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济大学96学年度行政会议 第31次四长暨院长会议会议纪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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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4條評鑑相關基本規範如下:
一、本校教師,每滿三年須接受評鑑一次。
二、每次評鑑之計算期間為自前次通過評鑑之次學年起(新進教師自到校起)至下次評鑑提出時止。
評鑑計算時間為在校實際服務時間,不包括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期間。
三、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等)不在校內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四、教師如自本校其它單位轉入現職單位,其評鑑計算期間應計入原單位服務時間。
五、未於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同評鑑不通過。
第五條教師因生產、育兒或遭受重大變故者,於各單位進行評鑑前,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單位、院及校方核准後延後辦理評鑑。
第六條 教授在校綜合表現優良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院、校評鑑委員會認可者,得免評鑑:
1、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3、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院、校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可者。
4、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校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鑑者。
第七條 評鑑未通過者:
一、由所屬學院協調系所,教師發展中心給予協助,其後每年進行再評鑑,連續不通過者,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不續聘。
二、下學年起不予晉薪。
三、下學年起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四、下學年起不得提出升等及擔任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第八條本校教師評鑑由教師提供資料及初評,系所主管複評,送所屬學院院長複評,最後送交本校教師評鑑委員會審議。
通識中心、體育室歸屬人文社會學院。
各學院於每年4月底前,將當年度評鑑資料連同提出合於免評鑑條件者之資料,送校教師評鑑委員會。
醫學系之各學科教師,初評後,先經科主任複評,後依序經系、院至校。
兼任行政主管者,其複評由上一級主管執行。
第九條經評鑑未通過者,校應通知所屬學院並將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通知未通過教師。
第十條校教師評鑑委員會議之召開須達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評核計分方式,得另訂施行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對審核結果不服者,得於2週內向校教師評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
對申覆結果不服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慈濟大學 教師評鑑施行細則(草案)
第一條 慈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師評鑑,特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訂定本校「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第二條教師評鑑包含「教學」、「研究」與「輔導及服務」等三項,採評分制,總分100分,其中教學占30-60%,研究占10-60%,輔導及服務占10-40%。
各教師得依個人屬性,於範圍內調整其評鑑項目之百分比,各項調整以5%為一個級距。
第三條評鑑當時,具下列三項性質之教師,得彈性相對調整服務之上限及教學之下限,其百分比如下:
一、兼任本校一、二級主管、組長者:
得相對增減至多10%。
二、兼任本校副校長、主任秘書、各處級之一級單位主管:
得相對增減至多20%。
三、擔任臨床服務之教師:
得相對增減至多15%。
第四條教師評鑑之教學項目,總分為100分,由下列三個部分計算,以本校教師評鑑-教學項目評分表計分:
一、教學評量:
滿分60分。
計分標準如下:
(一)基本分36分。
(二)低於3.0者,每少0.1扣5分。
(三)高於3.0者:
3.0-4.0之部分,每增0.1加1分。
4.0以上之部分,每增0.1加2分。
(四)大於4.5者,以滿分計算。
二、教學時數:
滿分20分,基本分16分,教師教學時數達校定標準即得16分,每多於個別標準一學分加2分,未達標準者每少一學分扣2分。
註1:
教學時數換算為學分數(一學分等於18小時)時採四捨五入方式,以整數計算。
註2:
「教學時數」指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原則及實施要點所計算出之教學時數。
(以本校教師服務系統登錄之資料為準)
三、教學表現:
滿分20分。
(一)教材及講義編撰、作業批改、課後輔導及對學生之評量…等。
【滿分為6分】
(二)授課、缺調課、補課及送交成績的情形。
(三)教學得獎紀錄。
(四)其他教學成果。
【滿分為2分】
當事人提供資料(具體陳述),所屬上一級單位主管據此並參考其實際表現加減分。
第五條教師評鑑之研究項目評分以本校教師評鑑-研究項目評分表計算,滿分為100分,計分表應包含下列:
一、研究論文【滿分80分】
二、其他學術研究
(一)研究計劃【滿分為20分】:
1.校外計劃:
每件5分【每年採計】。
2.校內計劃:
整合型,每件3分【每年採計】。
個人型,每件3分【僅採計一年】。
(二)專書論文、專書以及展演【滿分30分】:
每件5-10分;
大型展演:
10-15分。
(三)專利、產學合作
此項作為加分用,每案5分。
第六條教師評鑑之輔導及服務項目以本校教師評鑑-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分表計算,滿分為100分,計分表應包含下列:
(一)校內服務【滿分40分】:
1.行政主管(一級主管採計8分;
二級主管採計6分;
醫學系下之各科主任採計6分;
三級主管採計5分)
【每年採計】。
2.校內委員會委員,校院級2分,其餘1分【每年採計】。
3.校內各項服務【每項每學期採計,每項0.5-5分】:
包含未計入授課時數之教學服務、以本校名義對外申請之教學型計劃…等。
(二)學生輔導【每項每學期採計,每項3分;
滿分50分】:
1.擔任導師。
2.提供學生課堂外輔導:
提供officehours、學業輔導及其他。
3.特殊輔導成果:
如社團…等。
(三)校外服務【每年採計,每項5分;
1.學術服務:
期刊編輯或論文審查、籌辦學術會議。
2.學術行政服務:
學會會長或重要幹部、擔任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要職。
3.慈濟志業體服務:
例如公開演講、義診…等。
4.其他具體服務,至多採計10分。
第七條教師評鑑加權總分達七十分者為合格,未達七十分者,評鑑結果由校教師評鑑委員會議決。
第八條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校長核示】:
請研發處將本次討論修訂「慈濟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修訂後,提送11/7校務會議審議。
教師評鑑施行細則,相關細部修正,另提行政會議決議修改。
2.教務長:
教室使用率報告,附件一。
3.醫學院陳院長:
醫學院空間現況報告。
2、前次會議執行報告:
1.10/22研發處公告試算教師評鑑評分表(第28次四長院長會議通過)。
2.10/29通識中心公告修訂「黃柔裴遊學獎助基金-獎助慈濟大學學生暑期公費赴美遊學遴選細則」(第29次四長院長會議通過)。
3、討論案由:
【案由一】:
訂定慈濟大學系所空間分配準則,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總務處
說明:
1.慈濟大學系所空間分配準則(草案),如下。
2.慈濟大學各院、系、所員額編制空間分配統計表,附件二。
3.慈濟大學院、系、所面積分配概況表,附件三。
慈濟大學系所空間分配準則(草案)
91年3月20日第二十三次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92年3月19日召開本校校舍空間使用原則諮商會議修訂通過
94年5月26日第三十四次校務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96年10月23日行政會議-第30次四長暨院長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慈濟大學校務發展需求訂定本準則。
貳、空間分配之計算基準依人事室提供96學年度全校院、系、所(含通識中心)教師編制員額原則如下:
一、獨立系:
每班3位老師,全係共12位老師。
目前生科系、醫資系,東語系一個年級為2個班,全系為24位老師。
二、系含所:
增加3位老師,12+3=15位老師。
生科系、醫資系,東語系,24+3=27位老師。
三、科含所:
每所5位老師。
四、獨立所:
每所4位老師。
五、醫學系基礎學科:
每科五位老師。
六、師資培育中心:
5位老師。
七、通識中心:
12位老師
參、學院、系、科、所空間分配原則:
一、醫學院與生命科學院之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每位分配一間研究室約5坪及一間實驗室約10-15坪;
人文社會學院及教育傳播學院之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每位分配一間研究室約5-8坪,若有實驗室儀器設備,需設實驗室者,可提出研究計畫申請實驗室,約5-10坪;
專任講師2人共用一間研究室約5坪。
二、主管辦公室:
1.主管辦公室約5-7坪
2.主管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10坪。
三、系、所、中心行政空間:
(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研究生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
1.單獨學系約50坪。
2.單獨研究所約50坪。
3.系、所合一約60坪。
4.醫學系之各科約30坪,科含所約50坪。
6.院約17坪
7.處、室、中心行政辦公空間(依業務需求、服務人數及行政人數分配)。
四、研究生依學生人數另設自習室,每人約0.5坪,大學部不設置學生自習室。
五、院、系、科、所、共同實驗室及教學特殊需求空間經陳報核定後設置。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實驗室間需求另計,由教務處統籌辦理。
肆、單位基本配置空間面積建議:
(一)醫學院、生科院面積單位(坪)
類別
研究室
實驗室
行政
空間
主管辦公室
下限面積
上限面積
建議面積
備註
獨立系
12×
5=60
10=120
15=180
50
(25)
5
7
210
272
297
()建議增加坪數
系含所
15×
5=75
10=150
15=225
60
(32)
282
359
387
研究生每人增加0.5坪,每所以20坪計算
科含所
5×
5=25
10=50
15=75
50
150
177
獨立所
4×
5=20
10=40
15=60
50
110
132
157
學科
30
(15)
95
127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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