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上的付款时间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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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按揭购房后,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与房屋交付使用不同时进行,一般情况是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后,出卖人或提供按揭的银行仍保留房产所有权,直至购房者付清贷款本息。
当购房人不履行支付房款义务时,按揭银行则有权取得产权。
并予以拍卖,以清偿欠款。
按揭付款,对购房者来说,首期只需支付30%的资金,70%的资金可申请银行按揭付款,按月或按季付款;
且还款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小。
同时因为有银行方面的审核认可,购房风险要小得多。
当然,实行按揭购房后,购房者、银行、开发商三者相互拴在了一起,因此,有的开发商将一次性付款与按揭付款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措施,比如一次性付款优惠4%,而按揭付款优惠仅为2%,有的甚至没有;
再从申请银行按揭的手续来看,按央行规定必须先投保,例如,总房价为30万元,申请20年期20万元贷款,若保险费按年费6/10000计算,需支付保险费3600元(30×
20×
6/10000)。
虽然购房人在按揭时承担了保险费,但毕竟使个人房产在遇到了意外损失时有了经济保障。
三种付款方式特点不同。
对资金不足的家庭来说,按揭付款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对资金比较
充裕的家庭而言,应根据各个家庭不同的理财思路选择合适自己的付款方式,比如银行存款型家庭,应考虑选择一次性付款获取折扣优惠,或选择分期付款选一套理想的住房。
对于投资型家庭,若年投资收益率高于银行贷款
利率的,则选择按揭付款是较为理想的。
篇二:
合同明确付款方式
合同明确付款方式
签订一份内容详尽的装修合同,可以让自己避免陷入装修陷阱。
业内人士表示,有个别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对格式合同不熟悉的特点,设置了一些模糊、笼统的条款,用以规避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避免遭遇装修合同陷阱呢?
下面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凌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
这家公司是他朋友介绍过来的,对方对他也是分外热情,并主动提出为他减免设计费等费用,见到对方如此殷勤,他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也就听信了对方的劝说,在施工工期方面并未做约定。
但是在装修过程中凌先生发现装修公司总是拖拖拉拉,原本40天内可以完工的装修工程,却耗时近三个月。
这使得凌先生平白无故多掏了一个多月的租金,他想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对施工工期并未做约定,自己毫无胜算。
事先约定装修款如何支付
案例:
章先生从开发商手里拿到钥匙之后,立即对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
在签订装修合同中,该装修公司告诉他,通常的做法是签订合同之后,便支付全额工程材料款和50%的施工费用,工期过半之后便支付30%的施工费,而余下的20%作为尾款验收之后再支付,章先生接受了这种做法。
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工程过半之后由于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了一次纠纷,装修公司撒手不管了,给他留下了一堆材料和一个“烂尾”工程。
点评:
如果消费者提前将装修款支付给装修公司,对其制约作用便会大大减弱,从而使得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修公司了。
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应把首付压到30%,而其余的则按工程进度支付。
增减项目不马虎案例:
汪小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自家进门过道过长,于是便与装修公司商定再多做一个柜子放在过道上,以便充分利用空间。
但是柜子做好之后发现,虽然所用材料从外观上看与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有些相像,但肯定不在一个档次上,但苦于手头没有证据,她只好忍气接受了这个价高质次的柜子。
装修过程中,增减项目非常常见,因此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千万马虎不得。
在施工过程中,消费者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装修公司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双方商定。
不能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
所有增减项目都要在完工的时候交纳费用。
因此,最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最初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
结算费用时,所应支付的增减费用,都应该是在该项目施工前,由消费者签字认可,如果没有签字认可的,可以一概不管。
专家提醒,尽可能严格按照自己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而不要轻易做出更改,这样可节约费用。
另外一个好处是,如果在细节尺寸上和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可以要求返工。
保修条款不可少
电器可保修,房屋装修也不例外。
因此事先必须约定保修条款,并在装修工程验收之后,一定要保留“工程保修单”。
郑先生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在商定保修内容时,公司告诉他工程结束之后会另行约定,郑先生信以为真。
工程竣工之后,装修公司出具了一份“工程保修单”,但还是没有约定保修期限,而郑先生也以为对方会按照通常的做法保修一年。
可9个月之后,当卧
室的地板翘起,装修公司称已过免费保修期,需支付维修费才肯开工。
苦于此前没有详细约定,郑先生有苦说不出。
装修工程保修必不可少,而为了对装修公司起到更好的约束作用,必须事先约定保修期限。
如果有质量问题,保修时间内,装饰公司应该履行的责任就尤为重要了。
比如出了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还是有其他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专家提醒,一定要取得“工程保修单”,因为通行的做法是凭保修单实行保修。
精装房怎样签合同
1、合同怎么签购买精装修房时,大部分购房者都是和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然后在该合同中对于精装修的材料、品牌等标准进行约定。
也有部分购房者会在购买精装修房的时候签订两份合同:
一份购房合同与开发商签订;
另一份与负责装修的装修公司签订。
业内人士认为,比较规范的做法应该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然后在合同附件中对于精装修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是签订两份合同的,那么一旦出现什么纠纷,就很容易出现责任方不明确的情况。
2、先看“标准房”购买精装修房,首先要看的应该是样板房中的“标准房”,也就是正式交房时购房者能够看到的房屋情况。
“标准房”一般是没有家具的,主要配置包括铺好的地板、粉刷好的墙壁以及厨房、卫浴等相关配套。
而目前很多展示的样板房里大都包括了窗帘、沙发和家具等软装饰,如果购房者先入为主只看“样板房”,那么,就不太容易看出合同上约定的精装修房到底该是个什么样。
3、谁来维修目前开发商采用的精装修房维修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与业主明确约定保修期限,一般以2年为标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出现了问题,业主则可以直接与开发商打交道,要求其进行维修;
另一种则是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精装修楼盘项目交由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管理,那么一旦出现了相关问题,业主则可以让物业公司上门免费维修。
口头承诺不如立字为凭
口头承诺无法兑现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轻信了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而疏忽大意,最后只能自己吃哑巴亏。
对此,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对于家装公司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写进合同中。
如果业主参加了家装公司正在做的促销活动,也可以将活动的广告单页附在合同中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口头承诺调查取证难,日后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就很难维护自身权益了。
篇三:
分期付款购房合同
分期付款购房补充协议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今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就乙方所分期购买xxxx元层号商品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付款方式
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购房首付款40%计人
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拾万仟百拾元
整);
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仟百拾元整),买受人同意按分期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应按下述要求向出卖人付款:
1、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总房价款的60%,最长期
限不能超过上房期限。
2、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自月日起至月
3、自本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乙方每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30%,共计3期。
每个月日为
付款日。
4、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应于每月的日前将当期应付款项交付到出卖人的财务部门,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或存入之前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行:
中国xx银行xx中路支行,开户单位:
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号:
6xxxxxxxxxxxxxxxx甲方承诺,在乙方每次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出示银行存款凭证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5、乙方可以提前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
第二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在本协议的分期付款期限内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
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金额3‰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
出卖人解除协议的
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买受人并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3‰的违约金。
第三条:
关于房屋产权转移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前,房屋的所有权中的处分
权归出卖人享有,买受人只对该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买受人不得擅自将该房产抵押、转让或租赁给任何第三人,若需出租应经出卖人同意。
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后,该房屋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全部转移至买受人享有。
2、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前,出卖人不为买受人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
3、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责
任。
第四条:
买受人对下列内容予以特别声明
1、买受人对本协议及附件的内容已认真审阅,对于不明白的条
款,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认真解释,买受人对其内容了解无误;
2、在购房合同和本附件内容之外,出卖人没有其他任何承诺内
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购房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为准。
3、在签订本协议时,出卖人不存在隐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抵押、已出售等事实的情况,买受人对该情况已真实了解;
4、双方对本协议意见不一致的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及修
改,买受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5、买受人保证向出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住址、通讯地
址等)真实、可靠,在联系方式出现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以保证出卖人可以信函的方式与其取得联系。
否则,因此导致出卖人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
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协
议,否则,解除协议一方应按总房价款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若因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出卖人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只需
书面通知买受人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出卖人不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解除时,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出卖人所有,原转移
至买受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回转至出卖人享有,出卖人可对该房产进行任意
处置,买受人无权干涉。
4、出卖人应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0%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
若买受人还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买人应当进行赔偿,出卖人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5、本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
若买受人已对房
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买受人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出卖人无偿所有。
第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房管局备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购房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
1、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购房合同有效期
1、购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问题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
签订购房合同的八大注意事项纲要:
1、买卖身份莫简单
2、售楼广告多睁眼
3、五证审查须从严
4、样板房中少联翩
5、认购书前要盘算
6、合同条款多把关
7、补充协议别嫌烦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即买房人的确定、卖房人的审查。
确定好以谁的名义买房,他可能涉及到将来过户、继承等问题。
同时,注意轻易不要以他人名义买房,由此引发纠纷的情况很多;
卖房人应是开发商,少数例外。
购房者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查看是否通过了最新年检,贴有年检标记,经营范围中有无房地产开发、销售内容。
如没有相应资质,将导致开发、销售行为违法,这样的房产买不得。
很多购房诉讼是因广告宣传而起。
在对楼盘的宣传中,开发商过多使用溢美之词已形成一股潮流。
开发商对楼盘的规划环境、价位等极力进行包装,而直接面对购房客户的售楼小姐更是利用楼宇沙盘模型大做文章,让购房者觉得买到了“便宜”:
优美的环境、低廉的价位并能
享受到开发商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
实际上,一旦购房者拿到钥匙踏进自己的房屋,往往发现开发商描述的各种美好景象与现实相距甚远,于是产生一系列纠纷,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好诉至法院讨说法。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或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此约束开发商实现广告内容。
目前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一般不主动出示“五证”的原件,只有少数开发商将“五证”或“五证”原件的一部分在销售时明示。
不出示“五证”原件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态度及责任心问题,有的是有意回避“五证”中所记载的瑕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复印件做假,如将某项目一期说成二期等。
对于初次购房者来说,要分清“五证”的真伪,认识到记载内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较为困难。
最好将其作为合同附件,并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取得该证后方可申请开工手续。
根据房管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看开发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建委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工程可开工的法律凭证,开发商出售的是期房,应要求出示该证。
如是现房,应查看建委发放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房地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系可预售、销售凭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所购房子是否在预售、销售范围。
有的房屋开发商已办理了大产权,此时应看产权证上是否包括了所购房屋。
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有的开发商设置了样板房或样板间。
并且该样板房布局讲究、装修精美,往往容易令购房者浮想联翩,仿佛已置身于自己将来的房子中,被样板房迷惑,放松了很多应该注意的购房问题。
结果在购房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不小差距。
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但很明显,购房人是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要证明样板房的存在及内部结构、设备、装修标准等情况。
所以买放人对于样板房要头脑清醒,如购买的房屋同样板房,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一致,要把样板房情况在合同中确定。
考虑到样板房可能拆除或结构内容等发生变化,建议购房人将样板房情况以拍照、录象等证据形式固定。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
这里说明一点,签订认购书不是房屋预售或销售的必经程序,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签订认购书。
如果有的购房者的确看上了某个项目的房子,担心错过,必须签订认购书,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根据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商品房基本情况;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条款),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无论认购书具不具备成为购房合同的条件,其效力均应根据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身内容等来确定。
再次,购房者在认购书中要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二者法律后果是不同。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
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
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
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
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
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
建材配备清单、等级;
屋内设备清单;
水、电、气、管线通畅;
门、窗、家具瑕疵;
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
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
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
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
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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