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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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生产经营有效益;
(四)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当年生产投入与产品销售资金需全部存入信用社,资金归社率达60%以上;
(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有两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
(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50%,但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七)借款人、担保人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八)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九)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个体工商户、种养加大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
(四)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
(五)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
(六)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营业执照、专营权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
(七)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八)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
(九)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农村个体工商户、种养加大户联保贷款主要用途为:
(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3)农机具贷款;
(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5)助学贷款;
(6)进城务工经商农户贷款;
(7)消费性贷款;
(8)农村住房建设贷款;
(9)农信社同意的其他用途贷款。
第九条农村个体工商户、种养加大户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额按照不超过联保保证金放大倍数的3-5倍确定;
联保成员的授信额度分别按照各自缴纳的联保保证金,依据对联保小组的同等放大倍数确定其授信额度。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种养加大户,贷款额度应控制在种植300元/亩、养殖500元/亩左右,单户成员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单户不得超过5万元;
农村个体工商户单户成员最高用信额度不超过5万元,但最高额度不超过全体联保成员可快速变现资产的50%(快速变现价值是指不符合市场价值形成条件中的“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下最可能的价格。
快速变现价值通常低于市场价值)。
联保小组成员申请贷款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内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第十条联保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允许跨年度,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贷款合同的期限。
一般来说,农作物种植贷款期限1年以内,果树种植贷款期限3年以内,养殖业贷款期限2年以内,个体工商业贷款期限1年以内,建房、买房、助学、购车、婚嫁等消费性贷款和其他贷款期限3年以内。
第十一条联保贷款利率由农信社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浮动范围,按月结算贷款利息。
利率定价实行动态浮动机制,引导和促使借款人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承贷社,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归社率,增加农信社资产业务补偿收益,实现借贷双方的良性互动。
第四章联保小组的设立、职责、变更、解散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的设立。
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协议”四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自愿组合。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个体商户、种养加大户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社牵线搭桥,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
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个,同一中农村个体商户、种养加大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须推选一名农村个体商户、种养加大户成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农信社联系的主责任人。
(二)递交申请。
有加入联保小组意愿的农村个体商户、种养加大户自愿组合后,向承贷社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
在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时,各联保小组成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有效经营项目证明等;
2、联保成员身份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3、税务登记证;
4、贷款证;
5、在信用社开户证明;
6、缴纳联保保证金承诺书;
7、承贷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资格审查。
农信社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报上级联社审查、审批。
重点审查设立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设立联保小组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1、商户、农户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2、有合适的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威望较高、责任心强的联保小组组长人选。
3、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必须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
4、联保小组成员必须是农信社认定的个体商户或农户,一般不少于3户。
5、同一家庭成员不得相互联保;
同一家庭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1、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保小组成员必须经济独立,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3、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4、能够自觉履行联保协议和联保合同,有能力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合同。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联保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联保小组成员应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
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推荐联保小组组长;
联保小组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1至3年,贷款期限不超过联保协议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承贷社;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未经农信社同意不得转让其主要资产或将主要资产设定担保;
(四)对联保小组其它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以自身资产代偿贷款本息;
(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六)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后,有关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承贷社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协议或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承贷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成员,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承贷社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补签联保协议,成为联保小组新的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十五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成员全部还清承贷社贷款本息,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报承贷社备案后可以自愿解散。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成员个数;
(二)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愿解散或强制解散的,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五章联保保证金管理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个体工商户、种养加大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后,以联保小组组长的名义在承贷社开立联保保证金账户,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出资设立联保保证金,联保保证金由联保小组成员自愿申请缴纳,实行专户管理(存单)。
第十七条联保保证金未经信用社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向信用社出具对联保保证金不提前支取、不划转、不冻结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联保小组成员对所欠信用社的贷款本息不按时偿还时,信用社有权在贷款逾期10日后直接从联保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已逾期贷款本息。
第六章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农村个体工商户、种养加大户联保贷款的操作程序按照“成立小组、确定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缴存联保保证金、发放贷款、贷后管理、本息收回、通报信用纪录”的程序操作。
第二十条成立联保小组。
成立联保小组和签订联保合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确定授信额度。
(一)授信申请。
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提交贷款授信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联保小组应提交资料。
(1)授信申请书;
(2)联保合同。
2、各联保成员应提供资料。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客户经理调查。
信用社客户经理(两名以上)根据联保小组贷款授信申请,对联保小组成员的资金实际需求、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及发展前景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联保保证金的缴纳意向,出具调查报告,明确联保小组授信总额与联保小组成员各自最高授信额度。
(三)承贷社审议。
承贷社贷款审批小组根据联保小组的申请、资金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联保小组集体意见和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审议规则对联保小组授信总额和各联保小组成员的具体授信额度进行审议。
(四)县级联社信贷部门核查、审查。
信贷部门核查岗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联保小组和联保小组成员是否符合条件,提交的手续是否齐全、合规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
审查岗对授信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审查同意的授信提交贷审会审批。
(五)县级联社贷审会审批。
县级联社贷审会对信贷部门递交的联保贷款授信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授信,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授信额度。
贷审会结论提交理事长审定。
对联保小组的单个成员授信额度应执行权限管理规定,超过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授信应当上报上级联社批准。
第二十二条签订授信协议。
信用社依据有权审批机构授信批复与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签订联保贷款授信协议,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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