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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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法定实施主体:
五、审批权限:
市本级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七、审批时限:
17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年8月28日)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四)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九、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包含《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五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场地证明;
6、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7、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十、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
《印刷经营许可证》,三年
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
每年度3月20日前完成(按省局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地点在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十四、办理地点:
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3355015
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3355002
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906387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宗教内容除外)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九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
5个工作日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3、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4、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1、《编印内部资料性印刷品申请表》一份;
2、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需加盖承印单位公章);
3、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出版物打印稿一份。
《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一次性有效
无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服务指南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2016年5月31日)第三条、第八条
市级审核省级审批
企业、公民个人
2个工作日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2016年5月31日)第十条
县(市、区)文广新局
即办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表》
受理→备案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表,一次性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
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服务指南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二条
市本级
印刷业经营者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符合设立该印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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