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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质工作必须有年度工作计划,并要坚持定期会议制度,各时期工作有目标、任务、措施,并落实到人。
6、生产中遇重大地质问题时,地质人员应尽快入井进行写实并在升井后立即绘制素描图和平剖面图,同时发至对应的技术负责人,该技术负责人收到资料后要及时传地测科、生产技术科负责人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经审核后报送矿总工程师。
有疑难问题时,地测科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7、各类报告、图件和台帐都应娄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8、各种基础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账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9、所有地质成果图纸均应及时根据补充勘探成果和井上下地质写实成果进行修改。
图件电子版和纸质版要求在成果资料出来后3日内修改完毕,未修改的图纸不得使用。
10、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须经地测部门总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11、各种地质仪表器具必须保管好使用说明书,仪器日常保管与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地质工作能正常开展。
二、矿井地质工作
1、矿井在煤矿不同的生产阶段须有具备精查或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各种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储量核实报告和储量年报等报告。
以上报告由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2、矿井地质观测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
(1)矿井主要井巷均应进行地质写实和地质编录。
凡井筒、石门和其他穿层巷道、沿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
(2)矿井地质观测描述内容严格执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观测的内容包括岩石的岩性及厚度、煤层的特征、结构及厚度、断层、裂隙、褶曲等地质构造现象,煤层的冲刷现象、岩溶陷落柱,巷道的高度和宽度,巷道与煤层的相对关系等。
(3)矿井地质观测记录应在专用的观测记录薄上进行。
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
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观测地点和观测者的姓名。
所有观测资料必须在现场核对,不允许在室内凭记忆补充。
(4)矿井地质观测结束后应2日内进行内业整理绘制地质构造素描卡片、填制巷道探煤厚台账、地质构造台账等,及时绘制巷道地质素描图。
3、地测科要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及时为矿井生产提供各类地质说明书。
(1)开拓巷道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特点,熟知巷道所处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
应在采区正式设计前3个月完成并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施工过程及时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填图、分析、修改预测图纸、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
(2)掘进工作面设计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
应在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完成并提交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3)回采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应及时观测分析并及时修改填绘断层交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临时地质预报。
工作面形成后及时开展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清工作面内隐伏地质构造、岩浆岩、陷落柱等地质构造,进行工作面水文地质分析,并在10天内提交回采工作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4、矿井地质人员要对采面进行动态跟踪、认真观测,做好采面地质素描认真分析总结回采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与回采地质说明书进行对比,进一步总结工作面地质规律,按要求及时编制提交采后地质总结。
采后地质总结要求在回采工作面采完后30日内提出采后总结,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存档。
5、根据采区生产揭露,结合采区各种地质资料,分析、总结采区地质、水文地质工作、规律。
并根据地质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和资源回收情况,编制采区开采总结报告。
采区开采总结报告应在采区开采结束后6个月提出,报矿井总工师审核后存档。
6、地测科须备齐《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规定的十三种图纸和九种台帐。
进行各种地质图件必须种类配套、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必须按标准化要求使用、统一的图例、图示作图、按细则要求的时间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各种注记。
工作面地质用图在日常整理资料的同时随时修改填绘,并至少每月应全面分析修改一次,矿井、采区地质图要求每季全面填绘修改一次。
矿井基本地质图要求每半年修改填绘一次。
7、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地质预报。
地质预报分为年、季、月和临时性预报四类。
年报应于上年十二月底提出,季报应于上季末25日前提出,月报应于上月28日前提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及时提出。
要求预报内容准确,重点突出,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年报、季报和月报须经矿总工程师审定。
临时性预报须经总工程师审批。
三、水文地质工作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执行《锦丘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图件,为防治水工作提技术依据。
2、矿井须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3、地测科负责《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的各类防治水水文地质图件和防治水基础台帐。
图纸和台帐应进行数字化管理,每半年对图纸和台账内容进行修正完善一次。
4、水文地质原始记录本要根据不同观测内容分开,记录本齐全,不少页,按时间顺序编号,有目录有索引,便于查找。
5、对于主要穿层巷道及开拓巷道,应当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6、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7、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8、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9、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10、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11、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12、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13、对于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和滕州市煤炭工业局。
14、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应当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
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加密观测。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对于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15、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进行地表水体、地下水动态等观测。
地表水每月进行一次观测,当雨季或者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开采前每月等间隔观测2次,从工作面回采位置临近钻孔100米时起直到推过后100米止应每天观测1次。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16、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17、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调查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周边矿井、岩溶陷落柱等情况。
18、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等要求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19、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工作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20、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1、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及放水试验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22、根据采掘接续计划,每年的12月底前,每季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每上月22日前,提供年、季和月度水情资料和水害预报。
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
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可以跟地质预报合并内容要翔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年、季、月报须经各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下发有关单位。
临时性预报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各类预报在期末必须要有总结和对比。
23、每年年初,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水害预测资料要及时报送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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