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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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编辑:
103003576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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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
(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
(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
(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当地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七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逐步构建全省更加透明、统一、高效的工程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定标等交易活动信息化和网络化,以及异地评标和远程评标。
第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建设中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围。
第十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获批准;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明;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
(五)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用BT、BOT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较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围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每一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中,必须有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职业)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服务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八条 招标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
(四)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需要时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依法招标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拟发布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发布前5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容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屏幕或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的名称、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3)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4)对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外省进豫备案登记的要求;(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6)按照规定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标准文本。
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办法的设置应当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施工方案;鼓励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节能材料。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监管、影响质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本着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划分标段。
第二十四条 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或建设规模满足最低等级企业资质与资格条件的,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原则上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所有合格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织评审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排出名次,选择数量不少于9人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9人的,可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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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 项目 招标 投标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