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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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开题报告毕业论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毕业论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姓名:
专业:
08级法律(本科)
学校:
中共新乡市委党校时间:
2010年月日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
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关键词】 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手段
【目录】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正文】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
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突出地强调了这一点,指出: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这就非常精辟地阐明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
这就需要加强立法,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有法可依,关键在于应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所需的法律体系。
著名法学教授王家福等曾在《论依法治国》 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依法治国要严格执法、守法观念。
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
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
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
“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
”如果执法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行造成的。
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加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
第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德沃金说: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加以完善和加强。
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中国古代的“德治”,对统治者来讲是要求国家的君主和所有的官吏,都必须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对老百姓来言篇二: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的。
“以德治国”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所作的深层次和全面性思考中提出来的。
有人认为,道德强调自律,法律强调他律,两者是矛盾的,冲突的,治国要么强调德治,要么强调法治,不能两者并列。
本文就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展开讨论。
【关键词】 “法治”和 “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一直被历朝历代所沿袭。
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出“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呢?
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了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水平,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
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和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因此“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其局限性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有以下几点基本内涵:
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
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
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虽然依法治国可解决绝大部分治国的问题,但依法治国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而法律条文带有滞后性。
第二,法律条文少了的话,会有空子;法律条文多了的话,会有交叉。
第三,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执行的,也是由人解释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会越发明显。
所以说现阶段我们必须改革。
二、以德治国的提出及其必要性2000年6月 ,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指出: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2001年1月 ,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仅仅依靠依法治国已经不能满足自理国家的要求,并且漏洞百出,不能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要提出并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的局限性,要靠以德治国来弥补。
而且,重视程度后者决不能小于前者。
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必然会导致依法治国的局限性的凸显。
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放弃法治。
其实依法治国依然是核心,这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水平所要求的。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
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只有人们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依法治国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而以德治国也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治国方式,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以而且必须容纳以德治国的治国方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趋势。
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其实两者都是分不开的。
上面我们讲述了仅仅实行法治有诸多弊端。
同样紧紧实行德治也是行不通的。
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
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
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古代有很多法律产生不以道德为基础,其结果就是贵族专制与奴役贫苦劳动人民的工具。
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
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
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但却是违背社会客观发展的规律的,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立法愿望,即立法主体决定了法律的收益人。
立法人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上升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法愿望上升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这样,国家才能长久稳定的运行。
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
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
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
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
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
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
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
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
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
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适用性将降低。
因此我们必须要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然而这一切我们又离不开道德的制约。
而且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
例如在某些场合法律可能束手无策,而此时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
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
道德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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