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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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集中存储、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为数据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履行国土资源业务管理职能,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化应用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六)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数据管理的各项工作;
组织协调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数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数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形成的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的生产、审核和更新工作,并对产生的数据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数据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部署、检查、验收本部门数据的生产、加工、更新工作并督促汇交工作;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依据部、自治区、市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管理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牵头负责全市或本区域政务管理数据的整理、汇交、检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生产、更新、加工和汇交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数据保管单位为南宁市国土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各县、武鸣区数据保管单位由各县、武鸣区数据主管单位自行确定。
数据保管单位受对应数据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数据主管单位承担日常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加工、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或提供汇交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协助数据主管单位,实施汇交数据的质量检查、整理入库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国土资源数据管理系统;
(五)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依法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八)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数据生产和汇交
第九条数据生产必须“一数一源”。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业务谁负责、生产谁部署”的原则,部署实施数据生产、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数据生产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数据主管单位应以定期更新为基础、实时更新为目标,统筹规划数据更新,将数据更新列为国土资源管理常态化工作,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第十二条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一)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二)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业务系统接口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汇交。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十三条数据保管单位根据国土资源数据成果汇交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技术规程、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数据接收具体要求,包括数据资料分类和命名、文件格式、目录编制、汇交介质等。
第十四条市级数据的汇交范围、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1与附件2,汇交范围与内容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和发展进行实时调整与补充,市以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汇交的数据,由各级国土资源数据主管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过验收或得到数据主管单位确认,保证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现势性。
第十六条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需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通过或成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汇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通过或成果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
(三)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系统接口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应向数据主管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
第十八条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数据汇交检查的标准规范,并负责汇交数据的检查工作。
检查合格后,由数据保管单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
检查不合格,则不予接收,退回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修改后重新汇交。
第十九条数据保管单位根据汇交数据情况,需要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汇交数据做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
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数据主管单位没收、销毁有关数据,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数据保管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成果数字化数据、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第二十三条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备份和维护等保管机制,并负责建立数据组织规范、存储框架和资源目录等。
第二十四条数据保管单位应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
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现异地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数据更新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数据库更新:
(一)对数据主管单位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由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更新。
(二)对于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经数据主管单位验收或确认,在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汇交后,由数据保管单位进行更新。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是国土资源管理、评价和技术支撑的主要平台,数据保管单位要利用汇交数据建立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数据保管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数据利用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数据实行统一利用和发布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用户分为以下四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
(二)国土资源系统;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个人。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数据和非公开性数据。
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可分为主动公开数据和依申请公开数据。
主动公开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通过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在网上发布。
依申请公开数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系统外部单位需要利用数据的,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等内容,由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详见本办法附件3),由数据保管单位统一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服务。
对于非公开性数据,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国土资源专网提供数据浏览、查询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用户;
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各类网络环境的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
对于依申请公开数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
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国土资源专网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非公开性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
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当经数据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由数据保管单位与数据用户签订数据服务协议,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三十三条数据主管单位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
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共享方式及标准按照《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共享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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