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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特征
二、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即合同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就涉及到合同法与民法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法与债权法
(二)合同法与物权法
(三)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
(四)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三节合同法的功能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规则
第四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二、近代合同法
三、现代合同法
四、中国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初创阶段
(二)合同法的“三足鼎立”阶段
(三)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和制定阶段
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1.在订立合同阶段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
3.在合同履行阶段
4.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
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
三、合法原则
1.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合同订立,当事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四、合同效益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一)合同效益原则的概念
(二)合同效益原则的内容
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
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三)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
三、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存在两个以上订约人
(二)订约人须为意思表示且须各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是法律的规定;
二是交易习惯;
三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
四是当事人的意愿。
(三)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可见,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法律效力
(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1.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2.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节合同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条款的种类
(二)合同的提示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则
(1)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原则
(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二、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二)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侵权行为说
(二)法律行为说
(三)法律规定说
(四)诚实信用说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二)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2.两者的要件不同;
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三、合同效力的内容
(一)合同在当事人间的效力
(二)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生效要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的含义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条件的含义与特征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四)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期限合同的含义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
(二)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第四节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二、无效合同是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三、无效合同是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则条款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三)格式条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节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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