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915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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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3节>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B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
3.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8题。
单选)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合同的法律适用
D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
综上,D项正确。
4.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
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
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第3章>
准据法的确定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2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A
题干中的冲突规范只有一个连结点并且明示了国别,属于典型的单边冲突规范,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6.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4题,单选)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
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
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
“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
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
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
7.甲国人克鲁斯与日本人美子在中国有生意关系,克鲁斯久居埃及,美子居中国,夏子因克鲁斯在互联网上发布对其不利的消息,在克鲁斯来华期间,将其诉诸中国某法院,诉其侵犯美子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美子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日本法律,凶为美子是日本人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日本法律,因为美子是日本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埃及法律,因为侵权人克鲁斯的经常居所地在埃及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美子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美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正确。
8.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经常居所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第6章>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9.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在其贸易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条款无效
B、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
D、仲裁条款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正确,依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
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
D错误,依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10.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9题,单选)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国际司法协助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只有受送达人所在国也为《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才考虑依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A项错误。
B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6项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B项错误。
C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3项的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
11.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第4节>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外国法应由谁查明取决于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若外国法因当事人意思自治导致适用,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
若外国法适用并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外国法应由审案机关查明。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可见在船舶碰撞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没有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因此本案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均援引乙国法律并
12.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8题,单选)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
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所以A错误。
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
所以B错误。
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
13.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6题,单选)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选择的首先要依其选择,没有选择的,才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14.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
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
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
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平行诉讼的规定,外国法院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除非该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在我国被承认。
本案中,甲国法院只是受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在中国申请承认,因此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1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2011年卷一39题,单选)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
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正确,当选。
16.2011年8月,在美国短期游学的中国女子范玮与定居于美国的台湾男子韩立在美国结婚,11月韩立随妻到中国广州工作。
2011年底,韩立夫妇为购买房屋,向定居于中国大陆的台湾朋友李军借款60万人民币。
2012年底,韩立夫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法律适用的约定)明确双方各半承担对李明军的债务,但所购房屋产权归范玮所有。
2013年2月,韩立偿还李军60万,5月,范玮偿还李军30万。
8月,范玮得知韩立此前已偿还全部债务,要求李军归还其多偿的30万未果,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法院在解决本案纠纷时
A、法院在认定范玮和韩立婚姻实质要件时应适用美国法
B、法院在处理范玮和韩立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只能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D、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第5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选项A正确;
第26条:
“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法院在处理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中国法,选项B错误;
第47条:
“不当得利、
17.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此条款说明公共秩序保留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排除国际条约适用的,因此选项A“仅在适用外国法律……”的表述错误。
公共秩序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公共政策”,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故B项表述正确。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制度已被各
18.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
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19.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
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
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依据《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李某具有中国籍,定居甲国,甲国应为其经常居所地。
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为行为地。
依据甲国法律,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据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20.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
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1.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应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网络侵害人格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46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选项C正确、AB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2.甲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就一项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
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的内容。
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开庭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8条第1款,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而非一审开庭前,选项A错误;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8条第2款,若各方当事人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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