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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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二:
三方模式)
甲方:
西安####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乔###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
,购买了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
2、甲、丙双方就###项目签订了《收购协议》,丙方为乙方购房款的收款人;
3、因乙方购买的商品房未能按期交房,乙方要求退房。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备案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同意由丙方将乙方购房款共计元退还乙方。
二、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具体退款方式及数额如下:
1、丙方将乙方已缴纳的首付房款元直接退还乙方;
2、丙方将乙方已向银行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共计元(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向银行归还的本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3、经乙方贷款银行即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同意,丙方向该银行归还截止年月日乙方贷款余额共计元,并由该银行出具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四、乙方应将持有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购房、收款收据及发票全部退还丙方销毁。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负责办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撤消抵押备案、合同注销等相关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在本条所述撤销及注销等相关手续办完后,向乙方退还本协议第二条1、2项所列款项。
丙方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撤销和注销手续无法办理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承诺:
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合同及退款手续完成后,不再向甲、丙双方追究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并不再就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甲、丙双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七、因乙方退房造成丙方的损失,甲、丙双方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八、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其他方损失,其他方有权要求赔偿。
九、本协议经银行出具同意丙方代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证明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置业顾问应签署:
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
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00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范本三:
银行贷款模式)
甲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NO:
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元。
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
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
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15日内办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以下简称为该商铺)商品房壹套,双方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
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除
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
方执壹份,贰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实证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实证分析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
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司法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占所有解释28条的%。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其他解除情形: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
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
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涉金额大,楼花按揭为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形式。
但是,对于楼
花按揭中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对担保权人的权利保护的冲突问题,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解决的方案。
如乙向甲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应首付15万元给甲公司,实际支付10万元,尚欠5万元。
合同约定“乙未依约定期限付款,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余款15万元向丙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5万元支付给了甲公司,并由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甲公司经催讨未果,遂以乙为被告,丙银行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与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乙返还商品房给甲公司;
3.甲公司返还10万元给乙,返还15万元及利息给丙银行。
乙、丙均答辩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案是否应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了,是否必然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呢?
首先,本案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已经签订并且按揭贷款也支付给了开发商甲公司,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其次,乙未依约支付5万元的行为从表面看,似乎属于司法解释中“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形。
但是,我们认为,乙迟延交付的5万元只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总价款30万元的六分之一,为此,乙的行为性质应该认定为“部分迟延交付行为”。
鉴于该司法解释未明确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在量与质上的尺度,法院在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同时,应注意结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加以考虑。
我们认为司法解释中迟延支付的购房款应该是指主要的购房款,在识别“主要”上,应不少于购房总价款的二分之一,而不是一小部分的购房款,当然如果少于总价款二分之一,但迟延交付的购房款足以影响开发商生产经营的,亦可认定为“主要”。
这才符合合同法力促交易成功的立法目的。
本案乙的迟延支付购房款行为显然不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乙未依约定期限付款,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乙并不是未依约定期限付款,只是没有按期付清所有房款,因此甲公司也不能以此主张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合同明确特别约定了没有付清全部房款时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法院还面临着与担保权人(按揭贷款人)的权利保护的法律价值选择问题。
此类案件有两个相互牵连,但是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商品房担保贷款的法律关系。
后一个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是商品房的买方,并且也是以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人,作为商品房卖方则为买方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权人就是贷款人银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响到后一个法律关系的履行问题,然而,
其是否必然导致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呢?
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直接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两个合同关系都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对于该款,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逻辑地得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该解除。
后者是否解除仍然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具体认定。
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没有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作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卖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案件中,乙、丙银行关于贷款合同不应解除的抗辩理由成立。
此时,甲公司选择行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将购房款和贷款本息退给乙;
乙返还房产给甲公司,但不影响丙银行行使抵押权。
这样处理对甲公司也显然不利。
甲公司应该放弃选择解除权,而选择以追索乙债务为由提起诉讼为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朝阳王池
篇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即退房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即退房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购买人和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
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
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
有约定从之。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商品房套型误差:
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方。
(“解释”23条)
5、开发商迟延交楼:
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
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
经催告三个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约定优先。
没有约定,经催告,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
三个月。
解除权消灭期限:
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解释”第十五条)
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
1.约定不接受迟延履行。
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6、商品房质量问题:
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解释”第十二条)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质量缺陷无法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
(“解释”第十三条)
8、欺诈性质:
(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一房二卖)、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九条)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十条)
9、延迟办理房产证: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解释”第十九条)
10、其他情况:
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
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1、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
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示:
解除权行使期间: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适用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之时而消灭的期间。
与诉讼时效不同不,除斥期间的效果是权利不能行使,诉讼时效的效果是失去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除斥期间仅为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不能中断。
点击律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互联、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自身深厚的行业知识与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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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XX年10月,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XX年1月,第三方互联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点击律”正式上线;
同期“查律师”、
“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
XX年6月,“做合同”产品上线;
XX年7月,“支点阅读”产品上线。
主营业务
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10月,点击律由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和运营,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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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
一:
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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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企业
点击律开发了至今较为全面、准确的涉诉企业数据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将结果直观地展示给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对拟进行风控审查企业的涉诉类型、涉诉金额、
篇五: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套,双方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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