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简述《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基本知识》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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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资管理角度区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为了便于对建设项目进行经济评价,又从投资管理角度把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和复建项目等四种。
按建设项目的规模区分,分为大中小型项目。
按照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区分,,将建设项目分为国家建设项目、民营建设项目和外资建设项目等等。
不同的分类方式只是为了满足各部门制定政策和管理的需。
建设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各主体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施工项目及施工项目管理
1.施工项目:
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过程和最终成果。
施工项目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是一个建设项目或其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管理过程。
施工项目具有以下特征:
Ø
施工项目是建设项目或其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
施工项目作为一个管理整体,是以建筑施工企业为管理主体的;
施工项目的范围是由施工合同界定的。
2.施工项目管理
承包人为履行施工合同,根据经营方针,在实施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的前提下,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施工项目进行的策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
施工项目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对具体的施工项目进行的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的管理主体是施工企业(承包人),管理对象是施工项目,管理内容复杂且随阶段性变化(在不同阶段管理内容差别很大),因此要针对性的进行管理和优化资源组合,以提高施工效率和效益。
3.施工项目经理
施工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施工项目上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一次性委托代理人,是项目的第一管理责任人。
在1999年召开的工程项目管理研讨会上,进一步明确确立和维护项目经理的地位与合法权利。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负责,他们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项目经理是代表企业承担合同的责任,履行合同的义务,执行合同的条款,处理合同的纠纷,负责实施对项目的控制,是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成本盈亏的直接责任人,是一个企业面向市场、对业主、用户的岗位责任人,是企业对外窗口和塑造企业形象的化身。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经理的水平有多高,项目管理水平就有多高。
所以,对企业来说,最为关键的就是要选择一个德才兼备、理论和实践兼能、技术和经济兼通、管理与组织兼行、经验丰富、视野开阔的项目经理。
同时也是项目责权利的主体,但项目经理必须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内容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4.项目经理部
由项目经理领导组建、进行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现场管理组织机构,承担从施工现场准备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是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层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应符合工程项目一次性的特征,要按照“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弹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组建,要按照项目所在地域、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结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
项目经理部不提倡搞项目股份合作制,因为股份合作制必须要有一个载体,由于项目一次性,项目竣工,项目经理部解体使用主体就不存在,这样按股份投入的财产凝固项目的固定资产之中,没有办法退出,容易造成固定资产流失。
四、建设工程项目组成
五、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阶段划分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
投资意向Ø
市场研究与投资机会分析Ø
建设项目建议书Ø
可行性研究(包括初可研)Ø
审批立项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规划Ø
征地Ø
拆迁Ø
报建Ø
招标投标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Ø
技术设计Ø
施工图设计Ø
设计文件审批
工程施工阶段
施工准备Ø
施工组织设计Ø
工程施工Ø
生产准备
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
竣工验收Ø
交付使用Ø
工程保修
终结阶段
生产运营Ø
投资后评价
第二节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基本概念
计建设673号文规定: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项目法人:
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制企业
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投资方派代表)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成立项目法人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组织形式: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投资发方组建)。
(2)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任职条件:
(1)董事长及总经理除符合《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具备:
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法规;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实践经验。
(2)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项目法人责任制主要是对项目的管理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策划、项目的筹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的生产、项目的还贷以及项目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这七个方面要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和民事责任,这也是国际惯例。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投资效益要有要求。
项目效益基本上分三大类:
一个叫前期效益(预期效益),它主要是对从项目的决策立项到项目的竣工投产进行全过程策划。
第二个是中期效益(工程效益),它主要决定项目能否节约,能否更好地实行投资的成本控制。
第三个是最终效益(后期效益),主要是确定、审定这个项目能否提前完成或者按时收回全部投资,即投资的资本能否增值。
运用国际惯例有四个方面:
一个是依照国际惯例,参与世界一体化进程;
第二个是遵照国际惯例,搞好国际交往;
第三个是按照国际惯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四个是参照国际惯例,改革我们内部的经营和管理。
二、相关知识
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
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
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u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
它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它是将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两者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分为若干股份,也不发行股票,它是先确定股东,然后由股东自己决定各自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人数少,便于沟通和协调。
3.企业及企业制度
企业
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人和物的要素,以盈利为目
的,从事营业活动的组织。
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
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
企业制度的三种形式
个人业主制企业(独资企业、个人企业):
由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
这种企业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以上企业主出资,为了利润共同经营,并归若干企业主共同所有的企业。
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由两人以上依法集资联合组成,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国有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
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
以公司法设立
以企业法设立
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
拥有经营权
企业领导体制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体制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一、基本术语
1.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
织机构。
2.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
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考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3.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
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
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
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
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
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
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
师授予的权力,从事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作。
5.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
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
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一种岗位设置,可按工程项目的专业设置,也可按部门或某一方面的业务设置。
如合同管理、造价控制等。
当工程项目规模大,在某些专业或某一方面业务宜设置几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在他们中指定负责人,但均称为专业监理工程师。
工程项目中如涉及特殊行业(如爆破工程),从事此类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对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6.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7.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
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
文件。
8.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
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二、基本概念
1.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了一项重大的管理体制改革,即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作为一项制度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2.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中,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工程类别,其范围确定为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其范围确定为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
3.监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因此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以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定合法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已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三个方面,使之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从而确保工程的投资效益。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建设单位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个目标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授予监理单位在三项目标控制中的相应权利,才能真正发挥监理作用。
5.鉴于建设单位已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单位即为代表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责任,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地做好监理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各项联系工作,如果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均应通过监理单位完成。
6.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实施监理工作的核心人员。
7.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因而,监理工作具有公正、独立、自主的特点。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
三、监理发展情况
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监理从业人员(人)
23831
42000
71000
82564
102000
131025
164867
197990
监理单位(个)
501
886
1383
1500
2100
3343
3812
5121
甲级监理单位(个)
59
123
232
303
505
505
四、监理提供管理服务的方式
可行
规划、
开发
项目
性
土地、
建设
设
采
建
验收
接
运
策划
研究
开工
方案
计
购
筑
移交
用
营
手续
建筑期管理
项目全过程管理
项目管理总承包
分系统咨询服务
注:
图表只是示意性的,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条款是根据业主与
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而特别拟定的。
第四节
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一、三元管理方式
业主单位:
是指本工程从策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
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
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单位。
勘察单位:
是指承担本工程项目勘察的单位
设计单位:
是指承担本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
施工单位:
是指承担单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
是指承担本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二、政府、业主、监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管理目的
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管理目的
政府
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执法者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业主
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的所有者
实现投资目的,追求最佳的投资经济效果,能尽快收回投资
监理
代表业主的利益
实现业主要求的目标(合理目标)
承包商
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追求最大的工程利润
三、业主、监理、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对象
相互之间的关系
说明
业主与监理之间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合同关系)
通过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不得随意干涉监理的工作,否则将被视为侵权性质的违约行为;
反之,监理也必须保持自己的公正,不得与承包商有任何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包商侵犯业主的利益。
否则,业主将利用法律手段使监理离开现场。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
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建设工程合同)
按双方承包合同,承包商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得到自己的利润。
业主与承包商各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谁有违约行为,都要负有赔偿他方损失的责任。
监理与承包商之间
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无合同关系)
承包商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监理工程师则是按照业主所委托的权限,依据合同检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进度、费用要求组织施工。
监理工程师要正确、公正地处理好工程变更、索赔和进度款的支付问题。
四、三元管理主体的统一性
邓小平同志说,改革是发展和解放生产力。
这里实际包括两个层次的问题:
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是发展生产力;
如果这个生产关系的调整带有革命的性质,或者说带有质的变化,这就称为解放生产力。
回顾我国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的历程,从探讨业主责任制,到推行招标承包制,从实行建设监理制到落实合同管理制,无不都是为了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我国由传统的自营式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变。
目前,我国新的投资经营机制逐步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正在加快步伐,它们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目标为目的,最终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建设管理格局。
(一)三个主体
1.主体之一-----业主
业主单位是指本工程从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单位。
业主是工程建设投资行为的主体。
在工程建设投资体制上,我国将继续改革,最终形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使用的有偿化,承包主体的市场化。
作为投资行为的主体,要对投资效果全面负责,取得好的效益,靠的是业主负责制,靠的是合同制约。
有科学头脑开明的业主,必然委托高智能的监理单位为其提供高水平的咨询和管理好合同,为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提供有利的保证,最终使项目总目标达到整体最优,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业主利益。
2.主体之二
-------监理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的、智力密集型的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的,它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为业主提供的是智力服务。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实施监理业务时,应该具备组织各方协作配合,以及调整各方利益的能力。
为使这一职能得以顺利实施,它必须坚持自己的公正性,而公正性又必须以独立性为前提。
监理单位应该具有能发现与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所存在的技术与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所以它具有科学性,监理人员的高素质则是以科学性为保证。
3.主体之三------承包商
承包商是通过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并按合同完成工程任务而取得一定利润的经济实体。
目前,我国建筑领域生产关系中,三方之一的承包商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它们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企业。
(二)三个主体的相互关系
业主与监理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要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就应该对监理给予充分信任,对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要有明确的划分。
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业主对承包商的各种具体要求应经监理统一出口。
如果事无巨细仍象过去那样由业主直接与承包商联系,不仅会增加业主的工作量,降低监理应有的作用和威信,而且使承包商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而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展。
监理在接受业主的委托后,也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业主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经分析、论证后的两个以上的解决方案,以使业主决策。
监理与承包商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双方没有合同制约。
监理单位的监理地位的确认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地方的监理系列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监理权力;
二是业主授权;
三是承包商的认可。
在实施监理的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中,须有相应的条款,明确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并明确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
监理是受业主委托,运用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为业主服务,注重事前控制和全过程跟踪,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以确保项目总目标的最优实现。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承包商应主动将设计图纸和材料、设备的原始资料递交监理,并配合监理做好“三控制”。
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关系的双方是业主和承包商。
业主是筹资、贷款和还贷单位,也是工程的使用和受益单位,而承包商则是按合同完成工程任务并取得一定利润的经济实体。
由于经济地位和利害关系的不同,对待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不同的要求,两者必然会发生一些矛盾,监理工程师应对发生的争端给予公正的调解。
(三)三元管理主体的统一性
随改革的深化,建筑领域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将转变为经济合同关系。
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及监理单位通过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向业主负责,业主通过履行国家赋予自身的责任向国家负责,同时获得相应的自身利益。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它们以经济合同为纽带,实现以业主、监理、承包商为主体的三元管理体制。
而三元管理主体虽然有统一的项目建设目标,但每个主体都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利益目标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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