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筑合同通用条款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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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承包方代表”指根据第11.2条所规定所指派的人。
(i)“实质性竣工日期”指根据第17.1或17.3条发出的证明书所述的日期。
(j)“缺陷”指未按合同规定的已完成的工程部分。
为了避免疑问和局限性,该术语应包括任何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或未通过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的设备、材料、物产品或工程。
(k)“缺陷责任期”指在附录中设置的“缺陷责任期”,计算根据如下:
(i)监理按照第17条规定,对工程认证的实质性完工日期;
或
(ii)监理按照第17条规定,对工程签发多个实质性完工证书时,各个日期。
(l)“图纸”指合同中所指的图纸,包括根据第6.2条由承包方编制并由监理认可图纸,以及陆续发出由监理书面认可的图纸。
(m)“雇主”指政府或附录中指明的法定机构。
(n)“结算证书”是指根据条款32.5由监理下发的文件。
(o)“结算要求”是指承包方根据条款32.4
(1)提出的付款要求。
(p)“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纳。
(q)“损失和费用”是指:
(i)直接有关的劳动、机械、材料或实际发生的产品的费用;
及
(ii)实际及必要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该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不会产生,也不应该由承包方承担的;
和
(iii)任何此类费用的15%,该15%包括或者代替了利润、办公室或其他行政管理费用,融资费用(包括外国汇兑损失)及任何其他费用、损失或由此引起的各种性质费用。
(r)“模块选项”指该合同条款最后所列的“模块选项”。
(s)“付款申请”是指承包方根据32.1
(1)条款提出的支付要求。
(t)“支付证书”指根据32.2
(1)或32.5
(1)条,监理为回应承包方的付款或结算申请而出具的证书。
(u)“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建造的永久性的工程(包括设施)
(v)“设施”是指机械、设备及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w)“暂定项目”是指仅在监理书面指示的时候才执行的工作,可能全部、部分或者全部都不执行。
(x)“费率”指的是报价单或者清单中所载的费率或价格,包括业主和承包方书面同意的修改或增补。
(y)“响应金额”是指监理根据第32.2
(1)条规定在支付证书中同意向承包方支付的金额。
(z)“现场”是指工程所在的土地、及其之上、下、中间等,以及业主为工程实施所提供的其他土地和地点。
(aa)“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规范,以及监理后来陆续书面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ab)“监理”是指业主为合同执行而指派的个人、公司或企业。
(ac)“监理的代表”指监理根据条款2.2指派的人。
(ad)“投标”是指承包方向业主提供的工程的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执行并完工的总价报价,目的是获取“中标函”。
(ae)“临时工程”是指为工程施工或者缺陷修补而进行的一切临时性质的工程(除施工设备)。
(af)“工期”是指中标函中所确认的完成工程或工程某一阶段和部分的时间,合同中可能允许承包方延期(如有的话)。
(ag)“工程”指临时工程、永久工程、工程的某个阶段或部分。
1.2单数和复数
如果上下文需要,单数的表述也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3标题和页边注释
条款中的标题和页边注释,不应被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来考虑。
1.4联合和单独债务
如果承包方是一个联合体,则在本合同下单个联合体成员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监理和监理代表
2.1监理的权力
(1)监理的权力由合同规定,有必要时根据合同延伸。
对监理权力的限制将在附录中列出。
(2)除非合同明确表示,否则监理无权免除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2.2监理代表
监理委派监理代表,监理代表对监理负责,并执行监理根据第2.3条款提出的责任和事务。
2.3监理的委派权
除了根据第2.1条的附录上罗列的职责和职能,监理可陆续委派监理代表执行其他职责或职能,并可以随时撤销委派。
任何此类委派或撤销均须以书面形式,并且在送达承包方处之后才生效。
凡是监理代表在委派范围内采取的行动,均与监理自己采取的行动效力一致,除非:
(a)任何机械、材料、产品或工程,即使得到监理代表的批准,也不会妨碍监理最终反对接受这些机械、材料、产品或工程,并对其整改给出指导意见。
(b)如果承包方对监理代表的行为或决策有异议,应当提交给监理进行确认、推翻或更改(视情况而定)。
2.4任命助手
监理或监理代表可以书面委任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代表履行合同第2.2条规定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改名助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如有)。
除非得到监理的书面授权,否则助理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与履行合同职责、确保设备、材料、物品或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方面的指令。
2.5监理的指令
监理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主管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方应遵守该指示。
监理对口头指令给予书面确认,无论在指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应被视为对本条款宗旨的执行。
此外,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的任何口头指令,而且监理在7天内未对确认书面表示异议应当被视为监理的指令。
本条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监理代表,监理助理或监理代表根据条款2.4规定委派的任何人。
2.6不遵守监理的指示
如果承包方收到监理或监理代表的指令后,未能在14天执行(或规定的某一时期内):
(a)业主可雇佣其他人采取必要行动以达到同样目的,或挽回因此而造成的费用、损失、支出和损害;
(b)业主因承包方违约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的金额,可向承包方追讨。
2.7紧急维修
在工程施工期间或保质期间,如果发生与工程相关的任何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监理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承包人不能或不愿马上补救或做其他工作,监理可以授权承包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这样的补救工作。
如果监理认为所作的补救或其他工作根据合同应该由承包方负责,那相关的成本、损失、支出或赔偿可向承包方追讨。
2.8没有义务行使权力
(1)监理、监理代表或根据条款2.4规定任命的任何助理,无论是代表业主还是自己在任何时候对承包方都没有义务行使或不行使其合同权力,而无论是否行使权力,都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业主对承包方的权利或使业主对承包方负责。
(2)本条的规定不影响对监理、监理代表或根据条款2.4规定任命的任何助理在代表业主行使职责的范围内的作为与不作为所负有的责任。
3.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的相互解释
形成合同的若干份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如果条款和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之间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条款规定。
在条款当中,如果有特殊条款,应优先考虑特殊条款。
3.2图纸和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1)图纸应当由监理单独保管,但四份图纸副本件可以免费提供给承包方。
承包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费复印。
除非确实有必要,否则业主和监理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在未经监理同意的情况下,承包方都不能提供给第三方。
(2)承包方应向监理提供6份图纸、规范和承包方根据条款6.2提交并得到监理接受的其他文件的副本,连同不能够以同等质量复印的文件的可复制副本。
此外,如果业主需要而且监理书面要求,承包方应提供更多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副本,业主将支付该部分副本费用。
3.3现场保管的图纸
前述的提供给承包方或者承包方提供的图纸,应保留一份在现场,并应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供检查和监理及其授权人使用。
3.4更多图纸需求等
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a)根据合同规定,监理需要提供的进一步图纸、规范或其他信息;
(b)无论在条款9的施工方案中是否显示,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所必需的任何图纸、规范、指导或任何特定时间要求的其他信息,否则工程的规划或执行可能被延迟或中断。
通知还应明确说明,如果监理不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将可能造成诸如工程延误或耽误工程整体或部分竣工,以及财务方面的后果。
如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披露信息,监理应该在接到通知后马上行动。
3.5进一步补充图纸和指导
监理应不定期向承包方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进一步修订的图纸、规范或指示。
承包方应执行并受其约束。
3.6延迟和时间
如果:
(a)如果监理不遵守要求,承包方应根据第3.4条及时通知;
(b)监理没有按照第3.5条提供进一步的货修改后的图纸或指令或规范。
如果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和竣工因此受到影响,而承包方又遵守条款14,23,32的前提下,监理可根据第14条给予工期延长,并根据第32条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费用并补偿损失。
4.承包方的一般义务
4.1承包方的一般责任
承包方应以应有的谨慎和勤奋,按照合同规定和监理要求,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
承包方应根据工程设计、实施、竣工、保质的要求,提供所有的监督、劳务、机械、建筑设备、材料、产品和其他,无论是暂时或永久性的。
本条款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影响承包方在一般法下完成工程的责任。
4.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案
承包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案的充分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承包方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以及非承包方及其分包、供应商提供的临时性工程的设计不承担责任(除非本协议项下另有说明或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另有书面约定)。
4.3承包方对分包商的责任
因承包方及其分包、供应商,无论指定的或私定的,违反合同、拒绝履行合同、违约或不作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承包方都会对业主遭受的损失、伤害、损害等进行补救并赔偿,并对任何损失、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索赔负责。
4.4确定歧义、差异等的责任
(1)承包人如发现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任何遗漏,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
为了不影响工程的实施或完成,监理应对此作出解释和调整,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指示,以解决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问题。
如果在承包方看来,执行这些指令将引发或已经引发损失和费用,而该情形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所不能合理预见的(假设之前认真阅读过提交的合同文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监理。
在承包人遵守条款第14、23和32条前提下,监理可以根据第14条给予延长工期,并根据第32条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费用并补偿损失。
(2)如监理为解决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而发出的指令导致合同金额降低,该合同额根据第20条款变更,而监理可根据第32条款调低工程价值。
(3)当合同中的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是可能在中标函颁发之日前发现的,本条款第4.4
(1)条以及合同中的任何一条都不能因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而给予承包人工期延长或补偿或任何其他补救(无论是根据合同还是损害赔偿或其他法律),因为承包方被视为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发现这些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
4.5保证金
(1)中标函发出后的14天内,或业主在附录中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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