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概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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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按功能、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建设管理程序。
按建设功能可分为:
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水利项目、其他项目。
按建设规模可分为:
重大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一般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
按资金来源可分为:
市政府投资项目、市及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
按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可分为:
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
非常规项目是指应急项目、限时完工项目。
其中,限时完工项目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明确的完工期限,无法按正常基建程序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程序建设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计划进行建设,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建设周期。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随意压缩建设周期。
(三科技创新和循环发展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提出的“四节、四新”(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求,发挥节能减排示范作用,采用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引导全行业认真落实循环经济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政府投资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权属
龙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和产权所有者。
第五条管理机构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务、农林、城管、消防、国资、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共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二协助区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对于市政道路类及相关项目,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对于市政道路类以外的项目,协助使用(管理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并协助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强制性审查及有关部门审批。
(五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招标工作,办理货物采购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节能、环保等目标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含甩项验收。
(八组织编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九将通过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的项目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
(十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一对于市政道路类以外的项目,负责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评报告,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涉及用地的项目,负责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林地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对涉及建筑物命名的项目负责办理建筑物命名审批手续。
(三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及项目其他相关建设要求,并参与确认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总概算和施工图设计。
(四参与确认影响项目使用功能、建筑规模或投资控制的设计变更事宜。
(五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含甩项验收。
(六接收通过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的项目。
(七指定专人全过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在建设方案确定前及时提出项目相关使用功能要求,协助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建设程序划分
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勘察设计、建设实施和竣工移交五个阶段进行建设。
第九条项目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评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
房屋建筑类项目由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编可研,报区发改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区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后继工作。
对于限时完工项目,在市政府或区政府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后,由区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含道路、桥隧等应按相关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桥隧等及重点片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区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后继工作。
对于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及市区两级财政投资项目,一般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开展工作;
对于区财政投资项目,一般从工程可行性研究开始开展工作。
其他类项目由区水务、国土、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编制近期建设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规划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发改部门评审通过,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立项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条用地审批阶段
用地审批阶段具体审批环节包括:
项目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必要时含农林用地、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物命名。
房屋建筑类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到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及建筑物命名等审批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道路、桥隧等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到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其他类项目由区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到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审批手续,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到规划、环保、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阶段
勘察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强制性审查。
具体审批环节包括:
规划部门的工程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民防部门的人防报建审核、消防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核准、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农林部门的使用林地许可、发改部门的概算审批和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项目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具体环节包括:
监理招标、标底审定(50万以上的标底报区审计部门审定、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质检、安监、临时路口开设和临时占用道路备案、交通疏解方案备案、林木砍伐许可等。
第十三条竣工移交阶段
竣工移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和移交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移交时间
房屋建筑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必要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评审、下达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并由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和环境影响审批后,由使用单位将项目移交给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项目(道路、桥隧等在规划部门完成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类项目在区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并由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办理完成用地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后,由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移交给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移交方式
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他部门将项目移交给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时应召开项目协调会议,明确项目移交有关事项,同时签订项目建设移交协议书。
项目建设移交协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交接双方的责任和具体分工;
(二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内容;
(三公用设施配套要求;
(四工期及建设进度要求;
(五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六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七使用单位授权委托书;
(八移交项目内容及交接清单;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移交后的功能和标准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移交至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后,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其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进行重大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由变更提出单位报请原审批部门及发改、审计、规划等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前期准备
第一节计划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
房屋建筑类项目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非房建类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
若项目属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则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出具区纪委党廉室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工程可行性研究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类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类项目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殊项目及限时完工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发改部门同意后可不编制。
第十九条专项评估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专项评估报告,并报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和政府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成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方案应按程序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听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公示、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公示一般在深圳市或龙岗区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使用(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要求。
第二节勘察设计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招标
房屋建筑类项目在项目立项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及其他类项目在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对于限时完工项目,在规划部门下达规划设计要点及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第二十四条方案设计
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开展方案设计并报规划部门(涉及河道、水库的项目须获得水务部门批复审批。
对于房屋建筑类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送交的确认函件和有关方案设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
项目方案设计审批后,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初步地形测绘、初步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工作。
初步设计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后,概算(涉及跨越铁路、高速公路及需进行电力电讯等管线改迁的则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送发改部门审核,申报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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