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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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工程;5脚手架工程;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货用施工升降机;10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塔式起重机;12起重吊装;13施工机具;14高处作业吊蓝;15文明施工;16临时建筑;17环境保护;18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应急处置
4.8作业环境
5脚手架工程
5.1一般规定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门式钢管脚手架
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满堂脚手架
5.7悬挑式脚手架
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9卸料平台
6模板支撑架
6.1一般规定
6.2构造要求
6.3安装
6.4拆除
6.5检查验收及使用
7高处作业
7.1一般规定
7.2安全帽
7.3安全网
7.4安全带
7.5楼梯口防护
7.6电梯井口防护
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8通道口防护
7.9临边防护
8施工用电
8.1一般规定
8.2外电防护
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4配电箱、开关箱
8.5现场照明
8.6配电线路
8.7电器装置
8.8变配电装置
9货用施工升降机
9.1一般规定
9.2安全装置
9.3基础及导轨架
9.4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9.5吊笼
9.6安装、拆卸及验收
9.7使用管理
9.8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9.9电气与避雷
10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10.1一般规定
10.2安全装置
10.3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10.4基础及导轨架
10.5安装、拆卸及验收
10.6使用管理
10.7电气与避雷
11塔式起重机
11.1一般规定
11.2安全装置
11.3信息标识
11.4基础
11.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1.6安装、拆卸及验收
11.7使用管理
12.8电气与避雷
12起重吊装
12.1一般规定
12.2超重设备使用
13施工机具
13.1一般规定
13.2常用施工机具
13.3其他施工机具
14高处作业吊篮
14.1一般规定
14.2安全装置
14.3安全防护
14.4安装与拆卸
14.5安装验收
14.6使用管理
15文明施工
15.1一般规定
15.2现场围挡
15.3封闭管理
15.4施工场地
15.5材料堆放
15.6施工现场标牌
15.7保健急救
15.8综合治理
16临时建筑
16.1一般规定
16.2办公用房
16.3生活用房
17环境保护
17.1一般规定
17.2扬尘控制
17.3噪声控制
17.4光污染控制
17.5水污染控制
17.6固体废弃物控制
18消防管理
18.1一般规定
18.2在建工程防火
18.3临时用房防火
1总则
1.0.1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1.0.2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但本规程所涉及的内容也可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1.0.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安全标志safetyalertsymbol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文字及其组合。
2.0.2临边temporaryedges
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
2.0.3模板支架高度heightofformworksupport
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
2.0.4外电线路external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0.5外电防护externalcircuitprotection
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2.0.6建筑起重机械constructionheavy-liftingmachinery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
2.0.7独立高度free-standingheight
塔式起重机未附墙之前的塔身高度。
2.0.8悬臂高度heightaboveanchoringframe
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
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
2.0.9文明施工civilizedconstruction
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
2.0.10建筑垃圾(constructiontrash)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
[条文说明]3.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1.2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条文说明]3.1.2《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从业资格管理。
依据建筑施工的专业特点和需求,形成各类专业执业资格。
3.1.3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条文说明]3.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需经考核合格。
建设部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管理。
3.1.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3.1.5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条文说明]3.1.5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台帐管理,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做好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新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于2013年6月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
3.2.2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2.3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
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条文说明]3.2.1~3.2.3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最基本保证,没有责任就无法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严格要求。
3.2.4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4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条文说明]3.2.4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要与工程规模、工程专业技术特点、施工的实际需求相符,否则工作难以管理和指导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生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本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3.2.5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6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条文说明]3.2.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资金的保障,就是要确保购置、制作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及文明施工设施和工程抢险等需要的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同时还应提前编制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3.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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