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全部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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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全部概述
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一)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新建矿井首次颁证
2010年1月1日后省政府批准的资产整合接替开采矿井和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的新建矿井按首次颁证办理,申请、受理、审查均使用首次颁证文书。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按延期申请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下述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2、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文件。
3、安全设施设计及其批复文件(含变更设计及备案或批复文件)。
4、联合试运转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合格”认证书。
6、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文件。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复查意见和验收评价意见书)。
8、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发现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的意见。
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二、改扩建矿井首次颁证
省政府整顿关闭规划批准保留的矿井中未曾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许可证时按改扩建变更提交资料,提交省局时,除提供改扩建变更受理、审查文书外,还应提供分局首次颁证审查文书。
三、生产矿井首次颁证
无技改任务、且未按规定及时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的煤矿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在分局对其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后,按延期申请提交许可证申请资料,增加分局处罚决定书、处罚到位凭证及隐患整改复查意见,申请、受理和审查文书均采用首次颁证文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许可证条件现场核查和安全设施条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不要求提供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的现场核查文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原件)
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
自我评估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矿井意见栏意见填写“申请直接延期”,煤矿(分公司)、集团公司意见栏填写“同意申请直接延期”或“不同意申请直接延期”,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栏填写“同意直接延期”或“不同意直接延期”。
其它填写要求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原件)
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不能空缺。
“企业性质”按经济类型填写。
“开采标高”填申请延期时开采最深水平。
每项自查意见和自查结论均应由矿长本人签名,不能代签,更不能打印。
矿井自查合格的,结论填写“已经自查合格,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
其它填写要求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矿井指矿长,公司指董事长或总经理。
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
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四大件(提升设备、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和空压机)一小件(瓦斯检测仪器)”检测检验检定合格的报告。
检测范围和周期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但新设备仪器也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定。
属于淘汰产品的,该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八、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受理核查后,还应提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现场核查文书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查意见。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原件)
自我评估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在相应栏中同时简要注明原因,如某年某月某日发生某事故死亡多少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件未结案等。
其他项目填写与直接延期要求一致。
二、瓦斯等级鉴定的批复文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必须是省煤炭管理部门本年度或上年度的批复文件。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应提供所有开采层(正在开采的和将要开采的)资料。
三、 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情况表,煤矿出具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证明。
(原件)
此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39号文,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专职安管人员和技术人员表中要注明姓名、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安全资格证号等情况,技术人员还要注明是否为兼职,特种作业人员表中要注明姓名、性别、工种、操作资格证号情况等。
专职安管人员是指专管安全的有关人员,如安全矿长、安全科全体成员、通风科全体成员、安全区长等。
兼管安全的人员不能统计在内,安全检查员为特种作业人员不能统计在内。
专职安管人员比例要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2%。
技术人员配备要达到有关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人数要求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煤安监一〔2005〕87号)执行:
高、突矿井瓦斯检查员每一采掘工作面每班不能少于1名,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按每班不少于1人计算后再增加1名;绞车司机每一主提升绞车和水平提升绞车每班不少于2名;放炮员每班不少于一名;井下电钳工每班不少于一名;探水工和防突工达到有关规定;其它特殊工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三个表上煤矿企业均要出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出具是否属实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五、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矿井指矿长,公司指董事长或总经理。
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原件)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电钳工、放炮员、绞车司机、瓦检员、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抽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和水泵工等14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原件)
清单中应有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员工风险抵押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等8项制度。
原申请材料中只要求提供前6项制度,后2项制度是根据国务院23号文要求新增加的。
九、综合防尘制度,测尘制度,测尘仪器装备配备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原件)
少数矿未配备测尘仪器,由县卫生所或防疫站定期检测,这种情况下应提供相关协议复印件,协议中定期检测次数、检测范围和检测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综合防尘制度、测尘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内容要全面,操作性要强。
十、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原件)
清单中应有采煤工、掘进工、瓦检员、电钳工、绞车司机、爆破工、运输工、防突工、探水工等9个工种的操作规程。
十一、安全费用提取、支出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安全风险抵押金缴款单复印件。
安全费用支出范围为:
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职工的安全培训费用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费用等。
提取费用凭证复印必须是原始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提取使用情况均为申办许可证的上年度1至12月的数据。
十二、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
1、证明格式要采用劳动保障部、安全监管局和国防科工委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
2、要附保单和发票复印件。
十三、最多下井人数和自救器配备情况。
(原件)
1、自救器配备情况中应注明型号、额定防护时间和数量。
2、突出矿井应配备隔离式自救器。
3、自救器配备数量应当符合规程规定。
十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救护资质或与最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复议件。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标准编制,要素要齐全,操作性要强,体系要完善,与相关预案衔接要紧密。
救护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是本年度的。
十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复印件。
十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七、煤矿企业、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写的《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批表》。
(原件)
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事故的,均应填写该表。
十八、具备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含评价、评审时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复查意见,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
(原件)
评价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评价报告格式按《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附录I、J的规定,评价内容要全面,除按《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湘煤安监察〔2008〕110号)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水规定》和国务院23号文的规定进行,应当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瓦斯防治专项评价部分应按湘煤安技函[2010]72号文要求包含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性,瓦斯防治体系落实情况等内容。
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过事故的,评价报告中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评价。
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中要注明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
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每项均要填,属于缺项的,在评价意见栏简要注明灾害等级,评价意见仍为“合格”,评审意见仍为“符合规定”。
要逐项签写,不能跨项签写,字迹要工整。
评价意见规范签署为“合格”或“不合格”,评审意见规范签署为是否“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注明理由。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评价报告送分局组织评审,超过期限,分局一律不予安排评审,分局接到评价报告后,应在30日内评审完毕。
评审意见中应注明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
三个资料要整理成册。
十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复印件。
1、下列设备要提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绞车、钢丝绳,主扇、局扇,潜水电泵、清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开关,安全帽灯,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发爆器,防爆蓄电池电机车,煤(岩)电钻,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甲烷检测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自救器和煤矿用阻燃电缆。
2、2000年前(含2000年)出厂的上述设备,无安标证书的,要提供防爆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3、同类型同厂家的设备只提供一台设备的安标证书,并在证书中上标明设备台数。
4、虽有安全标志,但属于已淘汰产品的,该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二十、四大件(提升设备、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和一小件(瓦斯检测仪器)检测检验检定“合格”的报告。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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