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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仍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仍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3.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4月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仍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4月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六十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一百三十三条。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对)
1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9.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4月8日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有选择性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某商贸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其在国内、国外均设立了分支机构,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应就国内、国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所得,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0.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企业发生全部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35.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可以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36.由于税法同企业会计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造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利润总额,由此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税法同企业会计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造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利润总额,由此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38.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39.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缴纳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0.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可以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41.企业发生的各项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能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4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4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4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4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可以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4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50.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可以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5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5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摊销扣除。
53.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4.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5.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5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也可以依照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规定计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60.为方便纳税人,简化税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时尽量向企业财务制度靠拢,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新税法的规定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已经一致,不存在差异的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税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时尽量向企业财务制度靠拢,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新税法的规定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存在差异的问题。
6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亏损与会计上所称的亏损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亏损与会计上所称的亏损是不一致的,存在差异。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6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6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7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7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7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7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收益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7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80.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8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8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8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8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8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8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8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8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8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90.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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