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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认为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保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单位侵害个人社保权益的,个人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五、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六、基金监督管理
1、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七、部门职责
1、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八、经办机构职责
1、社会保险登记;
2、建档;
3、个人权益记录;
4、咨询服务;
5、待遇支付;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
7、社保稽核;
8、受理举报、投诉;
9、加强内部管理。
九、工会作用:
参与研究、参与监督
第三讲:
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
(一)由谁缴?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怎么缴?
1、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
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0%。
(没有上限和下限规定)
单位工资总额:
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考核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资等。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运动员教练员奖金;
(2)有关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费等;
(4)劳动保护各项支出(如工作服、降温费、解毒剂、清凉饮料费、取暖费、烤火费);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因工作调动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股金分红)和利息;
(10)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和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4)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发包费。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数:
本人工资(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但不得低于或超出省平工资的60%—300%。
比例:
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数:
按上年省平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
比例:
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每个人建一个,终身不变。
(一)个人账户内容主要包括:
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二)个人账户记账办法
2006年1月1日前,按本人工资11%建立个人账户;
之后按8%建立个人帐户。
(三)不得提前支取
(四)记账利率:
不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五)免征利息税
(六)可以继承:
一次性支付。
1、在职死亡:
继承额=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退休死亡:
继承额=个人账户余额×
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
(一)相关概念
1、基本养老金:
也称退休金。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统筹养老金:
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养老金。
统筹养老金=(退休时省平月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1%×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
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系数。
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包括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其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3、省平工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4、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缴费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
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工资÷
省平工资
5、个人账户金额:
(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1月1日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3)上述两部分的增值。
6、我国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73岁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激励约束机制:
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计发办法:
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
1、“新人”:
1996年1月1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统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统筹(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缴费年限×
1%
T=(A+A×
Q)÷
M×
1%
T¡
ª
月统筹养老金
A¡
退休时上年度省平月工资
Q¡
平均缴费指数
Q=(X1÷
A1+X2÷
A2+X3÷
A3+¡
+Xn÷
An)÷
n
X1、X2、X3¡
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A1、A2、A3¡
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省平工资
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M¡
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规定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
M以年为单位,累计12个月计算为1年。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本金和利息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50/19560/13970/56
41/23051/19061/132
42/22652/18562/125
43/22353/18063/117
44/22054/17564/109
45/21655/17065/101
46/21256/16466/93
47/20857/15867/84
48/20458/15268/75
49/19959/14569/65
2、¡
°
中人¡
±
:
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与“新人”不变。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
1.3%(计算系数)
调节金=70元×
计算比例
其中:
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
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3、¡
老人¡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
仍然按老办法执行。
四、享受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累计缴费满15年
(三)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
1、可以缴满至15年
2、可以转为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其他待遇:
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
六、调整机制:
七、关系转移接续:
八、新农保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讲:
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义务人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哪些人该缴费?
)
覆盖的单位和人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由省政府确定,四川省已全部纳入)
(二)缴费义务人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
(1)缴费基数:
同基本养老保险
(2)费率:
单位6%左右(目前成都为6.5%,省级机关为7.5%,个人2%。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由个人缴费。
当地(市地级)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与个人费率之和。
(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保法》未作规定)
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小病)费用和住院时个人负担及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其资金来源:
个人缴费全部金额和部分单位缴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覆盖范围:
所有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基金筹集:
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
2010年筹资水平已达到150元/人/年,其中政府人均补贴标准达到120元。
(三)待遇:
以县为单位统筹,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由各县确定支付范围、标准和额度。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含大中小)、少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成都:
按市平均工资的5%缴纳,政府给予补助
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四、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住院)
1、在起付标准(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三个基本目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起付标准:
国务院规定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
09年国务院规定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报销比例:
一类医院:
个人支付20%,基金支付80%;
退休个人15%,基金支付85%;
二类医院:
个人支付25%,基金支付75%;
退休个人20%,基金支付80%;
三类医院:
个人支付30%,基金支付70%;
退休个人25%,基金支付75%。
2、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待遇不变,按原渠道解决;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待遇不变,按原渠道解决,由社保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对个人账户和个人负担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4)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3、允许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新农合医疗的待遇
1、起付标准:
由各地确定。
2、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3、报销比例: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国家未作具体规定。
要求2010年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提高到: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五、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一)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目前国家没有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确定。
成都市规定为15年。
4、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待遇内容
1、不缴费
2、为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3、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给予照顾
六、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
(四)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七、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基金不支付的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九、医疗服务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讲: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强制性
2、职工个人不缴费
3、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4、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
5、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
(三)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各类企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学徒、帮工)
3、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四)缴费义务人:
职工参保,单位缴费
二、工伤保险费率
(一)确定总费率的原则: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合理确定
(二)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档次的制定
1、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差别费率
2、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差异程度确定若干浮动费率档次
3、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各地无权确定和改变)
当前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
平均费率原则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一类行业:
风险较小,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
二类行业:
中等风险,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等,基准费率为1%左右;
三类行业:
风险较大,如石油、矿山开采和加工、建筑工程等,基准费率2%左右
(一类不浮动,二类和三类实行浮动费率,一般为上下20%或50%)
(三)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
根据工伤基金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的情况,由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费率档次。
三、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同养老、医疗)
四、享受待遇条件
(一)关于工伤范围
1、工作原因:
核心因素
工伤是指职工“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所受到的伤害。
(1)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
(2)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
(3)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2、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1)事故伤害:
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2)职业病: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02年国家发布《职业病目录》,共10类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
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关于工伤认定程序
1、认定机关: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申请主体及时限
(1)用人单位:
30天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1年内
3、工伤申请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4、工伤认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主体: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
设区的市和省)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2)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对市级鉴定不服的,15日内向省级申请再次鉴定,省级为最终结论)
3、伤残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渠道
(1)医疗待遇
①治疗费:
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
(工伤基金支付)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改为工伤基金支付)
③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待遇(即:
工伤治疗期间,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福利)
(3)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基金支付)
(4)生活护理费
①停工留薪期间:
由用人单位负责。
②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要护理的,从工伤基金按月支付;
按照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伤残待遇(工伤基金支付)
伤残鉴定1—4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鉴定为5级、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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