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经营管理手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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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户保证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装修完毕并开门营业,否则视为商户违约,管理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商户在遵守商场管理的前提下,应当自觉履行场地和商铺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按约使用商铺,按期交纳商铺租金及相关的费用,到期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上述费用的,管理公司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并且不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商户,凡出租、转租、退租、出借、转让商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公约、并经皮革城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未经书面同意,商户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将房屋擅自转让、转租、或以合伙、承包、联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管理公司有权依法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所出租的铺位,且所收房屋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商户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是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装修工程符合技术规范,所有材料应为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装修时不得对环境污染。
装修结束后自行负责在两日内将装修垃圾清运出市场,逾期未清运的将由管理公司物管部组织清运处理,费用由装修商家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商户应自觉爱护商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他人财产,如损坏市场内的设施、设备和他人财产必须照价赔偿,能修复的按质量要求限期三日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将由管理公司物管部派人修复,费用由损坏者承担。
第十三条:
商家对个人使用部位的设施、设备自行负责维护,如需管理公司派人维修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商家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租赁期届满前,商户必须在三个月前通知管理公司续租意愿,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租赁合同;
如未提前三个月通知管理公司,则视为不再续租,放弃优先权,管理公司有权另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因租赁期满而终止时,商户须将租赁商铺及设施完好无损地交回给管理公司,如有损坏,须赔偿管理公司由此而受的损失。
如经商户装修,则交回商铺时,须保持装修后的状况,不得损坏。
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商户需打开其商铺所有的门,并不能故意放置物料堵档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铺位内商品应规范有序地摆放在商铺内,展架、货柜、商品、桌椅等一律不得出位占道。
若违者经劝阻无效,管理公司有权对其做出勒令停业整顿的要求,情节严重者管理公司可无偿收回商铺租赁权,且所收房屋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商铺在合同期内违反管理公司统一制定的商场营业时间管理规定,并在每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5月份,市场旺季时出现连续5天或累计15天不正常经营,经协调无果时,管理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其所收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商家对所有出售的商品必须有合格证书、厂家授权书等。
第十九条:
市场内经营商户,必须服从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有问题和建议可通过“商家委员会代表”向管理公司相关部门逐级反映,不得拒不执行。
第三章:
经营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商场内的治安秩序工作实行共同防范,租赁户参与,顾客遵守、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公司派人协助管理的原则,保安人员执勤,维护商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禁止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者单独入内,若带其入内者,需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顾客及商户严禁带宠物或其他动物入场,市场内禁止吸烟和拍照。
,严禁捡垃圾、收废旧物资。
第二十三条:
在市场内,不准起哄闹事,打架斗殴;
不得聚赌、酗酒、吵架,也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打闹,嬉戏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场内所有商户应依法自行申请合法营业许可证,并不得经营含有色情、暴力、反动、洋垃圾等商品或制造、置放各种危险易燃物、爆裂物、恶臭物及危害本市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
不得恶性竞价、欺骗消费者、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第二十五条:
商户应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得欺骗顾客,强买强卖,损坏商场形象。
对顾客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顾客或与顾客吵架、打架。
若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包括商场商家之间),除报公安部门处罚外,卖场管理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或挂牌警告。
第二十六条:
商家所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部门的要求,必须保证质量,经营货真价实的合格商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如有违者,受到消费者投诉或经媒体暴光,经质检部门检验认定,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卖场管理部有权要求支付5000——10000元/次的名誉损失赔偿金,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卖场管理部有权责令其退出市场,收回房屋,且所收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若遇消费者投诉,商家应积极配合卖场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一年之内商家若被消费者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查证实为商家责任的,视商家违约,商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卖场管理部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商家应自觉做好商品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工作,对消费者提出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及时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市场公共空间内禁止堆置私人物件及货物。
商品摆放做到整洁有序;
不得在公共通道和公共区域堆放物品和广告牌,堵塞通道、影响观瞻。
市场公共通道和公共区域一律不准摆设商品和广告牌。
第三十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壳、乱倒垃圾、不得在公共通道和公共区域放置餐具、水桶、拖把、扫把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
商铺内废物、废水等垃圾自行清除并倒放市场指定的位置或盛器中,不得推、倒于通道、其他店铺或非指定位置。
商家清洗拖把、扫把、抹布后,必须拧干,不得滴水在公共通道上。
第三十二条:
商家货物、建筑装饰材料、办公家具、机器设备应按规定的通道出入,服从管理公司物管部的管理。
商户拆装商品、装修所生之包装物、废料等,应按管理公司指定路线自行清扫运走,不得弃置不管。
商户进出货物应按管理公司指定路线、通道和规定进出市场。
第三十三条:
商家商铺内的物资安全由商家自行负责,各商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如现金、首饰、手提包等。
下班离开商铺时检查门锁是否关锁好。
第三十四条:
所有从事人力搬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商场的管理。
商家自己雇请人力搬运安装的,由商家自行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市场停止营业后,市场铺面一律关闭,不准住宿。
如需加班者,应向管理公司物管部申请,经批准后由保安值班人员监督执行。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维护商场卫生人人有责,所有人员不得在商场内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包装物等,不得随地乱倒污水、剩饭菜等包装好倒入垃圾桶内。
违者管理公司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商家应对经营场所和门前的卫生保持整洁。
第三十八条:
凡属报废商品和商品碎渣,包装物等垃圾,商家应自行处理或清运到管理公司指定的垃圾堆放内。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进出商场内的车辆均应服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的指挥,为了确保安全,车辆载重不能超过5吨,在广场场内必须缓慢行驶,每小时不准超过5公里。
第四十条:
凡进入商场的机动车应停放有序。
小车或装卸货物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位置。
不允许停在主车道及专用车辆停车位,以免阻塞交通,违者经劝说不改者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商家长期雇请的出租货车、三轮车必须遵守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商家自行负责管理,发生问题自行负责。
第六章水电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场铺面内的水电设施统一由管理公司工程人员管理、维修,商户不得擅自改装。
商场内的水电管线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应书面向管理公司报告,经同意并由管理公司派专业人员安装或指导安装。
第四十三条:
市场内严禁使用电饭煲、点钞锅、电炉、取暖器,因业务需要使用500W以上功率电器(空调除外),电机等工具,应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四十四条:
市场内的电线电路发生故障,商家不得自行拆卸修理,须向管理公司申报由管理公司物管部派人修理。
第四十五条:
商家不得私自串接电源,严禁私拉接电线,违者没收有关电器,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造成自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自负。
造成他人损失的一律由违规商家依法赔偿。
各商铺若需加设电源插座,应向管理公司物管部书面报准后放可设置。
第四十六条:
严禁偷电,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0元。
不得私自操作各种电器设备、设施及任意搬离、移动紧急照明灯,和消防设施。
第四十七条:
严禁明火作业,如需动火请向管理公司物管部书面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楼梯、电梯设备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的楼梯、扶梯、观光电梯、货梯使用人应保持清洁,禁止抽烟、吐痰、任意张贴及破坏。
第四十九条:
禁止使用扶梯、观光电梯搬运货品、建筑装饰材料、办公家具、机器设备等。
第八章:
市场广告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市场广告统一管理和宣传,市场内外的广告制作和形式需达到一致性、有序性、有效性、有偿性。
第五十一条:
凡商户在商铺内外墙面、柱体上制作广告以及在报纸、电视、电台、路标(牌)、促销单、POP、DM上作的各类广告,都必须到管理公司处进行登记、审批。
第五十二条:
商户在自己店铺所属的玻璃上张贴、悬挂文字或图案等广告,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水平方向上整块玻璃的三分之一。
其他区域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张贴、悬挂广告。
第五十三条:
商户制作安装广告牌统一由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进行规划,商户不得擅自安装。
第九章:
市场营业、休息时间及出入管理
第五十四条:
营业时间(上午09:
30点——下午17:
30点):
市场商户应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作息时间以市场公布时间为准,必须遵守营业时间,不得无故歇业、不得无故推迟开业时间。
经营人员晚上19:
00前一律离场,不得在场留夜。
第五十五条:
休假时间:
春节及其它休息时间由本市场按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并发书面通知,具体安排以本市场书面通知为准。
第五十六条:
请假制度:
若有商户营业时间需要延长,应在当日下午16时30分以前书面通知本市场并取得本市场书面同意。
其营业时间延长带来的费用,包括电费、设施超时使用费及加班管理服务费按本市场统一规定收取。
未经本市场书面同意,任何商家(含其雇员)不得在市场内加班。
第五十七条:
市场商户有事提前关门需要到管理公司客服中心请假并获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八条:
商家、营业员、施工安装人员和其他人员在9:
30以前和18:
00以后进入商场,应走员工通道,一律须出示公司制发的出入证,否则禁止入内。
特殊情况经物管部经理或主任同意方可放行。
第十章消防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场内消防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卖场管理部与各商家共同管理的原则,做好防范工作。
第六十条:
市场内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各商户应当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导购员的消防意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爱护消防器材;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私自拆除、移动、毁坏遮挡商场内的消防设施,违者商场有权处以20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报告公安消防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各商家应建立消防检查制度,落实防火检查登记。
每天下班前应检查确无火灾隐患,关断商铺内的电源后,方可离开。
如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向卖场管理部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否则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存放杂物和在其周围堆放物品。
在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动用消防器材或设施,违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商场的通道上,不允许堆放物资,应保持消防通道,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违规堆放物资阻塞通道,由卖场管理部组织人员疏通,费用由违规堆放商家承担。
第六十五条:
为避免引起火灾,店铺内严禁乱甩烟头,烟头应放在自备的消防桶内,因经营活动需使用超过500W的电器应事先征得卖场管理部的批准后方可使用。
商铺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管好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六十六条:
商铺内严禁存放气油、香蕉水和烟花爆竹等,严禁在商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各商户遇到火警时,应立即报告“119”火警指挥中心,同时关闭电源并积极配合灭火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忽视防火安全,违反消防法规,经教育不整改,引起火灾险情,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商家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店员招用规定
第七十条:
市场商户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招聘营业员。
第七十一条:
应聘人员经医院体格检查为不合格者、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不得招为市场商户员工或导购员。
第七十二条:
招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应在接到通知后到管理公司行政部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交付以下证件:
1、本人近期内1寸免冠照片(背后署名);
2、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影印件,联系电话;
3、健康证;
4、填写个人简历
第七十三条:
市场聘用人员或解聘人员,应及时将录用人员或解聘人员通知市场部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章商品物资进出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商家的商品须在白天进入市场,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进入市场卸货的,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卸货区。
第七十五条:
所以商品夜间不能离开商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商场的,应事前到管理公司物管部领取出门证方可放行。
第七十六条:
所有进市场装或卸货的车辆不得停在主通道或他人商铺前面,或者横断在主通道上装卸货,不得影响他人经营。
第十三章售后服务管理
第七十七章:
商户的售后服务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七十八章:
商户在做售后服务时不能损害商场的形象,如若商户和消费者需要协调,商场可出面协调,协调不成,上报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四章:
特殊情况的休业:
第七十九条:
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时,依政府公告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
若遇紧急情况时,以场内人员人身安全为优先考虑,本市场可发布紧急休业公告。
第八十一条:
如因政府规章规定及有关部门通告,需本市场休业,按政府及有关部门通告执行。
第十五章:
其它:
第八十二条:
禁止市场商户因装潢任意更改或破坏市场原有公共设施、设备。
第八十三条:
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审查经营商品在安全、设施规定上须符合本市场及政府有关规定,不符规定者严禁进驻。
诚信公约
为强化诚信理念,规范经营行为,创建诚信市场,经市场全体经营户约定,特订立诚信公约,向社会公示,并郑重承诺接受消费者监督。
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杜绝售假抵制伪劣
价格公道质量取胜
市场经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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