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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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部检查
耐压试验
1~3级
12
≤72
≤120
3~4级
≤36
3.1.2容器的检验性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定为:
外部检查:
指专业人员在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
内外部检查:
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容器停运后的检验;
耐压试验:
指压力容器在内外部检验或修理完后,进行超过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或气压试验。
3.1.3检验前准备工作
3.1.3.1审查原始资料
3.1.3.2制定检验及修理方案
3.1.3.3物资准备
3.1.3.4停车清洗置换
3.1.3.5落实安全措施
3.1.3.6办理交接
3.1.4外部检查内容
3.1.4.1容器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处有无裂纹。
3.1.4.2无绝热层容器的外表面腐蚀情况,有绝热层容器的绝热效果和完好情况。
3.1.4.3容器或相邻管道有无异常振动和声音,有无相互摩擦。
3.1.4.4与容器有关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其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
3.1.4.5容器的支座、基础是否下沉、倾斜、破坏,紧固件是否完好。
3.1.4.6有检漏孔、信号孔的容器,有无泄漏痕迹,是否通畅。
3.1.4.7运行记录、工艺控制参数和开、停车情况。
3.1.4.8检查疏水(排污)和放空阀体是否完好、畅通。
3.1.4.9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容器的监控情况
3.1.4.10室外高塔、罐的接地和避雷装置是否完好。
3.1.4.11易燃、易爆介质贮罐、及管线的接地和防静电装置是否良好。
3.1.4.12运行是否平稳、正常,有无异常现象发生。
3.1.4.13对有热膨胀唯一的容器检查其膨胀位移支座、垫(滑)板移动及磨损情况。
3.1.4.14对容器有怀疑和认为有必要的部位进行表面测厚检查。
检修
3.2.1基本规定
容器的检修是指受压元件(含与受压元件连接的焊缝)性能的恢复和改善,其检修内容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容器实际使用状况确定,而容器的内件(包括填充物、触媒、衬里、保温、防腐层等)更换与检修,应执行相应设备的维护检修规程。
3.2.2检修周期
3.2.2.1容器的检修一般应与检验周期一致。
3.2.2.2属于工艺主线路中的独立容器,根据内外检验结果及实际运行状况决定是否修理。
3.2.3修理的一般要求
3.2.3.1不涉及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施焊的修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2.3.具有与修理容器类别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3.2.3.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3.2.3.有修理或制造该类容器的经验。
3.2.3.2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如开孔、补焊、堆焊、更换筒节和封头等应遵循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施焊工艺并进行相应的工艺评定或模拟试验。
3.2.3.3施焊工作、无损探伤和检验工作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且具备相应资格和具有相应项目的人员担任。
3.2.3.4一、二类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方案须经企业负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专管人员同意,报设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对三类容器或采用挖补方法修理的容器以及带衬里的高压容器的碳钢壳体内壁需补焊和堆焊的,应经企业设备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3.2.3.5焊接所用焊条应符合GB981~984的规定并与母材相匹配,补焊或堆焊的二、三类容器焊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烘烤和保温,焊接环境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3.2.3.6修理、改造所用材料(钢材、焊材)以及阀门、紧固件、安全附件等均应有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证明(或报告),并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3.2.3.7容器补焊或堆焊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若两次返修仍不合格者应重新研究制定施焊方案,必要时可作焊接工艺评定,新的施焊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企业内有质保体系的也可由质保工程师批准)。
3.2.3.8对腐蚀、冲刷严重的安全阀,修理完成后应以倍最高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校验、铅封并投入使用。
3.2.3.9对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容器修理后,修理部位仍应保证原有要求;
对有防腐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复合板制容器的修理,修理后应按要求进行酸洗、钝化处理。
3.2.3.10装配容器的紧固件应事先涂润滑介质,紧固螺栓按对角线一次逐步拧紧,高压容器的主螺栓宜采用液压或电动工具拧紧。
3.2.3.11容器的检修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容器检验、鉴定及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工作。
3.2.4常规修理的主要内容
3.2.4.1容器经检验后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低于3级者,相应超标项目(指硬件部分)的修理或更换。
3.2.4.2容器密封元件的更换或密封面的修理。
3.2.4.3容器主螺栓和高压容器紧固件的清洗(理)、检查和更换。
3.2.4.4容器安全附件的检查和修理。
3.2.4.5监控容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坏现象的修理或更换。
3.2.4.6容器保温、防腐设施的修理。
3.2.4.7与容器相连的管件、阀门的修理。
3.2.4.8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外围设施(如基础支座、悬挂支撑及吊耳等的修理等)。
3.2.4.9需变更工艺参数的零、部件的改动或变更。
3.2.4.10其他辅助性修理项目(如测试仪表修理或更换,构件加固及修理等)。
3.2.4.11修理后容器的检验和耐压试验。
3.2.5常见缺陷的修理方法
3.2.5.1经定期内、外部检验的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的一般可不进行专门的修理,对安全状况等级低于3级的一般应进行专门的修理,无法修理的应按规定进行监控使用或降压使用,或者予以报废,需定期修理的容器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修。
3.2.5.2打磨法消除缺陷
3.2.5.容器表面或内壁(包括焊缝)因腐蚀凹陷或发现微裂纹,工、卡具划伤,电弧擦伤等近表面缺陷,首先应检查缺陷深度、范围,然后用磨削法处理,磨削形状视缺陷尺寸和走向确定,对条块缺陷应磨成条状;
面状缺陷应磨成蝶形;
磨成条状的缺陷应圆滑过渡,磨削斜度一般为1:
4。
3.2.5.如采用磨削法将缺陷打磨圆滑过渡后其剩余最小壁厚仍大于强度核算的最小壁厚加预计使用期内两倍腐蚀裕量之和时可不进行补焊,否则应进行补焊或堆焊。
3.2.5.容器最小壁厚根据容器类别按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相应章节进行核算。
3.2.5.在任意200mm直径的圆周内打磨坑蚀或点蚀面积不超过40cm2或沿任何直径方向打磨坑蚀、点蚀总长度不超过40mm且点蚀深度不超过容器强度核算壁厚的1/5可忽略不计,但必须确认点蚀坑无裂纹,否则,应根据情况降压使用、补焊、更换、报废。
3.2.5.对容器近表面缺陷一般采用手提砂轮消除;
对容器及焊缝的埋藏缺陷可采用碳弧气刨削除;
对于蚀坑、气孔、弧坑等小缺陷最好采用指形砂轮消除缺陷。
3.2.5.3补焊或堆焊修复法
3.2.5..2规定或焊缝内部存在线状缺陷(如裂纹、未融合、未焊透等)且安全状况等级低于3级者应消除缺陷后予以补焊,补焊长度不应小于100mm,若补焊屈服强度δs>400MPa的低合金钢时,其焊缝长度应稍长。
3.2.5.容器补焊前对缺陷表面应先用酒精、丙酮或清洗剂除污,再打磨成规定角度;
对材料脆性大的容器缺陷,在修正补焊坡口前应在裂纹长度方向各端点以外10~50mm处钻Φ~Φ8.0mm的止裂孔,其深度与打磨深度相同;
对高压容器和抗拉强度δs>540MPa钢材的打磨坡口表面应进行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确认坡口表面缺陷已经消除后才能进行补焊。
3.2.5.缺陷尺寸不大,补焊数量不多,各缺陷坡口之间距离较大的采用单个补焊法:
3.2.5.对缺陷尺寸不大,补焊数量不多,各缺陷坡口之间距离较大的采用单个补焊法;
3.2.5.对缺陷点数较多,互相之间距离又较近者(小于20~30mm),为了避免焊接不利影响,可将相邻缺陷接起来作为一个缺陷坡口进行补焊;
3.2.5.对某一部位有数个缺陷,且大小不一、分布不均匀的,补焊坡口有深、浅、宽、窄不一的,补焊时将局部宽(或深)的部位先补好,再将整个坡口补好;
3.2.5.对某些缺陷很长或很多的环形焊缝,若补焊坡口已占去焊缝总长的50%以上可将无缺陷的部分亦磨出适当深度的坡口进行通长补焊,坡口深度一般取缺陷坡口深度的1/2~2/3,焊接次序同c款。
3.2.5.经补焊及热处理后的焊缝,应稍打磨一下补焊部位。
3.2.5.缺陷打磨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有延迟裂纹倾向的补焊部位应在焊后24小时以后进行无损探伤。
3.2.5.对于大面积腐蚀凹坑,其深度小于1/2壁厚时可采用打磨堆焊法消除缺陷,当缺陷距堆焊边缘间距小于100mm或3倍容器壁厚时应视为连续缺陷通长堆焊。
3.2.5.补焊或堆焊部位应略高于母材,而后打磨至与母材齐平(容器衬里层的堆焊或补焊除外,但容器衬里补焊或堆焊收弧处应打磨),然后进行表面探伤,或用超声波、射线探伤检查其内部。
3.2.5.补焊一般采用手工电弧焊,有条件的也可采用钨极氩弧焊进行补焊,补焊时应尽量采用小电流,短弧运条的方法以保证尽量低的焊接热输入量,减少焊接应力和焊接变形。
当补焊坡口较大或较长时间可在坡口两端线堆焊然后再从底层施焊,或由两名焊工从缺陷两端同时向中间施焊,有时也可采用层间锤击等方法以减少焊接应力和焊接变形。
3.2.5.缺陷补焊是否需要预热和焊后热处理,应由材料特性、焊接工艺条件、工件结构刚性、使用条件及图样规定等综合考虑。
3.2.5.4更换筒节或挖补修复法
3.2.5.薄壁单层容器(容器外径与内径的比值K<),局部腐蚀严重,采用补焊或堆焊较困难或不宜采用补焊(如容器筒节裂纹长度是筒节长度的1/2时)或采用补焊、堆焊难以保证质量的,可采用更换筒节或封头的方法,更换筒节的长度不得小于300mm,所更换的筒节环缝距原筒节相邻环缝间距应大于300mm,施焊前应清除原筒节残存的有害于焊接的腐蚀产物,同时还应保证筒节的一端能自由伸缩。
3.2.5.容器局部较小面积存在较严重的腐蚀缺陷时可采用挖补的方法进行修复,容器的挖补应尽量挖成圆形或椭圆形孔且椭圆形孔的长轴方向与环向应力方向相同。
补焊曲率应与开孔部位一致,挖补一般采用嵌入式对接,不得采用搭接或嵌入加盖条焊接。
3.2.5.一般不采用挖补法,确需挖补时,挖补直径不小于300mm,同时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受压元件不得采用焊接贴补的方法进行修理(衬里局部修理除外)。
3.2.5.5密封面和密封元件的修理
容器的密封面如有划痕等缺陷应修整到质量符合要求方可重新使用。
一般的密封元件(如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新使用,金属透镜垫经使用产生的压痕可用机械加工法修复,铜、铝垫片安装前应进行热处理。
选用垫片时应考虑材料对介质的耐蚀性。
检修质量标准
3.3.1经修理的容器应达到完好设备标准,经过改造或更换筒节的容器其分相安全状况等级应达到2级(含2级)。
3.3.2容器表面无裂纹、鼓包、凹陷、变形和过烧等现象。
3.3.3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等缺陷,并不得保留有熔渣和飞溅物。
3.3.4标准抗拉强度σb>540MPa的钢制容器及Cr-Mo钢制容器及焊缝系数Φ=和低温容器,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其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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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 维护 检修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