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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月日印发
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鼓励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精品意识,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市优质结构工程,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标准要求。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成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具体负责项目受理、现场核查、组织评审等有关工作。
评审工作要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设立评审专家库,由工作满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受理结构工程创优计划目标;
根据结构工程创优计划目标情况,从评审专家库项目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核查组,对申报创优结构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分阶段(每季度)审查有关资料;
对专家核查组提交的工程现场核查书面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审查汇总,确定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候选名单。
第六条市优质结构工程每年评审两次,从当年主体完工的工程中评选。
名额应控制在当年主体完工工程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提倡优质优价。
经建设单位同意,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创建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费用及支付办法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八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单位工程规模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住宅工程: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
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含)以上;
(三)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厂房、仓储等):
(四)单体建安合同额在500万元及以上(道路主体工程)的市政工程。
第九条评选市优质结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标准要求;
(二)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目标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四)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要求;
(五)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合格;
(六)工程通过设计单位结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质量验评达合格等级;
(七)主体结构工程应全部完成,水电安装暗敷管道、箱盒应预埋结束。
在工程现场核查前,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装饰;
钢结构工程不得进行防火喷涂及墙板、屋面板的安装;
(八)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施工企业,并采用质量体系文件进行施工过程控制的结构工程,优先参加评选;
(九)严格执行《东营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
第十条下列建设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和建筑材料的;
(三)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
(四)防水渗漏、结构裂缝和不均匀沉降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
(五)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的;
(六)存在加固补强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有关节能规定的;
(九)结构质量保证技术资料不齐全,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的;
(十)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未经具有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的;
(十一)因质量问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曾经参评未获得通过的;
(十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或施工许可的。
第十一条创建优质结构工程奖应实施目标管理。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多家施工单位承建的大型项目可由两个主要施工单位申报),并由申报单位填写《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表》,同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措施。
市直工程由申报单位直接报评委会办公室,县(区)属工程由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汇总后统一上报以备审核。
未报送创建计划目标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再列入参评范围。
第十二条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及《结构工程现场评分表》要求,对工程结构施工质量进行自评,形成《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企业对地基(桩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自评在85分及以上的工程,可申报优质结构工程,并填写《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表》。
第十三条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应提报以下申报材料:
(一)《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表》及工程结构创优措施;
(二)《结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及《结构工程现场评分表》;
(三)《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表》;
(四)结构沉降实测记录及结构实体抽测(含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及房间几何尺寸等)资料;
(五)评价标准中重要的评价项目资料;
(六)地基与基础分部(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验收记录证明文件;
(七)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创优的自评报告及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创优的评估报告;
(八)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光盘1个。
主要内容:
工程简介、基槽开挖、地基(桩基)工程、钢筋工程、防水工程、混凝土施工、模板工程、砌体工程施工情况,节能设计情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和质量通病治理等情况。
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九)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三章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凡申请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由质监机构进行检查和初评,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上签署初评结论。
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专家核查组,对工程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记录、结构工程性能检测等方面分别量化打分,对申报工程进行核查(高层建筑可对结构工程分阶段进行检查),出具工程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做好相关检查资料存档工作,并提请评审会评审。
第十六条工程现场核查程序及内容:
第四章申报
申报主体应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企业。
多家施工单位承建的大型项目可申报两个主要参建单位。
第十二条
《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申报资料中的文字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第五章工程评审
评审程序
(一)企业自评。
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及《结构工程现场评分表》要求,对工程结构施工质量进行自评,地基与桩基、主体结构(含地下防水)评价总得分都在85分及以上的工程,可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
(二)组织初评。
质监人员针对参评工程项目,从基础工程开始跟踪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工程,可撤销其参加评选资格。
工程主体竣工后在《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上签署初评意见并上报。
(三)工程复查。
市质监站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工程复查小组,采取对工程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结构工程性能检测分别量化打分的办法,随时对申报工程进行复查(对于高层建筑在装饰工程施工前,复查小组可对结构工程分阶段进行检查),写出工程复查报告,并做好相关检查资料存档工作,检查具体情况提请评委会评审。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复查时可现场否决:
(一)施工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二)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三)桩基静载荷试验、复合地基载荷板试验出现不合格的;
(四)墙身或钢筋砼梁、板、柱出现结构裂缝的,或现浇楼板出现大面积裂缝的;
(五)外墙使用违反节能规定材料或外墙留直槎、透亮、构造柱无马牙槎的;
(六)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预埋或植筋后抗拔检测报告代表数量严重不足的;
(七)楼面层高及混凝土结构轴线位置、混凝土结构每层垂直度实测偏差大于允许偏差倍的;
(八)变形缝(后浇带)设置不当或未按图纸及规范标准施工的;
(九)发现工程有渗漏现象的;
(十)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第十七条评委会评审。
每年年底前,评委会根据申报及初评、复查情况,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9名以上专家,成立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委会,对申报工程的有关材料和工程复查报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人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第十八条评委会在每年组织两次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项目进行抽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抽查复核。
第十九条评审通过的市优质结构工程,在东营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市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全市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招投标时将适当加分。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当年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方可申报市“金洲杯”奖,省“泰山杯”奖、国家“鲁班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参评和获奖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
对于评审评价结果,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市建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为12319,欢迎被评单位和公众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工程出现因质量问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由评委会核实并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表
附件2:
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表
附件3:
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
附件4:
结构工程现场评分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申报单位(章)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填报日期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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