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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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是积极的能动作用,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
另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同时,行政裁量权又是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否则将物极必反,所以进一步研究与探讨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是非常必要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意义
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同时存在的,行政裁量权也不能例外。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
“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所谓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
同时,行政裁量权又是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否则将物极必反,所以进一步研究与探讨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有利于提高处理行政事件的效率
行政机关所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各种行政事项纷繁复杂,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灵活及时的处理行政事项,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否则,本来应由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将因无具体、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及时解决,从而不可避免的降低了行政效率。
当前,随着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必然要加强行政管理,讲效率,因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越来越大,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但也要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
行政裁量权从权利约束理论来看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在法治社会中,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被依法授予的权力,首先,它要受到授权法的限制,行政裁量权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有自行选择是否行为及怎样行为的权力,如果超出了法律的限定就是滥用职权。
其次,行政法的目标和宗旨也表明,行政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与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为前提。
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法的主旨和价值追求,虽然从行政法的内容看,行政法大部分是授予行政机关职权、行政行为程序等内容的行政主体规则,但从其实质看,管理职能的实现,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还是要通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实现来保证。
因此,滥用行政裁量权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保障为代价谋取行政效率的提高不是法治国真正追求的目标所在。
因此,对行政裁量权约限的实质就是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有利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进入21世纪,人们的合法权利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那些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克减或剥夺的权利,例如,生命权、思想和良心自由等,设定权利保障的最低限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来任意限制公民权利。
此外,对于受到侵害的权利应当给予相应的救济,允许公民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公民因合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补偿。
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
”如前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
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规范中设置了情报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等。
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
如陈述权、申辩权、要求行政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
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汇合成巨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遏制由滥用权力而异化腐败状况的发生。
(三)有利于修正对自由裁量权的错误认识
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裁量权的所谓“自由”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
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
韦德所说,“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应受到否定。
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信托,而不是无条件的授予。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说:
“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
”因此,为预防和控制负效应的出现,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既要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中不可代替的作用,又要严格控制其消极的作用。
正如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的那样“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行政权就像一把双刃剑,给社会带来高效行政;
为人们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具有局限性和危险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执法的效能原则,注重法律效益。
执法的效能原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一个主要原则。
所谓效能原则,就是指在保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能有效的发挥功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的实现及实现到什么水准。
二、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现状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定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这是对行政措施分类时指出的,可以说是我国对自由裁量权概念的最早表述。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
”从各学者的表述中不难看出,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实质理解是一致的,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便宜行使的权力。
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主要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可以说,在《行政诉讼法》的指导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还存在有不足之处。
(一)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优点
1.行政主体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能促使行政管理快速高效
行政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执行,它要求对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作出及时有效的决断,以保持各种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它的基本要求是快速高效。
这样,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快速高效,客观上需要为行政权力的运行设置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定和运行,能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更好地管理公共事务,提高行政效率
现代社会的行政权不仅仅局限于治安、国防和外交,而是渗透到生产、生活、社会福利和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
加上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的不断增强,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周密的法律来满足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而且,即使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也不可能对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确保政府充分发挥能动作用的重要方式,就得以合理存在并不断扩大。
行政自由裁量权允许行政执法者在实施具体行政管理时考虑到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在法定裁量范围内调动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意图的实现。
(二)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缺陷
1.法律与法规对行政授权过滥
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宽泛,制度不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也不健全,这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少合理周延的制度边界和有效的程序性控制。
2.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在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选择措施,但同时又赋予行政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变更和撤消相应的自由裁量行为。
尽管变更和撤消相应的措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但是,一个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环境下变更和撤消,都有很大的随意性,表现为一种反复无常,畸轻畸重,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使相对人无所适从,引起群众怀疑和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
3.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失灵
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乏力,权利对权力的制衡难以奏效。
情报公开、公益诉讼等制度的不健全或缺失,又使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及其他社会监督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4.行政主体执行不到位
行政公务人员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直接影响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执法者业务水平不高,无疑将导致权力的行使不当,而道德素质低下的徇私枉法者更会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蜕变成寻租以谋求私利的工具和手段。
三、完善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制度的构想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随着历史的发展也证实了这一点--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
面对国内外的立法及现实情况和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所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度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限制随意性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为了行政裁量权不被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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