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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严厉性特点。
刑事责任严格的个人责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采集者退散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的主刑有五种: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
按民事责任产生的不同原因,可将其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补偿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的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行政责任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违法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3、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行政制裁最严厉的一种,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劳动教养的期限1年到3年,必要时可延长。
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总和。
旅游法调整的主要是旅游活动中形成的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有: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4、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5、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6、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
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旅游规和与旅游相关的法规主要内容有:
1、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2、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
3、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
4、旅游者
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即权利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旅游活动中形成权利和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
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参加者,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
3、旅游企事业单位。
4、旅游者。
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保护机构:
2、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3、司法机关。
保护措施:
1、行政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
2、民事措施。
3、刑事措施。
旅行社组织者。
它通过销售旅游产品,把旅游产品供应者旅游产品消费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由此获取利润。
旅行社成为旅游行业的“龙头”,它与旅游交通、旅游饭店被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国务院于1996年10月15日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1996年11月28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第一,旅行社是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
第二,旅行社从事的业务范围是从事招来和接待旅游者。
第三,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
国际旅行社
1、招来外国旅游者来中国。
2、国内。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
5、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我国旅行社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要具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
设立国内旅行社4、要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国内30万元。
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
5、要上缴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缴纳6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缴纳10万元人民币。
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表。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旅行社应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原颁证机关换发。
领取营业执照后,旅行社即宣告成立。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对旅行社的经营要求。
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保险,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失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1、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2、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3、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4、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5、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6、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消息。
7、为招来旅游者,向旅游者虚假的旅游服务。
8、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9、旅行社招来、势头待旅游者,庆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
10、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专用款项。
旅行社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待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3、特许经营出国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和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千万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相关部门安排不录的赔偿标准1、因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2、因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发生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庆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昆曲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的20%的违约金。
4、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浏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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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违规的赔偿标准:
1、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游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庆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向旅客索要小费的,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关心旅游者的利益,按照全同约定的活动项目向旅游者各项服务,认真组织好旅游,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2、旅行社的服务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且是质价相等的。
3、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错使旅游者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旅行社与政府旅游行政不定期是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行社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分类:
1、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3、因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引起的行政责任。
旅行社减免法律责任的条件主要有:
1、遇到了来自自然和社会的不可抗力。
2、由于旅游者要求修改旅游内容和日程而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3、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4、由于第三方的责任。
5、由于混合过错。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人员。
导游人员的类别:
按业务范围划分,导游人员分为海外领队(出国游领队和港澳游领队,统称“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简称“全陪”)、地方陪同导游员(简称“地陪”)和定点导游员(包括景点、景区导游员和博物馆讲解员等)。
按归属关系划分,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
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划分,导游人员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按技术等级划分,导游人员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四个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备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守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在紧急情形下,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义务:
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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