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6608531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29KB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第十条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第十一条 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见附件3)。
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4)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第四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见附件5)。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将所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
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6)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终止向该扶助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第十六条 各级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
每年县级、地级、省级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
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鼓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附件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附件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附件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附件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附件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8:
填表说明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报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
申报人不能填写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报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重新申报的在“备注”栏内写“重新申报”,并在《申报表》右上角标明“重新申报”。
“姓名”:
填写申报人的姓名,要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号码”:
填写15位或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允许为空。
“性别”:
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
填写出生具体年月。
如194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
“户口性质”:
据实填写“农业(农村居民)”、“非农业(城镇居民)”或“其他”。
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婚”、“再婚”、“丧偶”、“离婚”、“其他”五种情况之一。
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
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配偶信息空填。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是”,未领取的填“否”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
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亲生”、“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是否亲生”: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存活状况”:
填写“存活”或“死亡”。
“死/残年月”:
填写死亡或伤残的年月。
如1968年5月死亡,填写1968年5月或“1968.5”
“死亡确认单位”:
只对“存活状况”为“死亡”的子女填写。
具体内容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村(居)委会”三种情况之一。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收养的子女数。
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收养年月”:
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
如199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90年6月”或“1990.6”。
“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型”、“残疾等级”:
只对“存活状况”为“存活”的子女填写。
根据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据实填写,有多种残疾的填写等级最严重的一种类型。
“家庭地址”:
城镇的填写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农村的只填写门牌号。
“联系电话”:
据实填写。
没有填“无”。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本表的填写对象为:
上年度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对象因情况变化本年度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表中“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等项目的填写同《申报表》。
“表头地址”:
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村民小组名称”:
填写本人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名称。
“退出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代码,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增加)填“1”;
残疾子女康复填“2”;
户口迁出本地填“3”,并在备注栏填迁入地址;
死亡填“4”;
审批错误填“5”;
其它原因退出填“6”,并在备注栏填写具体原因。
“退出年月”:
填写退出时的具体年月。
如2007年2月退出,则填写“2007年2月”或“2007.2”。
“乡级初审意见”、“县级审批意见”:
填写“同意”、“不同意”。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
填写下级行政单位具体名称。
“本年扶助人数测算”:
分伤残、死亡两种类型,按户口性质区分城镇和农村分别汇总填写
“上年发放人数”:
指上年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人数,伤残扶助人数和死亡扶助人数分别汇总填写。
“本年初退出人数”:
指年内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
指年内新增加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本表由“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扶助类型、家庭住址等项目的填写同《申报表》。
“发放金额”:
填写当年应发放给扶助对象的金额,如“子女伤残”的填“960元”,“子女死亡”的填“1200元”。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填写填报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扶助人数”:
指人口计生部门预测的下年度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数。
“扶助资金”:
分别填写“伤残扶助”、“死亡扶助”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自需要投入的资金,以及各级投入的资金占需求资金的比例。
“上年初累计结余”:
指上年初结余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
“上年中央财政拨款”:
指上年度中央财政实际拨付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
“上年实际支付”:
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
“上年末累计结余”:
指上年度结余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额。
即“上年初累计结余”与“上年中央财政拨款”之和扣除“上年实际支付”后的余额。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本表由代理发放机构填写,并向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
“应发放金额”、“实发放金额”、“发放日期”:
由代理发放机构如实填写。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扶助对象人数”:
指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人数。
“应发放金额”:
指根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计算出的资金总额。
“实际发放金额”:
指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本次实际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资金总额。
“实际拨付金额”:
指财政部门实际拨付的资金总额。
“结余金额”:
指“实际拨付金额”与“实发放金额”的差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全国 计划生育 家庭 特别 扶助 制度 信息管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