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计划治理技术规定17公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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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计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表现地域文化特色,制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计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知足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阻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阻碍评判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阻碍评判报告。
第七条
在风光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计划操纵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爱惜计划的要求。
文物爱惜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和计划报建。
城市重腹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和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计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计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利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计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治理并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城市建设用地的利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整体计划、操纵性详细计划及有关计划要求。
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先考虑在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效劳设施配套齐全、具有开发建设条件的区域,开展项目选址和利用土地。
(二)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单个建设项目应符合成片成规模开发的原那么,严格限制零星开发。
(三)兼顾土地权属情形,尽可能保证土地利用的完整性和建设项目的可实施性。
(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
第十一条用地性质与计划不完全一致,但知足用地兼容性要求,仍可考虑土地利用和项目选址。
用地性质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0)执行,用地兼容性规定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计划划定的旧城风貌区范围内,应开展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的建设行为,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交通及基础设施环境,新建项目建筑高度、形态、风格等操纵要素应与周边保留建筑相和谐,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域,应注重爱惜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并遵循公共性原那么,新建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为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休憩场所。
(三)在计划划定的禁建区范围内,原那么上禁止开展任何城市建设行为;
在限建区范围内,应尽可能幸免开发建设行为,在确保自然生态平安兼顾城市景观的情形下,可依如实际情形适当进行低强度、低密度开发,功能以生态、休闲、旅行为主。
第十三条具体项目的选址及建设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商业办公等公共效劳设施应按专项计划要求,在知足区域功能需求、效劳半径的情形下,充分和谐与居民区的关系,合理布局各级各类公共设施,落实选址、用地及建筑规模等要求。
必要时,应结合交通条件对建设强度等进行充分论证,幸免对城市交通产生不利阻碍。
(二)居住项目建设应落实整体计划布局原那么,合理引导旧城居住人口向外围疏解,在二环线之外相对集中布局,应尽可能选址在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
中心城区以低密度,中、高强度布局形式为主。
结合项目实际情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幼儿园、养老效劳、社区治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相关要求。
(三)工业仓储类项目应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布局原那么,依据产业类型和相关布局计划,合理引导工业、仓储项目向各类特色工业园、产业基地、物流园区集中。
提高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工业项目建设强度还应知足国家、省、市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操纵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鼓舞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计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和公共效劳设施优先的原那么,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计划的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公用设施、公益项目,适度安排生产设施、经营项目,应注重横向相关空间相互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和谐配合。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遵循统一计划建设的原那么,原那么上不予分期,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实现城市建设打算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统一编制计划的前提下,能够考虑分期实施建设。
分期后,各期用地均应具有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含分项)之和不该冲破原计划设计条件要求;
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必需知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还应保证市政、公共等公益性配套设施优先落实。
第十六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舞统一计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该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假设各地块计划用地性质或操纵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计划操纵要求。
第十七条经批准取得计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确信的容积率及用地性质。
确因上位计划调整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开发条件发生转变的,在符合操纵性详细计划及交通、景观、消防、日照、平安等有关规定,计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将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三章
建筑计划设计
第十八条 建筑计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各项标准、标准和计划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光名胜、文物爱惜、信息网络、国家平安等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建筑计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临城市骨干道、临江、临湖、临山地域的建筑界面应维持完整性和持续性,要紧生态景观廊道应保证视线通透。
第二十条
建筑之间的开敞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临城市骨干道一线布置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计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二)临江一线布置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计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
(三)临湖、临山地域一线布置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计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面宽的50%。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持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
(二)居住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其最大持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
(三)非居住建筑面宽不受上述条款规定限制,但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临湖计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至湖泊绿线的距离;
(二)临山体绿线200米范围计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大于15米;
(三)文物爱惜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区(地段)、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信)设施操纵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计划对高度限制的规定。
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专项城市设计论证确信建筑高度。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应当符合《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配建规定》的要求。
居住区配套公建占比为14%、居住小区配套公建占比为7%、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为5%。
第二十四条
低、多层联排住宅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底层设置私家花园;
(二)不得设置住户独立利用的地下室;
(三)相邻套型至少共用一处山墙且共用部份标高贯穿室内正负零至屋顶部份。
第二十五条
办公、酒店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照《办公建筑设计标准》、《旅馆建筑设计标准》要求,设置相关配套效劳用房;
(二)办公建筑应当按层集中设置公共洗手间,公共洗手间至办公室的最远距离不该大于50米;
(三)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50%;
(四)不得设置飘窗和外挑式、开敞式阳台;
(五)除集中设置的食堂或餐厅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
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车库或设备用房之外其它用途的;
(二)设计作为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利用的;
(三)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大于米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建筑利用性质,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建筑色相应选用淡黄色系或淡灰色系,明度应选择精湛度或中明度区段;
(二)公建建筑应选用低饱和度色彩或明度对照高的冷色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面宽超过80米的,建筑色彩明度应选择中明度区段,大型商业建筑可选择较为鲜艳、亮丽的色彩;
(三)工业建筑应以冷色调为主,高科技工业园区建筑色彩明度应选择精湛度区段,整体风格应简练、明快。
第二十八条
依照建设项目区位,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滨水地段或山体周边建筑色彩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和谐;
(二)滨水地段建筑色彩应选用淡雅明朗的浅冷灰色系或白色系,山体景观区建筑屋顶色彩应考虑城市鸟瞰成效;
(三)历史建筑或历史街区实施改造的,应选择比原建筑色彩饱和度高、明度低的颜色,配色方案应参照周边保留的标志建筑。
第二十九条
建筑色彩搭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小区及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建筑色彩应在整体风格和谐的基础上分组团区分,建筑要紧色彩在色相环上的取值相差应小于45度;
(二)同一类型相邻建筑色彩应选择同一色系,要紧色彩在色相环上的取值相差应小于5度。
(三)同一建筑要紧色彩组合一样不能不超过3种,塔楼与裙房之间的色彩应和谐有致,在色相环上的取值相差应小于10度,要紧色彩与点缀色在色相环上取值相差可小于180度。
第三十条
建筑后退城市计划道路区域内的景观工程计划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设计编制与治理技术要素库》的规定,知足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非得阻碍城市道路交通。
场地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计划绿地、水体、铺地、主题雕塑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
建筑附属场所的铺地色彩应与街道景观、场所环境和建筑环境的风格相和谐,不同功能场地可选用不同的色相,但应当有合理过渡和衔接。
第三十一条
城市计划道路沿线操纵的公共绿地带内不得设置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位和非公共用途的建、构筑物。
城市计划道路、环湖步行道及城市公园沿线确需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纳通透、半通透或绿篱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城市计划道路双侧建筑之间或地下车库之间因通行需要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或地下车行连通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米。
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很多于米;
(二)廊道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情形予以合理布置;
(三)地下通道应避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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