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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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
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金等。
2.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
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
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
“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末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
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3号科目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
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
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
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第306号科目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号科目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
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
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四)收人类
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
“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第403号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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