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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事故案例(5-6)
安全工作关系到员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
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人民的安定!
做为员工,要保护自已,珍惜生命,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个人负责。
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安全事故,是当前做好安全工作首要任务。
衷心希望员工通过培训,能提高意识,爱护自己,保护他人,真正做到“三不伤害”,开心工作,幸福生活……。
第一篇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章公司简介
见附页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2.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
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5项权利:
(1)知情权
––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
––应急措施
(2)建议.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
(3)培训权
––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4)拒绝危险权.紧急避险权(不得报复)
(5)工伤索赔权
4项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2)认真接受教育及培训
(3)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隐患及险情尽快报告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内容: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预防为主"
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
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依靠广大群众,作好动员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预防火灾的措施,就可以取得同火灾斗争的主动权;
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火灾发生的目的。
"
防消结合"
是指我们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一"
防"
与"
消"
,也就是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作好各项防火工作(如监督,检查、建审、宣传等)的同时,还要加强火灾队伍的建设。
不但要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即公安消防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和现代化的建设,还要抓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群众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随时做好灭火的准备,以便在火灾一旦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重消轻防"
和"
重防轻消"
都是片面的。
是同一目标下的两种手段,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且在实践中认真地贯彻落实,才能达到有效地同火灾作斗争的目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部分内容)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五章(总局15号令)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六章:
本厂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及救援预案主要内容。
以上制度内容见本厂对应制度文本。
第七章:
事故案例
案例1:
2001年3月18日,东莞市塘厦正典塑胶五金厂发生火灾事故,导致火灾事故原因初步认定是工人在清洗车间地板及注塑机的过程中,违章使用大量含有属易燃液体的溶剂油,不慎遇火花而引起爆燃所致。
事故直接责任人马玉良事发后逃跑。
事发当晚赶赴现场察看和看望慰问伤员的省公安厅长梁国聚指示东莞警方要全力缉捕肇事者,并尽快依法予以严惩。
公安消防部门初步查明,这起火灾是人为蛮干,违章作业所致。
据调查,3月18日上午10时许,该厂人事部主管马玉良组织30多名工人清洗车间地板和机械设备,清洗的原料“120号溶剂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清洗前,该厂塑胶部带班组长黄仁宏曾向马玉良提出异议,并极力劝阻马玉良不要蛮干,但马玉良根本不听黄的意见,令人将车间电源关掉,凶狠地指挥其他员工违章作业,致使散发的溶剂油气体遇火花爆燃,酿成惨剧。
22名重伤人员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梁国聚指出,这起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企业的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
要从深层次上找原因,要标本兼治,发动全社会力量切实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东莞有近两万家类似企业,如果今天这里出事,明天那里出事,怎好向人民交代?
他要求东莞市公安局要主动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加紧取证,尽快进入法律程序,尽快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直接肇事者要依法严惩;
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肇事单位要全权负责。
他还要求各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停业整顿。
案例2:
工人开机预热惹大火工厂被烧了两个小时
2010-7-16早上6点半,位于渝北两路皮鞋城工业园的壁恒鼎模具厂,值班人员小段起床打开注塑机预热,然后回值班室继续睡觉。
约半小时后,一台注塑机冒起约一尺高的火焰,引燃天棚上的油纸布和地上的塑料产品。
小段救火未能成功,凶猛大火迅速蔓延到隔壁的恒伟林汽配厂车间,3名女工急忙逃生。
渝北消防支队40名官兵赶到,经过近两小时努力才扑灭大火(如图)。
据初步估算,火灾过火500平方米左右,幸无人员伤亡。
起火具体原因仍待进一步调查。
案例3石岩塘头社区一电子厂因电线短路起火
事发石岩塘头社区诚信兴工业园,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现场。
2011年10月13日12时30分许,石岩街道塘头社区一家电子厂突然起火。
事发后,石岩消防中队5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火情很快被控制。
事故中,大量塑料制品被烧毁,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起火工厂位于石岩街道塘头社区诚信兴工业园内,是一家以生产电脑配件为主的电子厂。
记者赶往事发工厂的路上,老远就看到火灾现场的上空有大量的浓烟。
记者赶到现场后看到,30多名消防人员正在不停地往起火工厂的2楼车间内注水,地面散落着大量的玻璃碎片。
据事发工厂一名工人介绍,该厂是一家以生产电脑主板和散热风扇为主的电子厂。
起火点位于该工厂生产车间2楼,因为里面存放着大量的纸皮及塑料制品,所以起火后很快引燃整个车间。
据该工人介绍,由于起火时工人已经下班吃饭,车间内没人上班,因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不过,让人提心吊胆的是,距离起火工厂500米处,是一家燃气站。
考虑到燃气站及周围的人身财产安全,石岩消防中队的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以最快速度将明火控制住。
事发后,消防人员进行了1个小时的扑救和地毯式搜寻,确定没有人员被困后才全部撤离。
经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电线短路。
第二篇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章:
车间危险性分析
(一)火灾爆炸危险性:
发生火灾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空气中含大量的助燃气体氧,现对生产车间、化学品仓库火灾爆炸危险分析如下:
(1)可燃物的泄漏爆炸
我厂盛装易燃液体(天那水、甲醇、松香水等)的包装容器破损可导致易可燃液体泄漏;
搬运、倒料过程不小心可导致物料外泄或溢出,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
(2)火灾
电火花:
危险化学品仓库所用照明灯具、开关等若选型不当,防爆不符合要求可产生电火花或电弧,电气线路老化、短路也可产生电气火花和电弧,引起火灾。
雷电:
仓库、可燃液体储罐如果防雷设施不健全,或在雷雨天因雷击中仓库,可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明火:
在生产作业场所违章使用明火或吸烟有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易燃液体(天那水、甲醇、松香水等)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可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3)电气设备的火灾危险性
当电气设备散热条件差,通风不良或是长时间运转未关闭的情况下,形成表面过热现象时,容易引起火灾事故;
当设备与电气线路部件因接触不良造成局部过热、甚至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火灾危险;
由于电气设备及电线绝缘老化或受外界的因素影响而使绝缘破损发生漏电、短路等意外事故产生火花和电弧,当空间有易燃气体混合物时,引起火灾;
由于电气设备的机械部件松动、异常摩擦或碰撞产生发热冒火花现象,从而引起火灾。
(4)空压机有可能发生自燃、爆炸事故。
引起空压机自燃和爆炸的原因很多,例如空压机实际排气压力超过额定排气压力,加之机件疲劳、锈蚀等原因使机件强度降低可引起爆炸;
空压机中的润滑油氧化后形成的裂解气及系统中残留的过量积碳,达到燃烧、爆炸的条件可引起自燃、爆炸。
(二)中毒危害性分析
危险化学品对人体侵入的途径主要有吸入、食入、皮肤吸收三种,其中又以呼吸道吸入对人体的危害最为严重。
洗板水等使用场所作业员工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是作业场所通风不良时,易引发职业中毒现场。
(三)机械伤害危险性分析
我单位的机械设备主要有干燥机、电气炉、卷线切、脱皮机、切割机等,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的运动部件直接与人体接触所造成的伤害。
若机械设备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无安全联锁装置,转动轴无防护套、防护栏,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和保养,易导致机械伤害的发生;
操作人员若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或粗心大意、误操作等,均易引起机械设备运动部件、工具直接接触到人体,造成夹击、碰撞、卷入、辗、割、刺等伤害。
预防机械伤害的主要措施是保证机械设备运转部件的防护和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机械安全常识】
机械安全知识,一般地说,是下面的这两类知识。
一是机械设备本身符合的安全要求,如它的安全装置、安全用具等方面的知识;
二是操作机械设备时应符合的安全要求,如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
1、机械安全使用;
(1)保证机械本身的安全,也就是说,、机械本身必须是安全的。
一般情况下,机械生产出厂时,为保证操作者的安全,机械上都安装了一些保护装置,这些能保证当人体任一部位进入到危险区域时,机械就能自动停止,以保操作者不受到伤害。
冲压机械的安全装置通常有防护栏、拨手器、双手启动按钮、红外、光电自动保护装置。
(2)要保证安全,更为重要的是操作者本人也要做到安全操作。
安全操作的内容有哪些呢?
一般包括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三个环节的内容。
①操作前,要经过培训,熟知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
操作着装要整齐,衣服要“三紧”,即领口、袖口和衣服下摆都要束紧;
穿工作鞋,不能穿拖鞋、凉鞋等;
要戴工作帽,头发长的要把头发盘起放进帽中;
②开动机器前,要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无异常;
机器开动后,先运行一会儿,看是否有异常,无异常后,再开始加工工作;
③机器开动后,不能离开,操作规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注意劳逸结合,不疲劳操作;
④切勿为了加快加工速度,自行将安全装置拆掉,或者将其设置在无效状态;
同时,更不能为了方便,不使用配备的替代手的工具。
⑤操作后,要进行清扫,整理。
2、金属切削机械安全使用;
金属切削机械的种类:
车床、钻床、刨床、磨床。
金属切削机械在工作中,很容易给操作者造成伤害,车床上切削下来的铁屑的温度有好几XX,它足以烫焦你的皮肤,如果不慎飞到眼睛里,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除此之外还有机床旋转部分造成的卷入伤害、刀具伤人、操作者被机床碰撞等。
为了安全,操作者按操作规程操作十分重要。
操作者要经过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
操作着装衣服要“三紧”;
不能穿拖鞋、凉鞋等;
要戴好护目镜(保护眼睛的眼镜);
机器上不能放东西,如工具、工件等;
机器开动后,先空运行一会儿,看有无异常,无异常后,再开始工作。
机器开动后,不能离开;
要注意劳逸结合,不疲劳操作。
4、机械传动装置安全使用;
机械传动装置的形式主要有齿轮传动、链传动、带传动。
伤害形式:
(1)齿轮的裸露部分把操作者的衣服、袖口卷入齿轮从而把人手一起绞入齿轮,造成伤害,有时甚至将整个人卷入,造成死亡;
(2)链传动中,链条进入链轮的部位,常发生把人手卷入的伤害事故;
(3)带传动时,皮带进入带轮的地方也常发生把人手卷入的伤害事故,同时带接头也常发打击伤害事故。
如何预防:
(1)类机械的伤害特点,一般的安全防护要求就是将传动装置全部遮蔽,以隔绝操作者身体任何部位与之接触。
(2)关于操作安全就是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不是自己岗位的机器设备,不要因贪玩或想多学点手艺,去乱动乱摸,往往事故就是发生在这种时候。
(四)触电伤害危险性分析
凡是用电设备都有可能产生电气伤害。
电气伤害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电气安全知识;
违反操作规程;
电气设备存在隐患。
(1)动力照明线路、电箱、插座等若不符合安全规范;
生产车间内各种配、用电装置运行、检修时,由于防护不当或安全措施不足,作业人员工作失误等原因而触及带电体,都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害事故,这类情况多发生在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中;
用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当设备绝缘损坏和保护失效时,一旦作业人员触及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也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害事故。
(2)电气设备、线路老化或若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安装操作不当,保养不善,接地、接零损坏或失效等,将会引起电气设备绝缘性能降低或保护失效,有可能造成漏电,引起触电事故或电气伤害。
(3)电气设备的外壳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未采取接地措施和安装漏电保护器极易引起触电死亡事故。
(4)雷击引起死亡事故。
【用电常识】
电气作业常识;
1、电气的危险性;
(1)对体的伤害作用,包括触电事故、电弧引起的电伤、静电伤害;
(2)对物体的损害,主要是设备以及房屋烧毁,严重时可引起电气火灾爆炸事故;
(3)对环境的干扰和污染,主要是指电磁污染、雷电等;
(4)引起二次事故,指由于电气事故而带来的其他破坏作用的事故,如:
高处作业触电导致坠落,引起火灾爆炸等;
2、电气事故类型;
(1)电伤:
对人体外表造成的局部伤害,如电弧烧伤,熔化的金属渗入皮肤等。
(2)电击:
电流通过人体内部,造成人体内部组织的破坏,使人出现痉挛、呼吸困难、心脏停跳,甚至造成死亡。
3、电压与电流;
(1)电压常常补描述为电流的推动力,该推动力可以使电源产生的电输送到用电器具和设备上而使之工作。
在我国,照明用电的电压通常是220伏,而在工厂中电气设备的工作电压通常是380伏。
这样的电压远远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安全电压,所以千万不要直接触及。
(2)电流是指电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迁移。
电网的迁移是通过电线或电缆来完成的。
电线越粗,那么允许通过的电流就越大。
当你想到电的危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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