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反思 精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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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还曾反问道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
[2]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其中最首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村民直接选举自己信赖的人去实现自己的权利。
但实际中却存在着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尤为突出的是有些地方轰轰烈烈的贿选现象,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村民自治基本原则。
而乡镇人大在监督上的缺位或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现象的蔓延,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
一、贿选滋生的现实土壤
一权力断层
村民自治使乡镇与乡村之间的关系由领导变为了指导,这种微妙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村委会要从对上负责逐步转变为对下负责。
在转型期,村委会出现了政治的断层和权力的空缺,乡镇想继续控制,村民积极要求自治,而村委会主任夹在两者之间,既要向上争取支持、扩大自身权威和权力,又要向下争取选票、获得村民的信任。
政治断层中出现的贿选,既可能因为与乡镇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而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也可能由于村民自治程度尚不够高,缺乏决策力和影响力,出现放任自流的情况。
因此,权力断层是村民自治中贿选现象的政治土壤。
从这个意义上讲,贿选并不是和民主选举永远相伴而生的,而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阶段性产物,是政治权力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随着村民自治程度的提高和乡村利益关系的厘清,会逐步减少、消失,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利益驱动
对于买卖选民证贿选村干部之事,多数人都清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按理说,在选举村干部的问题上,如果贿选事件一旦败露,就会受到法律惩处,候选人对此应当害怕而不敢妄为才对。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如今一些候选人似乎不怕败露,在他们的心目中贿选不仅没有违法犯罪的概念,反而还以此为荣。
所以,他们在选举前总是明目张胆、大张旗鼓地进行拉选票、请吃饭、发红包、买选民证等活动,以备贿选之用。
对此,人们不禁会问这个小小的村官为何会成为人们心目中的香馍馍,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呢?
又为何会让许多人去为其铤而走险呢?
其实人们也清楚,这种贿选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一个利字,其背后最大的秘密也就是农村根深蒂固的土皇帝特权思想。
由此可见,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的重要土壤就是利益的驱动。
在目前的体制下,村委会中的职务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能为当选者带来一定的好处,从贿选者的动机来看,有的是为了通过当选获得工作补贴,有的是为了借此为跳板招干成为国家干部。
[3]转型期社会利益的分化、村集体利益的监管不严和个人利益的驱动,是村民自治中滋生贿选的经济土壤。
三宗族势力存在
从贿选者的角度看,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
贿选者对权力有极强的诉求,权力需要在其个人需要结构中占据主导位置,尤其是在宗族意识较浓的村庄,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各宗族争夺角逐的焦点,是否担任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判断一个宗族势力的标志[4]。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各宗族为竞选村委会主任往往兴师动众,不遗余力,一旦达到目的,本宗族就会成为本村最具有势力的家族,满足了宗族成员的虚荣心理,也为通过公共权力牟取宗族利益铺平了道路。
宗族势力与贿选是双向的,在家族观念浓厚、宗族势力庞大的村庄中,仅靠贿选开道而没有宗族势力支撑的候选人,是很难顺利当选的,而一旦通过贿选手段达到当选目的,宗族既得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有了保障。
在某些地区,家族观念的盛行,宗族势力的存在,是贿选现象存在的重要土壤。
四程序缺陷
关于宪政,毛泽东曾经有个简单明了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
就是民主的政治。
[5]的确,没有民主即没有宪政,剥离一切表层之后,宪政就是一种民主的政治。
农村政治是不是一种民主宪政政治,检验的标准即为农民参与民主的过程是否得到保障。
村民对选举的结果是否具有影响力或者影响力的大小,是决定其对待选票态度的重要因素,而决定村民投票影响力的则是选举过程的民主程度。
当前选举过程中存在缺陷的选举程序,对村民选举造成了负面影响。
如果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合法,整个选举过程透明程度高,选举主持机构不施加影响,结果完全取决于选票,选民所投的票具有同等的价值与效力,那么选民就会珍惜手中神圣的一票,放弃选票或接受贿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目前发生贿选的地方,选举的程序基本都有缺陷。
由于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而没有村委会选举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不均衡的,似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可见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建立配套的条款与规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不难看出,选举程序的缺陷给贿选现象蔓延开了绿灯。
二、面对现实,现有法律束手无策?
自村民自治纳入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以来,特别是村委会直接选举普遍推开后,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但现有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面对着两大缺失,即选举规则的缺失和国家对村民选举权的保障的缺失。
一贿选,选举规则的缺失。
随着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普遍推行,选举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贿选不断凸现。
据2019年《京华时报》报道,6月30日是三年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会。
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200户村民的选民证提前几天被人收走,村民称村干部为了能继续留任,让工作人员挨家挨户收选民证,更有村民将选民证明码标价出售。
谁买选民证,500元一张。
谁拿选民证必须交600元,二话别说。
该村村口的电线杆、墙上和院门上这样的标语随处可见。
[6]另据新华社记者报道,2019年4月,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岳村举行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通过初选,村民郑化建和郑金成分别以260多票和140多票当选为岳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且郑化建在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两个候选职位上的得票都是第一。
然而在几天之后的正式选举中,郑金成得票多达560多张,郑化建仅赢得了280多张选票,最终落选。
岳村村民反映,短短一个星期之内,同样两个人的投票结果之所以会发生根本变化,主要原因在于郑金成的贿选拉票[7]。
这两起事件貌似不同,本质大同小异,一个是赤裸裸的金钱买卖选票,一个是通过贿赂变相的买卖选票。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明知违法还出卖自己的选票?
其一,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群众盼富心理较强,而一个经济实力较强的候选人的承诺往往更能给村民带来希望,当前在一些地区的村民选举中,有不少富人正是抓住了选民的这种心理给自己造势,从而拉取选票。
表面上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一旦当选却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捞取好处,从而使草根民主陷入富人政治的误区。
其二,出卖选票能得到即时利益。
对于还处于温饱阶段的农民来讲,几十元钱、一条烟远比遥不可及的选举权有诱惑力的多。
但在防止不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注意另一种倾向现代社会,选举行为早已突破了举举手、鼓鼓掌的模式。
为了让选民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抱负、主张和心态,候选人需要在公众场合进行演说,发表治村意见,做出具体承诺等。
有的还主动参与慈善事业,捐助困难群众,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这些,都未被法律禁止,也未与民主和公平相悖。
其实,选民通过候选人的合法活动,加深了对他们的了解,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和公开化,使手里的选票更具方向性和目的性。
这是选举中正当的、符合潮流的民主行为,不能与贿选混为一谈。
二国家对选举权保障的缺失。
面对种种形式的贿选,法律是否真的束手无策?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我们可以看到,在贿选的界定上,《村委会组织法》只规定了村民有权向区县、镇乡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在界定贿选的标准上,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算得上是贿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由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对于这些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定性及处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是没有确定违法行为认定的具体标准,二是没有规定违法行为应负的具体责任,三是没有规定违法处理的具体机关,这使得基层在处理这些事件时法律依据不足,缺乏有力的支撑,感到诸多不便,并造成一旦出现选举受干扰和破坏行为,选民不知道究竟该向哪个机构举报?
哪个机构负责查处?
哪个机构负责监督?
这些情况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群体、越级上访。
在实际处理中,难免造成一些部门相互推诿,使得选举中出现的一些违法问题难以得到处理和纠正。
随着村委会选举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此方面的缺失也越来越明显。
三、面对困境,应该如何跨越?
初生之物,其形必丑。
任何国家的民主宪政都不可能一开始就能达到一个完美的状态,在拥有广大农村和农民的中国,民主宪政更不可能一蹴而就。
民主问题向来就是参与问题没有特别的规则,没有温室般的有利环境,没有被强制指定的结果。
[8]对我国农村来说,境况也是如此。
然而,在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众多村民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或考虑将选票出卖,没有了选票实际上就不能有效地参与,所谓的民主选举只能流于形式。
综合我国农村选举现状,笔者认为,要遏制、消灭贿选,需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二是村委会选举综合治理问题。
一细化程序、修改法律
1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让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低为零。
现有的《村委会组织法》缺乏详尽的程序性的规定,给贿选留下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因此要在程序上完善村委会选举,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一是在选举的准备阶段,通过制度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
候选人在得到提名后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竞选纲领,内容包括个人简历、竞选优势、本村发展规划、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
这些内容经选举委员会审核之后,如没有违法违纪的内容,就可以向选民张榜公布,接受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的共同监督。
二是在选举的进行过程中,确立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
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同时吸纳各乡镇人大代表、媒体工作者、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专门负责监督村委会选举工作,在选举之日,由监督小组对整个选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三是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划票,公开唱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四是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进一步规范化。
明确将外出界定为省外,即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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