自开始运行日十(10)年(不含建设期4年)。
2.3对项目设施所有方权利的限制
除非本协议终止,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项目设施资产所有方不得处置资产,不得擅自将项目设施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或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内,土地使用权证及重要资产产权所有证原件的保管及使用应接受县政府及乙方的监督。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1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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