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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抄袭她的《圈里圈外》,龙一诉石钟山作品《地上地下》侵犯抄袭他的作品《潜伏》,到琼瑶诉于正作品《宫锁连城》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均是涉及知名作家、高曝光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引发专家学者热议、社会公众热评。
此类案件中,被控作品不再是对他人作品照搬或稍加改动并署上自己的名字的“浅层次抄袭”,而是加入作者独创性劳动“改头换面”地使用他人作品。
被控作品往往涉及对他人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主要情节、人物关系及特征的“深层次抄袭”,而字面元素等直观表达却不相同。
此时这种“深层次抄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认定起来比“浅层次抄袭”要复杂得多。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2014年《秀丽江山》与《皇后纪》之争为研究样本,探究深层次抄袭的侵权认定问题。
据以研究的案例
朱茹月为知名作家,2007年,朱茹月以李歆为笔名,陆续在晋江文学、潇湘等网站发表小说《秀丽江山》1-4集。
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秀丽江山》由朝华出版社陆续出版,总定价为95元,作品署名李歆。
《秀丽江山》采取穿越的手法并以主人公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他们之间的爱情生活及感情纠葛的同时,还描写了阴丽华与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以及君臣、宫廷斗争等情节。
该作品十分畅销,并相继在各大网站公开发表。
凤凰文艺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了署名“花半里”(孔艳华的笔名)的小说《皇后纪》,朱茹月从光明楼书店购买了该书。
朱茹月发现《皇后纪》亦采取穿越的手法以主人公阴丽华与刘秀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他们之间的爱情生活及感情纠葛的同时,还描写了阴丽华与邓禹、冯异、刘玄的感情纠葛以及君臣、宫廷斗争等情节。
不仅如此,朱茹月发现,小说《皇后纪》在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了《秀丽江山》一书,甚至还照搬了《秀丽江山》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
同时,两书在故事的描述手法、发生的时间顺序,独创的虚拟人物、人物性格及关系等朱茹月独创的方面也存在大量惊人的相似之处。
《皇后纪》不仅在全国发售,同时也在新浪网等网站上公开发表,导致读者的困惑和质疑,并质询朱茹月,使朱茹月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干扰。
鉴于凤凰文艺出版社和孔艳华的行为从未得到朱茹月的允许,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朱茹月的著作权,给朱茹月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重大伤害,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一审法院认为:
两部小说的题材是相同的,故事主线也大致相同。
但是,作品的题材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且对于文学作品而言,仅有抽象的题材和故事框架显然不能构成作品。
构成作品的要素除抽象的题材和主线外,还应有具体的情节和内容。
分析两部作品的主要内容,因两部作品是基于相同史实创作的,故在主要内容上有相同之处,除去史实外,就独创性的情节而言,虽然两部小说在有些人物关系的设置上,有相似之处,但在男主角外设置与女主角有感情纠葛的其他角色以及设定反面角色与女主角进行宫斗是此类小说制造戏剧冲突的惯用手法,两部作品在独创性的主要情节和内容的设计上仍存在较大差别。
关于朱茹月主张的两部作品67处的具体情节和语言的对比,其中大部分情况是表达不相同或不相似,或虽有一定的相同或相似,但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或是为必要场景的有限表达故不能认定《皇》中的相应内容构成对《秀》的使用。
其中一小部分从文学创作的角度可以明显感觉到《皇》的情节是借鉴或是参考了《秀》,因《秀》发表在先,且两书系同一公司运作出版,故《皇》对《秀》有接触的可能,故在孔艳华没有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独创的情况下,应认定孔艳华对朱茹月小说的上述情节设计进行了一定使用。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一部作品的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已有的作品,基于有利于文化传播和传承的考虑,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已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再者,在小说《皇》使用的《秀》的上述情节中,除了“阴丽华人宫觐见刘秀被封贵人及刘秀发病的情节”的内容达到了千字外,其余内容均从数十字到数百字不等,很多内容不过数句或一语带过。
相较于《秀》800千字及《皇》400千字的内容而言,上述情节内容无论是在绝对数量、所占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均未达到作品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内容,结合两部小说的主要人物设计与情节、文字等因素,从读者欣赏体验的角度考虑,两部作品是分别具有独创性的两部不同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孔艳华对小说《秀》的使用尚在合理范围内,应属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驳回朱茹月的全部诉讼请求。
朱茹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朱茹月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1)孔艳华在撰写《皇》的时候使用了《秀》;
(2)《皇》与《秀》存在不同,《皇》中凝聚着孔艳华创造性的劳动。
(3)孔艳华对《秀》使用的性质是侵害朱茹月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不是对朱茹月作品《秀》的合理范围内的借鉴。
理由如下:
首先,孔艳华对《秀》使用的不是“思想”而是“表达”。
经法院认定的相近似的具体情节(48处),体现了朱茹月独特的剧情选取与构思,展现了朱茹月的个性化特征,都应属于“表达”的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皇》中出现的与《秀》相近似的表达并非“巧合”。
本案所涉及的作品是小说,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
小说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
涉案两部小说都是以阴丽华与刘秀的传奇爱情为题材的长篇历史小说,存在若干处近似情节或可用“巧合”解释,但从认定的48处构成相似的情节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
虽然两部小说的不同之处是客观存在的,但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重心并非落在两部文字作品的不同上,而在于两部文字作品的近似之处,在于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能否对近似之处做出合理的解释,如表达有限或有史料依据。
然而本案中孔艳华虽主张上述48处是其独立创作,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且对于上述48处近似之处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考虑到孔艳华有在先接触《秀》的可能,根据“接触加实质性近似”的原则,应该认定《皇》中48处情节系孔艳华使用了朱茹月《秀》中的相应内容。
最后,《皇》中出现的与《秀》相近似的表达属于《秀》的重要情节。
上述48处情节在《秀》中并非无关紧要,对于全文故事情节的展开往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认定孔艳华侵害了朱茹月就其作品《秀》享有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定孔艳华对《秀》的情节设计进行了使用是正确的,但认为这种使用尚在合理范围内,属于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依据不足,应该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表达”而非“思想”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
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
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例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
在深层次抄袭中,被控抄袭的作品往往涉及对他人作品中人物设置、角色描写、情节安排等非字面因素的抄袭。
这些非字面元素往往处于纯粹的思想(中心思想)与纯粹的表达(语言文字)之间,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区分这些非字面的创作元素是“思想”还是“表达”。
一般而言,人物设置、角色描写、情节安排,越具体、越具有作者的个性化特征就越接近纯粹的表达,而只有表达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比如本案中,刘秀两次中风发病和治疗的经过,这两处情节将刘秀、阴丽华、郭圣通、刘庄、刘疆等诸位皇子以及吴汉、阴兴等众位大臣有机串联起来,将众多个性鲜明的人物性格和复杂的人物关系刻画得淋漓尽致。
这些情节体现了朱茹月独特的剧情选取与构思,展现了朱茹月的个性化特征,都应属于“表达”的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
孔艳华虽未直接使用《秀》这些情节的语言文字,但使用了《秀》的情节安排,属于使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非字面“表达”的范畴。
二、近似情节的描写是“纯属巧合”的认定
本案中,孔艳华辩称《皇》作品当中的情节和人物均有历史资料可以参考,刘秀和阴丽华作为大家周知的历史人物,在各个历史阶段均对两人的描述有着很多版本,孔艳华在创作时确实参照了相关历史材料。
换句话说,孔艳华认为《皇》与《秀》中的近似情节描写属于以历史材料为基础的“纯属巧合”的情况。
文学作品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不同作者的作品中可能出现个别情节上的“巧合”,但是作者自由创作的差异通常较大,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当两部作品存在多处构成相似的情节,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同时这些情节对于作品故事脉络的发展并非无关紧要,那么,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就基本可以判断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比如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皇》中与《秀》有48处相近似的具体情节。
如邓禹向阴丽华求婚,该情节对于邓禹——全书中的二号男主角——人物性格的描写和邓禹与阴丽华之间感情纠葛的设计至关重要,求婚时的对白设计、场面布置以及求婚未果的结局安排,对于反应邓禹对阴丽华的一往情深,衬托阴丽华的个人魅力和阴丽华对刘秀的忠贞感情意义深远,因此此处情节对于全书故事情节的编排不可或缺。
三、受众的感知与欣赏体验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比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以相关受众观赏体验的相似度调查为参考,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参与调查者均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原告作品《梅花烙》,法院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
四、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所谓特定情境,更准确地说,应为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人们的经验或者读者、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比如本案中,孔艳华辩称关于女主角不认识篆体字,因两部小说都是穿越类小说,穿越类小说往往都会出现此类从现代穿越到古代的人物不认识古代文字的情节,这属于此类小说的特定场景。
所谓有限表达是指,当表达特定构想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则表达与构想合并,从而,即使作品之间构成实质相似,也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有限表达,事实上也存在着创作的空间,出现完全雷同的创作表达也是非常罕见的。
所谓公知素材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
比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
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
倩柔发现吟霜身上的梅花烙,向吟霜询问成长经历,决定日后保护女儿。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
映月发现连城肩上的胎记后,询问连城成长经历,决定日后保护女儿。
母亲保护女儿是人性所在,上述情节属于公知素材,且在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中,并未对此类情节进行显著的独创性设计及安排,无法推断原告剧本《梅花烙》为剧本《宫锁连城》就相关情节的直接创作来源。
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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