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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体制内不适用劳动法。
个人感觉加班是个好事,既工作做了有益的事,又可以增加收入。
只要做到依法加班,在协商的情况下自愿加班,达到共赢效果,加班未尝不是件好事。
泉水叮咚:
节假日期间如果被加班了,工资高的话能多拿几倍的钱也还好,最可恶的是一些私企加班不加钱,你想要在这干还不能申诉举报,否则就别想再干啦!
国企还好吧!
飘飘落丝丝雨:
劳动法是挂在墙上看的,新闻是说给联合国听的,加班费是真真切切的。
还有让加班不给加班费是卑鄙的。
雪人冰棍儿:
现在的我是想加班都没有机会了,但当年上班的时候,也会时不时加班到半夜。
虽然辛苦但是大家一起共同努力拿下项目的成就感也是不能取代的。
如果确实说有必要的加班,适当的加加也未尝不可,但公司不能经常以加班为借口剥削大家的业余时间。
而且最最重要的是加班要给加班费。
pmsyy682:
二十几年了,一直在加班,从未有过完整的节日长假。
个人觉得倒无所谓,职业决定的,而且节假日值班有调休;
就是没有双倍或三倍日薪,不合理。
dtyrzsh:
人不是钢铁铸就的机器。
工作效率的高低与工作成果的多寡,取决于人的能力、精力、知识、经验和敬业精神等等诸多方面。
即便是钢铁铸成的机器也有疲劳期,更何况是生物的人?
我们都有经验,一个人的精力不济时,思维不清,反应迟钝,效率低下,工作质量差。
因此我不喜欢加班,也不主张加班。
但当事情紧急的时候,也不免要偶尔加加班。
很多老板、领导其实是懂得的,只是他们不愿承认,不肯做到。
至于加班工资问题,不给或克扣加班工资的应该也不少。
谁叫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呢?
谁叫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呢?
zhangshifang16:
我干的是学校后勤工作,加班是常事,特别是寒暑假,由于教育局以及政府等其他上级单位不放假,所以经常很多事情需要处理,一个假期加班时间比休息时间还多。
前几年还有加班费每天40元表示一下,这两年什么十项八项的规定出来了,遭殃的是咱小老百姓。
该干不该干的活都必须得干,加班费明确规定不准发。
郁闷死我了!
yzgun:
偶尔加班可以理解,不建议过度加班,应以不牺牲健康为代价。
如果需要经常加班,要么说明安排的工作量不合理,要么说明员工能力不能胜任。
eyemoist:
一下戳中泪点,连续加班三天了,每天十二点以后。
昨天先回家陪孩子吃了顿晚饭,他很高兴。
有人说,如果你不能陪伴孩子成长,那么请陪她吃晚饭;
如果你不能陪她吃晚饭,那么请陪她入睡;
如果你不能陪她入睡。
。
那我就是白当爹妈了。
ljnwsp:
去年十一七天值班,最后发了700元,值班倒是没什么活,今年决定7天就不耗在单位了,不加班了,今年要出去玩,那点钱不挣了!
scdzwyxsj:
自从32年前参工,就有幸成了上班族一员,说起加班这个事,是随着国家“某五”计划的逐步递增,加班天数也越来越多,近几年尤其忙,有时为了赶项目,甚至熬通宵,说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可供做的事也越来越多。
至于加班费,我们这里并没执行2-3倍报酬,而是70元/天,少得可怜,但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还是要打起十二分精神把事干好,谁叫我是个共产党员呢?
向幸福出发:
唉!
说出来都是泪,我是建筑行业的职工,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加班对我来说是家常便饭,几乎所有的节日都在加班,可也从来享受不上加班工资,这种单位存在是对人权的践踏,制定政策的老爷们,你们也该出来看看,关注这些行业,现在又制定什么延迟退休计划,这些行业由于生存的原因身体过度透支,60多岁还能在艰苦一线工作吗,为什么不能在制定政策是考虑特殊性呢?
明知道这些行业没有执行政策,还视而不见。
孙宇赞123:
我是乡镇公务员,说起加班还真委屈。
十几年来周末很少休息,其他假期也是寥寥可数,就是春节当天也是随时听候召唤。
双薪就不用提了,从来没有过。
kitysam:
节假日加个班如果有加班费还是可以接受的,我这么说会不会挨打呀,呵呵!
但是每天都加班或者经常加班就不好了,一是不利于身体健康,现在不是有不少什么过劳死、猝死呀!
二是显得工作效率太低,需要经常加班才能把工作完成?
Grace168:
标准的上班族在这里吐槽一下,整个九月,除了阅兵一天国家规定放假,就休过一天。
为了出货,晚上还要加班到十一二点,真心累的不想讲话。
若非有点责任心,给多少加班费我都不乐意干,身体是自己的,累坏了还不是得用自己血汗钱去医?
所以加班的小伙伴们,能做就努力做,实在扛不住也不要硬撑,身体杠杠的才能为自己创造价值,fighting!
xiaolier8:
加班的问题很复杂,我们应该区别对待,但要注意不能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有效分工。
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必要的时候增加人手。
xiajm:
从没有加过班的在旁边看看不说话。
我们都不提这2个字~大家都有任务考核,日期每过一天都觉得死期更近一步,想到放7天假就头大。
你要加班费?
出门左拐,去财务领辞退补贴吧~
如梦轻悄:
我现在不是上班族,但曾经试过天天加班,一个月休息两天,每天上班14个小时,除了上班就睡觉,结果累得熬不住辞职不干了,虽然工资高很多,但是累得话都不想讲,所以不希望公司或工厂拼了命地叫员工加班。
momohehe437:
工作四年,有3年是在加班中度过的,每天披星戴月的,我们一晚上的加班费只有8块钱,大晚上的一个人不敢走夜路,单位离宿舍比较远,大概要走40分钟的路程,从单位打的到宿舍要9-10元,所以每天加班自己还要倒贴1-2元交通费。
法定节假日有3倍工资,别搞笑了,我们是国企,国企是不讲究这个的,记得第一年上班,也是逢十一,加了6天班,然后节后领导给了个大礼包,里面有方便面、火腿肠、蜂蜜、面包啥的全是适合加班吃的东西,一看就知道领导鼓励我们加班。
ybdina:
加班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以前工作的时候也会经常加班,大家基本没有什么意见,都还是尽职尽责干工作的,加班费从来没有成为大家的议题。
突然有一年单位来了很多年轻员工,领导让加班,有一个年青人,对着领导就问“给多少一天?
”,当时领导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一脸愕然,说道“20”。
小年青一听20元,直接就是“对不起,我有其他的事,
篇二:
加班的n种理由
你是否把加班当作家常便饭
你是工作狂吗?
当一天的工作结束,你揉揉
酸痛的眼睛,是不是立刻就收拾
东西,箭步冲向写字楼电梯口?
但是,在更多的日子,当夜幕降
临,你的oFFicE是不是也随着
路灯一起点亮?
当别人在看电
视、泡酒吧、与恋人窃窃私语的
时候,你却在明亮如昼的格子间里埋头苦干,你不能享受水煮鱼的滑麻、龙虾煲粥的香绵、泰式阴功汤的酸辣,还有刺身的清冽。
因为你要加班,你只能订一份平淡无味的盒饭在桌子边草草吃完,因为你要加班,你牺牲了跟朋友和家人团聚的小憩时刻,也很久不再闻到鸟儿的啼鸣和芳草的清香。
当加班成了家常便饭的时候,我们生活的快乐也在一点点地减少。
但是,你真的认为,加班就表示工作勤恳、为企业奉献吗?
no!
无休止地加班,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意味着工作效率低下、缺乏计划性。
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统筹能力差、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而真正的工作能力,绝对不是用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衡量的,最重要的是效率,就是争取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目标。
在今天,“忘我下班”已经成为时尚,疯狂加班则是过时的行为。
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注意到,员工高质量的休闲生活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为健康的员工更加快乐,工作效率也更高。
而80%的疾病,都跟生活方式有关。
为了更加健康快乐的生活和工作,你准备好了吗?
我们一起来“忘我下班”吧!
让我们看看疯狂加班和忘我下班的差别:
据调查,在加班的时数中,以每周不超过3小时者最多,其次是加班3—5小时者,排名第三的是平均每周加班时数在15小时以上者,占14.49%;
从行业类别观察,iT业、传媒业、广告业、咨询会计业等行业的加班情况相对严重;
而从职务阶层分析,阶层愈高加班时间愈长,高达42%的高阶层主管平均每周加班超过15小时,而中阶层主管平均每周加班超过15小时者占20%,基层员工则占12%。
加班理由:
其实,很多oL加班也是出于无奈
事前计划不够,往往在急需某一项工作时发现自己还没有做完,于是只好加班
晚归oL各有原因
----加班理由:
别人都没走,我怎么好意思走?
上班时不能把该做的工作做完,只好加班
欢迎对号入座:
加班的8大理由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下班后还在加班的,通常有下面几种类型:
主动加班型
喜欢自己的工作,愿意为此多付出
很少见的,一些oL加班的确是自动自觉,因为她们很热爱自己的工作。
调查中制药行业的赵小姐就是这种情况。
制药行业竞争激烈,而从业时间3年的赵小姐又很希望能在工作上尽快独当一面,所以自愿把自己下班的休息时间占用了。
提醒:
愿意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工作当然是好事,但是也别忘记事业和生活的平衡,主动加班在某一个特殊的阶段和时间应该还是不错的,比如在刚换单位或部门,或是面临考核和挑战时。
但是,如果长年累月如此,就要问一下自己了:
这真的是我想要的生活吗?
亦张亦弛是文武之道,职场上也需要如此,长期透支不但不能带来超值的回报,还往往有工作效率低的副作用。
加班秀型
博得老板和上司的好感
有些人加班不是真的因为有那么多工作需要做,而是在进行一场“加班秀”,以表示自己对工作的鞠躬尽瘁。
这种人往往在下班前就会告诉大家,今天要准备加班了!
第二天也一定会做出一副疲倦的样子说,昨天又干到10点钟!
并且往往要选择一个老板在的场合。
但是实际上,他们加班时往往是在打游戏、聊天或是煲电话粥。
只是为了在打卡机上打上晚归的证明而已。
因为他们以为,加班表示爱公司如家,表示工作认真负责,老板和上司对于加班的人会青睐有加的。
如果你以为你的老板是傻瓜,那就继续秀下去吧!
一个精明的老板绝对不会分不清楚苦干和实干的区别,尤其是打拼出天下的老板更明白:
虚假浮夸的作风绝对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成功,真正的成功来自于辛勤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
加班秀更大的危险在于,如果老板认同了这种浮夸的作风,那么公司本身的前景更堪忧——要知道,只有实力才是最大的竞争力。
篇三:
【加班】员工加班的九大经典案例及常识
加班,是每个职场人士都会遇到的烦恼事。
可是对于HR来说,员工加班有着很多风险,下面有九条常识,HR一定要知道,不然就可能有遭遇劳动纠纷。
1.元旦,我家钟点工也想拿“三薪”
小王是笔者家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请来的钟点工。
这家公司和一般的家政中介机构有点不同,它对家政服务员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统一培训上岗。
每月我向家政公司缴纳服务费,小王的工资也由公司负责发放。
这样花费虽然略高一点,但是服务质量的确比较有保证。
凭心而论,这位安徽妹子干活还是挺卖力的。
但是近来我发现,每当我在电话中与人讨论劳动法问题,她就会竖起耳朵旁听,而且听后总是若有所思的样子。
今年元旦,她又来做钟点工,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心事:
“周老师,我想问您一个问题。
我常听您讲,员工节日加班是可以拿‘三薪’的,但是人家都说,保姆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是这样的吗?
”
的确,员工在节日里加班是可以拿“三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劳动法》以上规定应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保姆(家政服务员),目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家庭或个人(自然人)直接雇佣的,不属于单位用工的行为。
自然人雇佣保姆,双方应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
一旦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伤亡事故且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自然人雇佣保姆,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一般来说,保姆不能和单位员工一样拿“双薪”或“三薪”的加班工资,就是这个道理。
但是小王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她是由家政服务公司录用后,安排到我家“上
班”的,她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按照规定发放的。
就是说,她和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她就是家政公司的员工,而不是由我直接雇佣的。
所以,她元旦到我家里来“加班”,要求拿“三薪”是合理的,只是这个“三薪”不应该由我支付,而是应该由她所属的家政公司支付。
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后像这种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公司,在节假日安排员工为客户服务,价格也会不一样了。
本文知识点:
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
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2.吃了“肯德基”,就能拿加班费吗?
这是一则经常在电视中播出的广告:
某公司下班时间到了,但是工作还没有结束,一群员工无精打采地准备回家。
突然,有人送来了肯德基外卖。
于是,一幕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
员工们一下子变得兴高采烈,为吃肯德基而争先恐后地留下来加班。
这时,老板走了过来,惊讶地说了句:
“这么多人加班呀!
说来有趣,在某广告公司,笔者听到员工们午休时聊起这则广告,员工甲说:
“如果我们公司有这种待遇就好了。
如果吃了肯德基,还能拿加班费,我宁愿天天留在公司晚一点走。
员工乙却不以为然:
“话不能这样说。
难道吃了肯德基,就一定能够拿到加班费吗?
“那当然喽。
不加班就没有肯德基吃,吃了肯德基就说明加了班。
而且老板也看见了,也默认了么!
只要是加班,公司就要付加班费。
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嘛!
的确,加班领取加班费天经地义。
但是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
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也就是说,广告中的那些员工,尽管下班后继续留下来工作,而且还吃了公司免费提供的肯德基,但是也不一定能够拿到加班费。
因为吃肯德基和加班没有必然联系。
至于老板“默
认加班”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他看见的所谓“加班”,和法定意义上的加班毕竟是两个概念。
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公司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规定只有加班员工才能享受免费肯德基,但是事后双方又为认定加班问题发生争议,那么这份肯德基也可以作为加班的一个证据。
广告总是夸张的,事实上很少有人会为了吃一顿肯德基而放弃休息。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劳动者由于在八小时内不能完成规定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享受了用人单位现场供应的晚餐、点心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日后又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发生争议。
对此,劳动者一定要心中有数,不要因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享受了公司的某些福利待遇,就误认为自己是在进行法定意义上的加班。
一旦认为公司规定的工作量过于繁重,难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内完成任务,就应向公司如实说明。
如果觉得尽管在八小时内不能完成任务,但是公司发放的加班费可以作为补偿,则有可能大失所望。
也许最后得到的所谓补偿,也就是一份肯德基而已。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3.“加班”与“值班”不能混淆
去年10月3日,笔者的中学同学聚会。
那天大家聊得挺开心,就是小黄因去单位上班来晚了。
他是某通讯公司的电脑工程师,公司为了保证网络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在国庆期间也要派人维护。
他一进门,就有人打趣道:
“挣了多少加班费?
多到让你觉得比同学情谊更加重要啊?
”不提也罢,一说小黄就来气:
“什么加班工资,老板说了,这是值班,每天100元值班补贴。
要是算加班,我的加班工资是这值班补贴的好几倍呢,3天的加班费够我好好请大家再聚一次了。
”没想到他的话音刚落,小张也深有同感。
她的叔叔是某企业的门卫,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在国庆节期间也坚守岗位。
单位以前的做法还是比较规范的,轮到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一律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可是近年来,单位却不知
道什么原因,只是支付每人每天50元的值班费,就是不肯支付加班工资。
当他的叔叔鼓起勇气向单位交涉时,单位的理由也是“算值班不算加班”。
他的叔叔就是想不通:
“这加班和值班不就是叫法不一样吗?
我国庆节到单位上班,做的还是原来一样的生活,凭什么就不能拿加班工资?
听到他们争得挺热烈,小李就出来劝:
“算了算了,我就比较想得开。
在我们单位,每逢法定节假日,也要安排我们这些中层干部轮流到门卫室和门卫一起值班,我昨天也在单位上班。
说实话,单位给我们发放每天100元值班津贴,比起小张叔叔的50元来要高,但也只相当于我本人一天的基本工资,和所谓劳动法规定的“三薪”标准就相距甚远了。
但我想,值班时大多只是接接电话或处理点突发事情,和平常工作比较起来清闲得多,也就没啥好计较了。
这时有人突然想起我来,说是让我这熟悉劳动法的给评评理:
在法定节日上班的以上三位,到底是应当按照本人日工资的300%获得加班工资,还是可以按照单位的规定领取值班津贴?
我说,据我的初步判断,小黄和小张的叔叔应当获得加班工资,而小李则可以领取值班津贴。
这倒不是我故意欺负小李,而是因为加班与值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虽然两者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
而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是有区别的: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而值班报酬则按照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小黄是专职电脑工程师,小张的叔叔是专职门卫,国庆节他们都是在本岗位上坚持工作,当然属于加班,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而小李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他本人是企业中层干部,只是临时性地和专职门卫一起为企业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企业可以依据内部规定支付值班津贴。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值班报酬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4.节日加班该付酬,“特殊情况”不例外
如今,大家都知道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须支付“三薪”,于是一些单位在逃避支付加班费责任时,找起了新借口,还开始拿“特殊”说事了,强调这样那样的“特殊情况”,如“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工时工
作制”、“特殊工资制”、“特殊工作地点”等。
这些理由是否能成立呢?
先说“特殊劳动关系”。
它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特征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特殊劳动关系”包括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等。
根据2003年4月25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应当参照执行劳动标准中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规定。
据此规定,用人单位安排“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也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再说“特殊工时工作制”。
它主要是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这种工作制的,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实行这种工作制的,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还有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有加班费呢?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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