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征管工作意见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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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征管工作意见文稿
为切实加强财税征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形成政府依法管税、财税部门依法征税(费)、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实现“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财税征管新格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为使财税征管工作开展更加有序、高效,由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政府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下同)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税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每季度召开一次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全县税收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成立财税联席协调领导小组。
县财政、税务、纪委监委、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建、自然资源、人防、生态环境、水利、教育、卫健、交通、电业等部门为财税联席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财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各乡镇、各执收执罚单位要定期向联系或分管本乡镇、本部门的县处级领导汇报财税工作,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与县处级领导一起研究分析财税征管工作。
各乡镇、各执收执罚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同志负责协税护税工作,并将协税护税人员名单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税费源普查机制
(一)组建税费普查队伍。
税源、费源普查是财税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普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收入的征管工作。
各乡镇、各税费收入执收执罚单位要高度重视财税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组建专门的税源、费源普查队伍,并将普查队伍名单报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普查人员要积极履行职责,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
财政、税务两部门在每乡镇各派驻x名工作人员,负责该乡镇税源普查的登记、汇总、甄别、核定。
(二)分行业逐户普查登记。
税收工作重点普查辖区内应纳入税务管理的所有行业纳税人和缴费人。
非税收入重点普查涉及承担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各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根据收费项目对应征收对象进行逐户普查。
将普查信息上传到县综合治税管理系统。
(三)做到普查工作常态化。
各乡镇、各执收执罚单位每月底对辖区内新增、减少税源、费源信息进行统计,并于次月x日前报县综合治税管理系统。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税费普查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安排布置、政策解释、汇总整理等日常工作。
三、规范收入征收秩序
(一)核定税额。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税源、费源普查信息提供给税务、财政等征收部门。
各征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税源、费源信息,科学公正、逐户核定应纳税费数额。
注重查漏补缺,对于欠缴税费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下发催缴通知,督促限时缴纳,确保欠缴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建筑领域办证应缴纳税费的监督管理。
(二)统一票据。
财税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督促指导纳税(费)对象规范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财政票据,为科学公正核定税(费)额打下基础。
(三)统计报表。
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各乡镇财税征管工作,营造良好的征收秩序。
每月x日前,财税部门要认真填报乡镇入库税收统计表,发送至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用邮箱。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县税务、财政部门要在办税大厅或征收大厅设立查询系统,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掌握纳税、缴费信息;定期将纳税人、缴费人缴纳税费信息发送到财税公开网站,方便群众随时查询纳税、缴费信息。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行政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显示屏公开纳税、缴费信息,在县城显著位置及重点单位设立举报箱。
并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
;营造政务公开、社会监督、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五、健全财税征管考评机制
建立健全财税征管考评机制,制定财税征管考评办法,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
年底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按照考评办法对财税征管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专门的财税监督检查队伍,对财税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财税征收情况实行月通报、月排名制度,并将通报结果与目标考核挂钩。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有以下违规违纪现象的,除对有关单位进行目标管理扣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普查不彻底的单位。
发现各乡镇及各执收执罚单位存在普查工作不彻底、不深入,敷衍应付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税(费)源核实不准确、存在漏登漏征现象的单位。
督查人员经现场核实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核查人员及有关领导责任。
(三)对于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经征收部门依法核定,并经催缴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于涉及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移交纪委监委。
(四)对拒不协助和不提供涉税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由主管机关或者纪委监委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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