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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
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
开户行要将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
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
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十五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证件复印留存。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开立账户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核查后要打印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银行账户中核准类账户包括: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核准类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立以上账户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其中个人结算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备案和撤销。
第二十条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审核开立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同时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或报备。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
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符合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账户。
(二)营业机构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
1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15、法人身份证原件。
1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7、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要逐一审核,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复印件,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经审核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账户性质选基本账户。
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
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报人民银行。
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证明文件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符合开立账户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时,开户行不得为存款人办理业务。
在取得开户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办理支取业务,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七)存款人在取得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八)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专管人员保管,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三)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份。
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三、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开户性质选一般账户。
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四、开户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
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一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
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账户管理员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同时报支行分管副行长审批,审批后由账户管理员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五、支行账户管理员将报备成功后的一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留档保管。
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支行随开户档案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交存款人保管。
六、账户报备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符合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特定资金用途为: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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