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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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模版
编号:
xx发展银行
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公司业务)
委托人:
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受托人: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鉴于:
为提高清收不良资产的效率,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本协议双方共同恪守。
一、特别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
1.委托事项为:
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就其与 xx糖业有限公司的 借款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进行诉讼,代理的诉讼阶段(一审/二审/执行)根据具体个案情况而定。
2.对委托事项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事项针对案件诉讼代理、执行阶段,可由双方另行就单个案件、不同阶段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作为诉讼或执行证据的,不论最终效力为何,相关合同、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概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委托期限
1.本协议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结之日止,但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委托期限届满前2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本协议的委托期限。
在延长后的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协议已经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2.案件一审/二审/再审/仲裁终结以该案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作出为准。
若案件需要受托人代理进行执行的,执行终结(含/不含恢复执行)以下列情况为准:
委托人债权得到全部实现。
在上述委托事项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递交经受托人签章的结案报告。
3.本协议委托期限内由受托人办理的案件尚未结束,双方不延长本协议委托期限的,则受托人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停止代理工作,及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交接工作。
第三条委托权限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办理案件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承办案件的人员
受托人将指派以下人员(下称“办案人员”)参与案件办理:
(1)律师姓名:
x。
(2)律师姓名:
x。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托人需变更律师的,应以《更换办案人员通知书》(见附件一)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应及时将《更换办案人员通知书》回执发送给受托人。
第五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1.双方确定,委托人将按以下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办理案件的律师费用:
(1)、诉讼阶段按照福建省律师费标准的30%支付,该费用包含一审和或有的二审阶段;委托人在相关案件立案后、第一次庭审前支付该笔律师费;
(2)、案件单独委托执行的,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
在通过法院执行到现金并进入委托人账户后,按实际收到现金0.4%的比例支付风险代理费;但如果实际执行所得的现金可以覆盖个案本金和利息、生效法律文书也支持委托人的律师费,则委托人应将实际获得支持并取得的律师费全额支付给受托人;依据本款约定,委托人应选择价高者向受托人支付律师费,但最高不得超过福建省律师费标准;
(3)、有足值抵押的个贷(厦门住宅抵押物)因最终可超额现金收回,按福建省律师费标准的100%在案件立案后、第一次庭审前支付,委托人自行于执行收回后销账;
(4)、补诉案件的执行可以与本诉案件的执行并案的,执行部分仅按一个案件计费,即单个标的案件的收费,不论受托人代理几个阶段,收费均不超过福建省律师费标准;
(5)、省内差旅费用由律所自行承担,省外差旅费经保全部门审核后实报实销;
(6)、律所推进案件所需要的沟通费用由律所自行承担;
(7)、诉讼案件撤诉后重新起诉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费用;
(8)、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解除后受托人未完成代理工作的,委托人未支付的律师费不再支付,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条第1款所约定的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及付款期限为:
(1)、首期款的支付方式为:
委托人在案件立案后、第一次庭审前且收到对方正式发票后内支付30%的律师费,个贷案件支付100%。
(2)、其余款项在执行款项到委托人账上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委托人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撤销委托并解除本协议。
2.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委托人除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外还可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其他:
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受托人未完成受托事务且委托人未支付的不再支付,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对本协议对方当事人的违约:
(1)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己方义务;
(2)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3)因受托人原因致使案件的诉讼结果或者执行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
(4)受托人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约处理
如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违约方需向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合同相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按下列第_2_项处理:
1.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与编号为的委托代理合同[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相关当事人)的(案由)纠纷案]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二、一般条款
第十条陈述与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方违约导致主债权及出质押股票质物价值缺口的,且甲方未及时补足;
(1)受托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且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受托人所指派的参与处理委托事项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均系与受托人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依法注册且具备处理所代理事项的合法资质;
(3)受托人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已完成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
本协议各条款均是受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受托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协议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受托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受托人保证不存在对受托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第十一条双方的义务
1.受托人及其具体办案人员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2)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出具《案件进展情况报告》(见附件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为每月一次。
此外,委托人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要求受托人出具报告。
按月报告的,受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上月《案件进展情况报告》;
(3)受托人应在请求委托人支付律师费七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律师费用金额及计算方式,同时提供专用发票。
因受托人通知延误造成委托人付款迟延的,委托人在相应延误期内不承担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
(4)受托人应在收到司法文书后3日内,将该司法文书正本及《文书送达通知》(见附件三)发送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将《文书送达通知》回执发送给受托人。
本款所称的司法文书是指由案件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与案件有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等;
(5)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无权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或将委托事项转委托。
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6)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7)受托人或其办案人员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8)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
2.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诚实合作,向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
(3)如果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财物
1.受托人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除依据其发送对象或法律性质明确为受托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外,均属于委托人所有(以下简称“委托人的财物”)。
2.案件办理完毕或者委托人向受托人主张返还委托人的财物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的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3.因保管及移交委托人的财物所产生的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保密
1.受托人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
2.本条所约定的受托人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而失效。
3.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对本条条款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第十四条利益冲突
1.若受托人代理的其他案件与本协议项下的案件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受托人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
2.发生利益冲突的,委托人有权就发生利益冲突的案件撤销对受托人授权并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受托人有权就发生利益冲突的案件作出回避的安排或拒绝办理该案件并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条款独立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通知及送达
本协议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协议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
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在收件人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
3.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5.补充合同
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委托人)与上海xx律师事务所(受托人)于2016年 月 日签署。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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