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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68-(2017)03-0099-17
【DOI编号】10.13851/ki.gjzw.201703006
全球公域从无主地、公有地的问题发展而来。
无主地意味着可占有性,而公有地则意味着共有性。
全球公域从无主地向公有地发展演变展现出公共属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人类共同利益”等原则是对公域公有性质的确定,但全球公域本身所包含的公共性和开放性造成治理的伦理困境,即既要自由开放和利用,满足个体生存和发展需求,又要维护其作为公有物满足集体的利益和需求,且尽量确保公平公正,即公域的公利性与个体的私利性之间存在如何取舍与平衡的问题。
这一两难困境始终贯穿在全球公域的治理实践之中,也是全球公域的秩序建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全球公域的概念起源及内涵探讨
全球公域(又称“全球公地”,globalcommons),泛指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及其资源。
目前关于全球公域的具体概念和范畴界定,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的共识。
这里倾向于采用国际法维度所界定的全球公域范围,即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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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南极条约》等所确认的公海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下文简称为“国际海底区域”)、外层空间、南极等领域。
因为这几个领域均从国际法的层面明确了“全人类共同利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体现全球公域公有性质的原则,且落实到相关机制建设上。
从“全球公域”一词本身的构成来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剖析:
一是公域性,二是全球性。
“全球公域”的公域性是指其与公有地、无主地问题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涉及公域最为根本的层面;
而“全球公域”的全球性则表明这一概念的演变日益与超越主权、跨越国界的人类公共问题紧密相关。
(一)概念起源:
公有地与无主地问题
全球公域问题实际上是从无主地、公有地问题发展而来的。
公有地、无主地即某种公有物、无主物,这两个概念的核心是产权的归属问题。
罗马法认为,“公有物”(rescommunis)用于指代那些不能被任何个体所独自拥有的物品,即不存在私有产权的问题。
其“不属于任何人,人人均可使用”;
也不能被独占,一旦被独占就变成了私有财产,不再具备公有的性质。
公有物体现为一种共有的性质,而“无主物”(resnullius)是指该物品因为尚未被占有而不属于任何人,即它很可能被某一方占有而具有私有产权的性质。
因此,公有物的特征至少包括三点:
公有性、开放性、整体性。
无主物则具有可占有性、开放性和部分性等特征。
从理论角度而言,公有地具有共有性、共享性,而无主地意味着先占性和可强占性。
但公有地和无主地之间有时很难区分,甚至可以互相转化。
公有地由于属于所有人,常被当作无主地而被忽视。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
“属于最大多数人的东西,常常也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东西,而忽视公共的东西”。
也有学者认为,公有地与无主地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无主地可以攫取,而公有地作为整体不可攫取,如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等。
公有地的问题在于产权不够明晰,当其被视为无主地时,便存在被私有化的可能。
公有地的私有化问题,核心在于私有化的合法性何在。
洛克(JohnLocke)对此问题进行了经典的论证,认为只要在攫取公有财产的同时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将自我的劳动融入公有财产就意味着从公有财产里获得了自己的财产。
洛克称之为“默示同意”,认为这种私有化得到了社会的一种约定性的认同。
但洛克的这一假设是在理想的自然状态下,公有地被私人占有后,不损害他人利益。
学者对洛克的私有化理论既有批判,也有继承发展。
洛克的这一理论为“私利即公益”的看法奠定了基础。
洛克的论证有其合理性,但其忽略了几种现实可能:
现实中的公有地往往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非洛克所描述的充沛的理想状态;
越具有稀缺性,公有地的价值就越大,私有化的可能性就越高,这其中必会有竞争。
例如,如果越来越多的人对该公有地进行私有化尝试,那么该公有地的共有属性将受到影响。
又如,如果不同的人对同一公有地赋予了自己的劳动,那么该公有地的私有权归属如何划分,其他没有付出劳动的人是否就丧失了对该公地的权利,如何保障公地的公有权益,诸如此类问题,不一而足。
综上所述,全球公域实际上是全球范围内的公有地、无主地,即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由于不属于任何国家或个人,相当程度上就是无主地或公有地,存在被私有化的可能,也存在着如何保障公有权益的问题。
全球公域究竟是公有之地还是无主之地,实践中不同的认知有不同的对待方式。
全球公域的治理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普遍现象――绝大多数行为体视其为公有之地,不可独占;
但公有之地中的各种资源却常常被视为无主物,遭到一定程度的争夺。
因此,对全球公域这一整体的性质究竟如何认知,尚存在较大分歧。
这也是引发全球公域治理各种矛盾的一大根源。
(二)全球公域的内涵与性质
不同学科领域对全球公域性质的探讨与研究视角有很大不同。
与全球公域较为相关的四个领域是:
政治、经济、认知及科学(表1)。
从国际关系的视角研究,学者们认为全球公域主要是关于无政府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问题,即全球公域治理秩序的合法性是如何构建起来的。
具体而言,即全球公域的共同规则与国家权力的自主性之间如何处理的问题。
经济学关注的是全球公域与世界经济相关联的一面,即全球公域在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竞争性与(非)排他性问题。
这涉及全球公域的一个核心是:
全球公域的权益分配问题――非排他性的开发利用中存在着竞争性的问题,其公有性质如何确保权益的公平分配。
从认知的视角看,全球公域实质上可以被视为一个世界共同体,社团主义意识是重点,这涉及全球公域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建构世界范围内的行为体对全球公域的认同。
从科学的角度看,全球性的生态系统,包括各领域的相互关联,是它们关注的全球公域的主要问题。
这涉及全球公域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全球公域各领域的相互关联性,即各公域自然属性可能不尽相同,但各部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全球公域的治理由此可以分解为一种功能化的管理机制,但这种治理应是系统性而非碎片化的。
总体而言,全球公域具有如下性质:
一是所有权的公共属性,主权色彩弱化甚至不存在。
全球公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表明其不具有主权性质。
全球公域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这一公有属性作为一个规范性的界定,本身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全球公域不能无节制地被开发利用,并禁止被宣布单独占有。
无论此前作为无主地(如南极)还是作为公有地(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外层空间),各类公域都不得被单独占有。
二是使用权的开放性,但并非完全开放,实际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全球公域属于所有人,这决定了其使用权对所有人开放――任何行为体均有权使用全球公域。
但由于有些公域的参与门槛较高,如极地和外空,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科技水平,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行为体都有能力参与公域活动,很多行为体甚至都无法到达这些公域,如外空、深海等。
因此,这种使用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三是资源使用存在竞争性。
全球公域所蕴藏的资源,有的是无限的,非排他性的,例如,航道通行、南极的科研环境等;
但有的资源是有限的,排他性的,例如,公海的鱼类、国际海底的矿产资源、南极的矿物资源、外空的地球静止轨道资源等。
这些资源虽属于公有,但由于资源使用具有竞争性,部分国家实际上掌控着这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主导权,存在“先到先得,先占为王”的做法。
例如,在南极洲建设科考站,有些具有战略价值的地点一旦被占据,就意味着其他国家失去了该地缘战略点的使用权。
这些有限资源可能被先占或强占,使得公域具有发生“公地悲剧”的可能。
四是全球公域的整体性。
即所有公域实际上处于同一个生态系统之中,共享着整个生态环境;
每个公域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例如,如何处理公海的纠纷可能会影响南极外大陆架问题,如何处理外空的非军事化问题亦会影响南极利用的非军事化界定,等等。
总之,全球公域本身意味着某种超越国家主权的规范。
其公有属性意味着对国家权力和利益的限制,其开放性和?
Y源的竞争性意味着国家在全球公域的博弈,这两者之间其实是相互冲突的;
而全球公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则意味着治理的跨国性,需要各国、各行为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全球公域本身是公有之物,但其中又涉及国家等行为体的私利获取问题,如何规范行为体在公域的行为,成为全球公域治理的核心所在。
二、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困境
如上所述,全球公域是一个超主权的规范概念。
全球公域的公有属性和开放属性表明其本身存在的内在矛盾,这是全球公域治理的困难所在:
一方面要最大化地利用这些公域以满足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保护公域使其保障并服务于集体需求。
这就产生了全球公域的公共利益属性与国家自由获取利益之间的矛盾。
虽然这两者之间不必然产生冲突,但却存在如何平衡的问题,加上全球公域在开放自由使用的同时,又要确保一定的公平正义,这引发了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困境:
作为所有人共有且所有人都可利用的全球公域,如何在个体私利与全球公利之间取舍与平衡。
(一)全球公域包含着合理保全公有利益的治理目的
“人类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等原则对全球公域的利益公有性进行了规范和界定,同时,全球公域承载了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源,又是面向所有人开放使用的。
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使用上的竞争性说明每个行为体的活动都具有负外部性,例如,每个国家在公海捕鱼时都会减少其他国家可以得到的渔获数量,但只考虑本国利益的国家不会考虑这种负外部性;
而全球公域的非排他性又无法抑制每个消费者的这种负外部性,加上公域有限的环境承载力及资源供应,最终可能导致“公地悲剧”。
有人就此提出产权私有化的处理方式,认为可以利用产权制度激励所有者保护环境,提供将外部性成本内在化的动力。
这一处理模式对全球公域的根本属性构成了威胁。
因为全球公域之所以为全球公域,就是因为其不可私有化,各领域或属于“公有产权”,或属于“无产权”。
全球公域产权公有的实质是利益的共有。
如何避免公有利益不被私利完全侵蚀,是全球公域治理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了推动全球公域公有利益的实现,相关国际法从原则上进行了界定。
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等原则为典型,这些原则大都明确写入相关的国际法中。
特别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commonheritageofmankind,又称“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和制度规范,目前被正式写入了两个国际条约之中:
一个是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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