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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的历史与文化价值。
}4、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
}要弄清什么是民法,须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入手。
}提出问题:
}在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国家法律体系中,民法处于何种地位?
}
第一节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称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哪部分社会关系呢?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
民法调整的是作为
}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保障人的独立性的法,就是“私”法。
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含义:
1、财产:
简而言之:
物质财富。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
须是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2、财产的特点:
(1)有经济价值;
(2)能被人支配;
(3)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
3、财产的类型:
从形态上分: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从功能上分: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二)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含义:
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2、财产关系的类型:
(1)财产所有关系,也称静态的财产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也称动态的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
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意思自治内容的横向财产关系。
(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特点:
1)财产关系的主体身份平等;
2)主体地位独立;
3)财产关系的发生自主、自愿为主要;
4)多数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纵向的不具平等特点的财产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权关系与身份权关系的合称。
}
(一)人格权关系
}1、人格:
成为法律上“人”的资格(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法律上“人”的资格,由多种要素构成:
(1)物质性要素:
生命、身体、健康,
(2)精神性要素:
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
}3、人格关系:
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4、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内容:
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确定和保护。
(二)身份权关系
1、身份的含义
}身份:
拉丁语“status”,基本含义之一:
“放置,站立”。
}从词源上看,身份是一种位置关系的体现。
表示一个人与他人相比较在社会中所呈现的不同位置(地位)。
}日常生活中的身份关系指:
自然人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资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不过,民法学上的身份有特定含义:
是身份法意义上的“身份”。
}身份法中的身份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家庭关系中体现的人格依附关系的不平等身份。
}现代民法废除不平等身份的内容,专指因出生、收养、婚姻等事实在家庭关系中形成的平等型亲属法身份。
}2、现代民法身份权关系的内容:
}亲权关系: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权关系: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权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法意义的身份权关系:
}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力服从型不平等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2、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因此也称其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4、人身权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
}所以,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综上研究可知:
}民法的基本意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点
}1、民法是私法。
}私法特征:
主体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
}2、民法为调整型实体部门法。
}3、民法规范以选择性(任意性)规范为主。
}4、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同质救济性。
}5、民事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6、民法是属地法。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的关系
}
(二)民法与其他私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民诉法
}(六)民法与国际私法
三、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通过第一章的研究对以下问题有了基本理解:
}1、民法的意义。
}2、民法的结构和内容体系。
}3、民法与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关系。
}4、民法的历史性和文化性(市民社会与市民法)
}5、私法的理念、性格。
}6、民法的作用。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为什么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
简而言之,克服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由于其技术上的某些特点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
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
1、对特殊情况不合目的性。
2、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
3、法律的模糊性。
二、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2、特点:
能反映民法的发展规律、反应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全部民事法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
3、基本原则的功能: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事活动的准则,审判的准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三、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身份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的理解要点:
1、人格平等:
主体权利能力平等。
2、身份平等:
民事关系中没有特权。
3、保护平等:
任何主体都平等受法律保护。
}
(二)人的权利神圣原则(私权神圣)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原则理解要点:
1、民事权利是自然、当然的权利。
2、私权神圣的中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神圣。
3、民事权利是开放的。
4、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5、私权神圣,不意味着权利不受制约。
(三)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理解要点:
1、人是有理性的。
2、人必须自治。
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达到和谐。
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
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理解要点:
1、正直生活、言而有信。
2、尊重他人、尽合理的告知义务。
3、公平合理、不损人利己。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也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理解要点:
}1、民事主体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
}2、行使权利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六)过错责任原则
人应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任。
1、每个理性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对别人的行为不负责。
3、无行为则无责任。
4、有行为无过失也不负责。
5、过失责任是私法原则。
思考:
}1、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过失责任原则间的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3、诚信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的关系。
}4、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婚姻自由的关系。
}5、意思自治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第三章民法的历史性和文化源
}一、民法法源的文化性
民法作为法律文化现象,起源于罗马市民法,即适用罗马城邦内市民的法。
}从罗马法法源的深层意义上说,罗马法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综合。
}民法的三个层面:
1、最深层面的民法:
自然法民法。
2、观念层面的民法:
观念法民法。
3、现实层面的民法:
实证法民法。
二、社会变迁与私法理念的发展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个人本位);
}3、社会本位(团体本位);
}4、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结合。
}民法理念变化轨迹:
三、民法的法典化
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罗马法(民法大全);
2、1804年法国民法典;
3、1900年德国民法典;
4、1922年苏联民法典。
}罗马法由:
}《优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新律》四个汇编共同构成,称为《市民法大全》。
}特点:
公法、私法、程序法,实体法混杂,但私法部分是整个罗马法的精华。
}法典编排方式:
:
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
}法典编排体系:
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诉讼编)。
}抛弃了罗马法诸法混杂的弊病,使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确立了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的原则。
}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代表。
}法典编排体系采“五编制”:
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编纂技巧有特色,制度有创新。
}德国民法典将民法学研究引向新的阶段。
}1922年《苏俄民法典》曾经是社会主义法系一部有影响的民法典。
四、私法在中国(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民事立法
1、第一次民律草案: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2、第二次民律草案:
1926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3、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
1、1954年起草民法典
2、1962年起草民法典
3、1979年起草民法典(86年通过民法通则)
4、1998年着手起草民法典
第四章民法的适用效力
}民法的适用效力指民法在时间、空间、对人、对事的适用效力。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
一般规则是:
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
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
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
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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