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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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三)按照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公布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检查指导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统一组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六)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接受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七)承担国家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与作用,委托云南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医师协会”)和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学会”)在省毕教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的领导下,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审核申请参加结业考核人员资格,并负责实施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六)执行省毕教办的各项决定,承担省毕教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成立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的医学、卫生管理、医学教育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学科组,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政策和培训专业科目设置发展规划建议,协助制定培训相关标准、考核方案和质量评价要求,参与培训指导、督导检查和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各州(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毕教委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一部署,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临床医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助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落实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十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
(三)通过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组织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评审。
第十一条省毕教办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成立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一)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二)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三)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
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
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四)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组织招录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六)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培训实施和考试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由省毕教办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进行认定、公布,并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视情况削减其招生名额或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四章培训招收
第十四条各培训基地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
省毕教办根据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需求和各培训基地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十六条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自愿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培训基地。
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录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其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培训对象。
省毕教办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十八条培训基地要及时将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核准、注册,省卫生计生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将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以作为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年限起始认定及财政生活补助发放的依据。
未经注册、备案者,不得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综合考试。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应在注册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取的培训学员,录取委托培养学员的,还应同时通知派出单位。
第二十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自主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实施培训。
培训期限为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以下简称“住培研究生”),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管理,以研究生管理部门为主。
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住培研究生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双重身份,其日常管理及待遇按照全日制研究生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要求,我省将选派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到发达省(市)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三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
未经认定的单位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导师制”,每名指导医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
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依托云南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已经开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培训基地和培训专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学员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调整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调整原因,经所在培训基地主管部门(住培研究生需研究生管理部门)、拟调整培训基地主管部门(住培研究生需研究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报省毕教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培训学员由于自身原因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需要退出培训,需要由学员本人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终止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终止培训的理由(单位委派培训对象需经委派单位同意),由所在培训基地主管部门(住培研究生需研究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并报省毕教办备案。
第六章培训年限
第三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
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本科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后方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1年的培训。
(一)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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