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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效婚姻原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此期间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环境内进行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离婚制度前提因素的一个,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现代的家庭暴力成因不仅延续着古代男权制度的封建思想,而且融入了现今社会形势的复杂压力。
据调查,近五年来,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在逐年递增。
抑制家庭暴力的滋长迫在眉睫――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作了许多修改与补充,为受害一方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二、协议离婚制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
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则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制度则是有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较简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较多。
这里仅就目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1、离婚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现今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为了一些目的,钻法律的空子,搞假离婚或进行恶意离婚,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离婚逃债、借离婚钻拆迁的空子,逃避计划生育。
为什么这些当事人会得逞呢,最重要的原因就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当事
人只要自愿,即可离婚,而对是否确属自愿缺乏审查评判的标准。
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但并非就能证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具体的审查内容和程序,导致恶意离婚、假离婚者屡屡得逞,凭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对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甚至有的离婚者则堂而皇之地与他人结婚、或“合理”、“合法”地生育,长此以往,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文明正义可言,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离婚,就要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问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就上述二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申请。
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在获准离婚后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或双方自愿履行义务,对方无权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照婚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起诉,这种诉讼在某种意义上说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重新起诉无疑费时费力,与协议离婚制度简便、易行、高效的原则相悖。
此外,债务人利用协议离婚来逃避债务。
3、协议离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为保障协议离婚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假结婚、恶意离婚,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违反协议离婚制度的当事人的监督处罚措施.但这一措施缺乏操作性,易流于形式。
首先,骗取离婚登记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
其次,协议离婚制度对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处以200元以下,处罚力度小。
7.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师德不仅是对教师个人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也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起着“以身立教”的作用。
教师要做好学生的灵魂工程师,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因此教师这一职业是神圣的,担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的艰巨、繁重的任务,传道、授业、解惑是我们的天职。
这段时间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规范的内容有六条,即: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这六条规范是每一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具体表现。
一、爱教育。
我们所从事的是教育事业。
爱教育,就是要爱国守法、爱岗敬业。
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
教育事业需要的是我们教师实实在在的付出,不是在工作中投机取巧,更不是事事以报酬的多少来衡量自己的工作。
因此只有拥有了对事业的一分热爱,才能脚踏实地、默默奉献,对学生负责、让家长满意。
尤其是青年教师,要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育教学工作。
二、爱自己。
教师爱自己就是要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
用自己积极的人生观、世界观去影响学生、改造学生。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特别是在现在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各种思想相互碰撞,教师的人生取向不仅关系到自己是否拥有幸福的人生,而且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过程。
一个不爱自己的教师,是谈不上爱教育和爱学生的。
所以我们教师要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规范中要求教师“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这就要求我们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
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
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教师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做一名“学习型”的优秀教师。
有了良好的素质、过硬的本领,才会在工作中自信,才会在生活中快乐,才会有积极的教育态度和人生观念,才会不迷失工作和前进的方向。
三、爱学生。
这是教师所有“爱”的归宿点。
教师对学生的“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
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
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
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新规范还规定:
教师应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我想这是每位教师必须做到的,这也是一位教师应有的高尚道德。
当学生生命受到威胁,受到伤害时,作为一名教师应在学生危急时挺身而出,应向汶川地震中的英雄们学习,学习他们生死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拼死保护学生的英勇献身精神;
学习他们危难时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畏艰难险阻、奋力抢救学生拼搏奉献的精神。
我想这正是教师爱学生的最高体现。
爱教育、爱自己、爱学生,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基本道德要求。
只要每一位教师不断地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从民族和事业的大局出发,认认真真地学习,勤勤恳恳地钻研,扎扎实实地工作,就能无愧于教师这一光荣称号,就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最好诠释。
在教育工作的诸多矛盾中,教和学是主要矛盾。
正确处理教和学的关系,建立和谐愉快的师生关系是“快乐教学”的先决条件。
教和学的矛盾,主要方面是教师,有了教师“乐教”,才会有学生的“乐学”,尽管其他条件都具备,如果没有教师的“乐教”,没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学生也快乐不起来,从而影响教学质量。
“热爱学生,全面育人,为人师表”这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乐于其业,善于其业的基础是对学生的爱。
爱的真谛是尊重和相信每一个学生,要把学生作为一个具有人格的人来对待。
教师尊重和相信学生,才能培养起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学生有了自尊、自信,才能形成和谐愉快的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良好,才能促成集体的良好关系的形成。
学生有安全感、宽松感、愉快感,就能有效地发挥教师在“快乐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促使学生生动、活动、主动地得到发展。
8.《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今学期来,我在学校领导的组织和帮助下,通过参加集中学习和抽时间自学等多种形式,对《教师法》等与自己职业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学习,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学习,我清楚地了解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等等。
过去,许
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常有发生,如拖欠教师工资、随便辞退教师、甚至殴打教师等等,这是十分可悲的事情。
但更为可悲的是,不少教师由于不懂法律法规,所以,即使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
教师作为一支高素质的文化队伍,如果不懂得一定的法律,或者知法却不懂用法,不懂得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是与这个“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很不相称的。
合理使用权利,懂得用法律这个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维护法律的一种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当教师的应当具备的一种重要素质。
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应当努力遵守的行为准则。
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的一定的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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