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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贷管理体制改革6
5.1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6
5.2做好效益6
5.3加强贷款监管,完善内外监管体系6
5.4不良贷款的清收办法6
参考文献6
致谢6
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业的主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已成为束缚我国金融体制与经济健康发展,大量不良资产已成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本文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对商业银行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首先通过对不良贷款的类型、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不良贷款的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逾期贷款、呆帐的说明:
其次,进一步分析说明了不良贷款的基本理论;
以及它的成因,最后从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中寻找解决的途径,从制度措施、法律措施、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等,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
逾期贷款;
呆帐;
成因;
对策.
1绪论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现代金融发展中的一个全球性难题。
银行信贷操作不当是银行内部形成不良贷款原因中最为常见的原因。
信贷操作不当主要表现为:
违反银行内部信贷政策和操作规程发放贷款;
缺乏有效的贷款监督并影响到贷款的及时足额收回;
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
虽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与往年比有较大改善,但跟国际水平相比尚有差距。
据调查,西方国家银行不良资产一般在5%以下,目前世界排位前100名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大约为2%至3%。
因此,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商业银行必须要加快降低不良贷款的步伐,同时防范新的不良贷款产生,消除商业银行上市的最主要障碍,真正实现银行机制转换,顺利实现在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要求。
因此,探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及寻求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现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其形成的原因既有制度性因素,也有市场性因素;
既有历史的沉淀和惯性作用,也有现实政策失当的原因;
既有宏观环境变化的因素,更有主观不可推卸的责任。
1.1不良贷款的类型
我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
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呆帐贷款--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通》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逾期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1.2不良贷款的现状
2007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684.2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6.17%,其中次级贷款余额2183.3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1.06%,可疑贷款余额4623.8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2.25%,损失贷款5877.1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2.86%.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把银行业不良贷款的下降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和机制改革,不断推动商业银行积极清收贷款和利用拨备核销贷款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的下降,达到历史最低水平。
2007年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6.17%,在上年末7.09%比例的基础上全年呈持续下降趋势。
2007年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万亿2,684.2亿元人民币,这一数据较之上年末1万亿2,549.2亿元人民币的数据略有攀升。
分机构看,外资银行不良贷款比例最低,为0.46%;
其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15%;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是最高的8.05%。
截至2010年6月末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549.1亿元,比一季度末减少152.1亿元;
不良贷款率1.3%,比一季度末下降0.1个百分点。
其中:
次级类贷款1673.3亿元,不良贷款率0.48%;
可疑类贷款2226.7亿元,不良贷款率0.64%;
损失类贷款649.1亿元,不良贷款率0.19%。
2有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基本理论
2.1信用论
金融活动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过程,信用是包含着时间长度在内的一种预期。
不确定性包含在任何一种金融活动之中。
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中介机构,一方面享有从借款人处按时收取本息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履行对存款人还本付息的义务。
由于市场经济中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等经济变量的实际水平与人们的预期水平会出现偏离,给借款人带来经济损失。
当这种损失达到一定程度时,借款人便无法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出现违约。
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直接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出现。
由于信贷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时间上的分离,银行业出现一定数量的不良贷款几乎是必然的。
同时,信用的广泛连锁性和依存性引发的连锁违约,会导致银行业已出现的不良贷款不断放大。
信用论的核心是:
在任何时点,商业银行资产方和负债方的市场价值不相等;
违约风险永远存在。
2.2商业银行内在脆弱性理论
该理论认为:
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代理关系容易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金融机构具有内在脆弱性,不良贷款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1)、信息不对称导致。
市场中交易的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有差别,即信息在投资者和公司经营者、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委托人和代理人、商品市场的买方和卖方之间是非对称分布的。
通常情况是借款人信息优势于商业银行,而且倾向于提供有利于借款人的信息。
借款人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欲投资项目的预期成本、收益、风险情况有着比商业银行更深刻的了解,无论银行如何深入调查,都不可能获得比借款人更充分的信息;
而且为了达到取得贷款的目的,借款人甚至还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导致银行依据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所做出的贷款决定一开始便是错误的,银行的贷款资产承担着巨大风险。
人类不可能实现充分透明度制度,使借款人和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充分一致。
(2)、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激励机制设计不当造成银行经营者业绩大小与奖励处罚不对称,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导致不良贷款增加。
对银行经营者(例如分支行长)而言,某项风险决策一旦成功,他将获得极大的奖励;
一旦失败,风险则由整个银行承担。
所以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倾向于做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决策,这种情况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中特别普遍。
2.3贷款客户关系及竞争理论
该理论认为:
“银行为了保持贷款的长期需求,实现其长远利润极大化目标,倾向于通过贷款来培养与客户的关系,采取以贷款量的扩张为特征的激进的贷款策略(JohnH.wood70年代提出)”;
“贷款勉强[1]使贷款产生超额供给,大大降低了贷款的质量,提高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发生率(Gwyne提出)”;
“银行间的竞争关系使银行通过贷款获得的利润日益减少,削弱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Eaton和Stiglitz1986年提出)”。
[2]该理论的核心是:
在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下,商业银行争取做到不引起贷款违约的最大贷款量,但是银行之间的竞争使市场均衡贷款量时银行利润为零。
因为若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大于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贷款人会降低利率,刺激贷款需求,于是贷款勉强出现。
超额信贷供给的结果是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边际效用,贷款资本的使用效率降低,这势必降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不良贷款发生;
另一方面,随着利率下降,银行的利润也在不断降低,削弱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2.4困境银行的经营行为理论
已损失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的银行,其激励结构与正常银行不同,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为维持流动性只好高息揽存,导致资金成本过高;
2、为弥补高成本必须要求高回报,但是高贷款利率引起逆向选择问题,驱逐了低风险的借款人,增大了贷款资产的风险;
3、进行其它高风险投资活动(例如股票和房地产);
4、为隐瞒自己资不抵债的事实,不敢对违约的借款人和不还款的关系借款者提起诉讼,只好继续对其贷款或将拖欠利息资本化;
5、当银行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经营者及员工预期自己继续工作的可能性降低时,舞弊、盗款等行为增多。
上述情况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普遍存在。
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探析
3.1来自由于银行外部的原发性因素
(1)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部分不良资产。
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成立前,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也就是所谓的政策性贷款,这些贷款中的大部分后来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当时的对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是要有政府批准的,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
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而大多是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投资。
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
这样,国有企业经营出现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的原因。
可以看出,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
国家建国有企业而不注入国家财政资金为其注资和补贴,而以政府的名义给予国有企业不需审查评定的银行贷款,其结果必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
而政府财政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损失。
国有商业银行在这种政策性投资中充当了类似于“募捐者”的角色,最后的结果是所能够回收的利息或者贷款利息总额很少,甚至会发生全部损失。
由于政企不分,企业受行政干预较多,企业一些投资项目是政府一手操办的,出现经营亏损,投资失败,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将责任推向政府,从而逃脱银行对企业的惩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很大一部分被无效投资项目所吞噬。
而且,这些企业总是尽可能降低自有资金在资金总额中的比重,把越来越大的资金缺口留给银行去填补,导致信贷资金运行质量的恶化,不良贷款产生。
(2)国家独资导致产权模糊和结构单一,经营决策者、普通员工及存款人均缺乏对资产风险管理的关切度。
按照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造成了产权主体的实际虚置,银行的管理无法落到实处。
第一,银行是国家的,国家与银行之间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尤其表现在人事任免权上,银行行长由国家任命,难于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选择。
个别被任命的行长为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信任,不惜以假表、假帐的手法掩盖其经营的劣绩。
这样,银行信贷质量的高低,就难以理性地分清到底是银行自身原因还是政府行为造成的。
(3)社会信用体系脆弱,金融信用缺失。
金融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要求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
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就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
首先,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行为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如果守信能带来利益,失信会遭受损失,人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守信,反之亦然。
目前我国社会规范不健全、体制安排不合理,一方面对失信惩罚不力,另一方面守信收益不明,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以至“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逐良币的现象。
而且法律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交易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
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它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
比如,企业改革过程中,借破产、合并、分立等形式有意逃废银行债务,一是企业破产重组中,有的企业先破后立。
即在破产前通过各种方法隐瞒转移企业资产,当真正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企业资产所剩无几。
然而当其破产结束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又将隐瞒、转移的资产通过不同形式重新组合,另立企业,从而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
二是企业兼并中,一些企业故意回避债权银行,精心策划,只并权益,不并债务,原企业不复存在,新企业又千方百计抵赖旧帐,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三是承包租赁经营中,一些企业采用将承包、租赁收入交主管部门直接收取的方式隐瞒收入,或者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承包,租赁原企业厂房、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银行贷款却仍由原企业承担,事实上逃废银行债务;
四是企业分立中,一些企业借改制之名实行母体裂变或脱壳经营。
即将原企业分立为几个独立的企业,但分资产不分债务,致使银行债权悬空。
其次,在金融交易中,由于银行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获取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真实信息,甚至串通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使得金融信用更加扭曲,贷款风险增大。
比如,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清企业法定和公司登记除需具备法规条件外,还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证明。
但是,由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弄虚作假,导致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被合法登记注册。
突出表现在,企业不惜以高利贷非法拆借注册资金,一注册,又将资金抽回归还他人,造成企业财产真空,名存实亡。
再如,法定验资机构失实。
一些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在审查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项目时,不进行调查,闭门造车,甚至仅根据销售发票或上级单位的批复进行审计,草率作出验资证明。
此外,少数验资机构还随意更改验资报告数据,出具虚假结论。
上述恶劣的信用状况,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从而形成不良贷款。
(4)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是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法律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立法滞后,制约了信贷资金良性运行,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才正式确立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全确立了它的独立地位,划清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各自的职责。
2003年下半年才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明确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主监管职责。
其次,政策银行成立多年,却至今未出台《政策性银行法》,造成政策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界限未能理顺。
此外,有关债权银行保护的立法规定不完善,一方面在于授予债权银行参与、监督涉及债务企业处理的权利不够充分,无法达到参与监督的目的;
另一方面,在银行债权保护的某些方面尚欠缺相应法律规定。
例如,就债权银行对债务企业合并、分立时的清偿请求权和要求提供担保权而言,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中,仅《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6条有所涉及。
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非公司制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而目前大部分改制企业并不是按《公司法》组建的,而是传统意义上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因而不受《公司法》调整,由于在法无定,债权企业在分立合并时不通知银行,银行向其提出清偿请求和提供担保的要求,也无相应法律依据。
《担保法》、《保险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操作性问题,《破产法》也存在许多漏洞。
法规的不健全给信贷活动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未能有力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3.2银行内部管理的内生性因素
(1)对贷款人审查不严,盲目放贷形成不良资产。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一些公司项目关系复杂,“招呼贷”、“人情贷”时有发生。
经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分析发现,一是个别银行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就草率放贷;
二是对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
三是主管信贷的行长、科长在逐级审批时不认真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即随意批准放贷。
(2)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方缺乏能力
贷款担保是强化信贷管理,减少贷款风险的重要法律制度,由于有些银行信贷管理人员担保意识较差,出现了不少不符合规范的担保借款行为。
(3)银行部分事后监督与审计不到位,内部管理实行家长制,一把手制度,一切听令于一把手。
事后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与监督成为摆设。
3.3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3.3.1一是政策因素
政府执行宽松或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造成宏观经济的不稳定。
扩张时期银行信贷规模膨胀,企业易于获取银行贷款来扩大生产规模或投资上新项目;
在经济收缩时期导致产品过剩,一部分企业的产品卖不出去,对应的银行贷款无力偿还。
紧缩过度引发总有效需求不足,会出现大批企业违约的现象,导致银行不良贷款激增。
在没有有效的资本帐户管理的情况下,外资的大进大出容易引起宏观经济的波动;
同时国际游资的趋利性、敏感性导致的资本外逃将给依赖外部融资的国家带来灾难性打击;
一国币值的暴跌,将使企业外币借款的成本激增,导致企业违约、银行不良贷款增加等连锁反应。
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并视商业银行贷款为宏观经济管理工具。
“东亚模式”就是这一政策的典型代表。
东亚模式有两个显着特征:
一是政府主导经济,过度参与经济活动;
二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商业银行是“准政府机构”。
在亚洲的经济、社会及人文环境下,由于缺乏市场约束机制,企业的间接融资方式逐渐生出一些弊端:
企业的正常融资被“政府融资”和“关系融资”所取代,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被严重扭曲。
“政府融资”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产业政策,指令银行对某些企业进行贷款支持,根本不考虑银行本身的效率和安全。
“关系融资”是指企业凭借各种公私关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为了保持与企业的关系不对企业及融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盲目提供贷款。
关系贷款使银行与企业间形成紧密的依存关系,银企之间正常的制约关系被它们的合作或勾结所代替,当初共生共存的关系在危机中演变成共衰共亡的关系。
3.3.2二是行政干预因素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国家独资银行,其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行长由国务院指派。
国家(各级政府)作为全民所有者的代表,具有多重目标:
在经济上要保持可持续性的经济高速增长,在政治上要保持社会稳定;
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要参与银行经营利润的的分配;
而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又要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
这就必然导致其控制经营的国有商业银行政企不分。
政府在行使所有者权力时,不能专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常常将其作为管理者追求的社会目标纳入国有银行的经营目标中,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行为扭曲。
1、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必须”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然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却没有保障。
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也把“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任务和成绩。
2、政府有时把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部分,经济过热时让其压缩贷款,经济萧条和需求不足时又让其增加贷款。
由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增量比重太大,在弱化商业原则的情况下,对经济周期影响加大。
3、中央级政府把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于财政资金的替代,例如在安排大型项目建设计划时,部分资金缺口留给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安排;
援助性贷款,例如灾后贷款、工人安定团结贷款;
政策性的扶贫贷款,等等。
4、地方政府的干预手段和形式很多:
各级政府通过指令性贷款、强制贷款、关系贷款、强制担保等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业务。
例如通过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导致政企不分,官商套取贷款不还,有些行为实际上是严重的金融腐败。
各级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向银行施加压力,以便为本地区争取到更多的政策性贷款;
在清理银行不良债权的过程中,则对本地企业竭力维护,甚至帮助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等途径逃废银行债务。
利用地方司法部门帮助地方企业逃废贷款债务。
3.3.3导致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特殊原因
1、国有企业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导致的大量亏损。
大量国有企业的产品结构、产品质量与市场需求脱节,导致国企亏损,贷款渐渐变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坏帐。
2、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归国家所有,最终责任人是各级政府,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国企贷款软约束。
相当数量的企业从银行借钱的时候根本就没考虑过要还钱,因此他们对贷款的需求是无限的,以这种没有任何约束的不讲信用的虚假需求决定的银行贷款利率必然是居高不下的。
高贷款利率又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形成了借钱不还的恶性循环。
3、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和最主要的亏损承担者。
4、国有企业长期没有足够的资本金,负债率过高,大量贷款已经作为资本金使用了。
对国有企业而言,资本金和负债是相同的。
“债转股“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1982年以后的改革中,首先将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全部改为银行贷款;
然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中向银行贷款的比重,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其权益越来越少,一些大型项目甚至根本就没有国家拨的资本金,全部依靠银行贷款建成投产。
国有企业的亏损无法用所有者权益来冲减,各级政府无法由财政注资来补充;
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承担着本不应承担的社会职能,破产的社会成本很大(例如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等),还不能通过破产偿债来解决问题;
于是银行就成了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的转嫁对象。
财政对国有企业拨款不足的缺口最初是由货币发行收入来弥补,导致了“国有企业资金陷阱”的形成。
具体是: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货币化程度也在不断加深,产生了数量庞大的“无通货膨胀压力的超量货币供给”,为政府提供了数量可观的货币发行收入(铸币税收)。
这些货币发行收入一部分转化成中央财政收入,另一部分通过国家银行的大量低利率贷款间接补贴于贷款使用者——国有企业。
当市场价格体系已经形成时,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营亏损、产品积压,为了防止过多失业和工人工资相对水平过低,政府利用国有商业银行以低利率贷款予以支持,但低利率贷款并没有根本扭转国有企业的亏损局面,反而刺激企业更大的贷款需求。
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一方面通过各级政府和部委迫使国有商业银行继续给予过多的贷款支持,另一方面这些贷款资金又源源不断地从这些企业漏出,形成了一个“资金陷阱”。
5、改革成本论。
在中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大量国有工商企业关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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