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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行政办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指导或参和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和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公司行政办行政秘书组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于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于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且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行政办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
时间约2年
1、提出名称
各关联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行政办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方案。
2、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公司行政办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
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
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且提交十壹份图样(图样应于10×
10-5×
5范围内)。
于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行政办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公司行政办于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公司行政办应根据公司的运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九条为避免注册商标于关联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设计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和注册。
第十条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公司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十壹条关联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公司行政办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
1、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行政办于接到意见书后的俩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2、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俩种情况:
壹是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和公司于同壹类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
二是他人对我公司申请且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于规定期限内答辩。
公司行政办于收到通知后俩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拟就答辩意见且送交公司行政办,公司行政办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国家商标局。
3、复审
公司行政办于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异议裁定书》时,应于俩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如不服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关联意见,公司行政办于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均依上壹款规定执行。
4、争议
公司注册商标和他人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且使用于同壹种或类似商品的,且壹方注册商标注册不满壹年,公司行政办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5、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
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公司行政办组织辖内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
对他人认为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公司行政办将组织有关部门于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6、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于壹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7、变更
公司如因运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行政办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8、续展
对需要续展的商标,于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由公司行政办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本条所列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交办。
第十三条商标的信息处理
公司行政办应经常和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和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且作出处理。
公司行政办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适时公布关联的商标信息。
第十四条商标的转让和受让
1、公司行政办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
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
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
且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2、因运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于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能够受让注册商标。
受让费用和商标专用权人应由公司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协商明确。
3、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且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和第三人发生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4、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四章商标于运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五条商标的使用要求
1、使用公司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于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
R"
。
2、于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于核定的商品范围内。
如需于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六条商标的许可使用
1、公司是公司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和其下属各事业部、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2、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各关联企业需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3、公司可根据运营需要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
4、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1)由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方案且填写申请表格;
(2)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3)草拟后的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会签,且应取得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4)由有关业务部门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合同;
(5)由被许可方于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于地工商局存查;
(6)由公司行政办于三个月内将合同分别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和我方所于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七条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
商标使用许可的经办部门负有如下职责:
1、向公司行政办提出拟商标许可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草拟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
3、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每年10月份向公司行政办书面方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5、于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司行政办方案,且配合处理纠纷;
6、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且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
公司行政办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权。
其监督范围是:
1、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
2、是否使用于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3、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
4、单壹产品于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第十九条商标于使用中的基础管理
(壹)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运营部门,应设兼职岗位做好下列基础管理的统计工作:
1、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及开始使用的时间;
2、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及广告媒体的名称;
3、商标标识物品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
4、单壹产品于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5、该产品于市场的销售规模;
6、该产品于市场的主要销售对象;
7、该产品的价格变动记录、省级市场价格差异;
8、该产品于全国市场、各省级市场的推广费用;
该产品于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二)统计工作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次年10月30日。
每年11月份将统计结果报送公司行政办。
第五章商标标识的印制
第二十条公司行政办是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其职能是:
1、对各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企业提出印制的商标标识申请进行审核且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3、负责配合执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部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4、和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5、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负有责任。
第二十壹条需经审核方可印制的商标标识包括:
内部发行刊物、礼品、对外宣传物品及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其商标标识印制由公司行政办行政秘书组负责。
确需由被许可方负责印制商标标识的,应于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义务和责任。
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承担标识印制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凡许可使用、授权使用公司商标的企业,于每壹种不同的标识印制前,其图样均必须取得公司许可。
标识印制后应将样板交公司行政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
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章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完整、真实、安全、统壹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
商标名称的选择;
注册资料;
商标侵权案、纠纷案资料;
广告;
包装装潢(设计稿);
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和电子版);
关联费用单据;
品牌于商业市场中的关联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应于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费用的子目录,且于每月25日前以电子文本或A4打印文件形式交付公司行政办商标管理员备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及时收集国内外关联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以便于公司运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和营销战略。
第七章商标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的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1、有偿许可使用;
2、以商标权投资;
3、转让商标;
4、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三十壹条商标的评估应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于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八章商标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各关联部门于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
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关联部门应给予配合。
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和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办法自公布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于执行中如有和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关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陕西华林商标事务XX公司
20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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