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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种类是不同的,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享有法律权利的社会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主体称为义务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
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一、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
因此,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经济社会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加了,法律规定的权利才会越来越多,权利实现的程度才会越来越高。
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
②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如,关于财产权,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社会主义法律首先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关于婚姻权利,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某些国家的法律并未规定男女平等且不实行一夫一妻制。
我们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理解法律权利。
③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④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得任性,公民个人行使法律权利也不得任性。
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超越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的,属于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权利的分类
①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
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②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
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
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③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
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案例】妇女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
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
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
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
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
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
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
(1)被选举优待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④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
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3.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哲学、罗马法及后来的基督教及其改革运动,发展于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
我国古代也有人权思想的萌芽。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人权已经发展成为涉及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体系,并且随着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的尊重。
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在人权问题上,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澄清模糊认识。
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二者同等重要。
缺一不可。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有的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
有的人权则是具体国家或地区才承认的权利,如同性恋自由结婚的权利、绝症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权利等。
与此同时,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不能用一种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尤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二、法律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作为社会义务的一种,只有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履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
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
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案例】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
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韩国兵役制度
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
③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
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如,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即政府不得制定限制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法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得为”,不得通过行政法规减损公民的权利。
坚持义务法定,是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④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
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出现转化、派生或免除。
如,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财,由于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2年)内没有行使索要的权利,债务人原来承担的强制归还义务就转化为自愿归还义务。
又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由于当场逃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并导致损失扩大的,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刑事责任就是派生的。
再如,一个人犯了罪,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在犯罪后司法机关因法定原因没有追究,那5年后他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就不应追究。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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